大衛走出法院的時候,天是灰的。奧克蘭的冬天,雨要下不下,空氣溼得像能擰出水。
他把那件白襯衫的袖子捲了卷,走下臺階。
沒有家人在等他。他的家人都在那座墳墓裡。他被關進去那年22歲,出來那年37歲。媽媽不在了,姐姐不在了,弟弟不在了。
只有喬。
喬站在臺階下面,舉著一把黑色的長柄傘。
“下雨了。”喬說。
大衛抬頭看了看天,又看了看喬。
“沒下。”
“快下了。走吧。”
他們並肩往停車場走。記者追在後面喊問題,閃光燈噼裡啪啦響。
“大衛,你恨那些冤枉你的人嗎?”
他沒回頭。
“不恨,”他說,“恨太累了。”
……
故事到這裡應該結束了。
英雄救出了冤獄者,正義雖然遲到但沒有缺席,壞人(如果羅賓算壞人)死在了自己手裡。
但這不是結局。
貝恩滅門案之所以被稱為紐西蘭歷史上最詭譎的懸案,是因為在無罪判決下達後不到一個月,一個讓人汗毛倒豎的反轉浮出了水面,並迅速在輿論場炸開了鍋。
引爆它的人,是另一名律師。
這位律師在看完整整兩千頁的二審庭審記錄後,在媒體上公開說了一句話:
“大衛·貝恩之所以無罪,不是因為法庭確信他不是兇手,而是因為證據悖論太嚴重,法庭只能選擇‘疑罪從無’。但如果你們仔細看一條被所有人忽略的細節,就會發現——兇手,依然只能是他。”
他說的那條細節,是這樣的:
法醫在羅賓的傷口中沒有發現火藥灼燒的痕跡,這說明開槍時槍口距離太陽穴至少有十幾釐米,這一點後來被辯方用來證明“猶豫型自殺”。這沒問題。
問題是——羅賓的手上,沒有任何硝煙反應。
如果他是自殺,他的手就一定在扣動扳機的那一刻靠近槍口,硝煙顆粒一定會附著在他的手背和袖口上。法醫做了檢測,答案是:沒有。
而他的袖口和手背都是乾淨的。
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羅賓中槍的時候,他的手不在槍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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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