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宗罪:全員狠人》第47章 新西蘭滅門案4(1)

作者:沙白·4小時前

大衛走出法院的時候,天是灰的。奧克蘭的冬天,雨要下不下,空氣溼得像能擰出水。

他把那件白襯衫的袖子捲了卷,走下臺階。

沒有家人在等他。他的家人都在那座墳墓裡。他被關進去那年22歲,出來那年37歲。媽媽不在了,姐姐不在了,弟弟不在了。

只有喬。

喬站在臺階下面,舉著一把黑色的長柄傘。

“下雨了。”喬說。

大衛抬頭看了看天,又看了看喬。

“沒下。”

“快下了。走吧。”

他們並肩往停車場走。記者追在後面喊問題,閃光燈噼裡啪啦響。

“大衛,你恨那些冤枉你的人嗎?”

他沒回頭。

“不恨,”他說,“恨太累了。”

……

故事到這裡應該結束了。

英雄救出了冤獄者,正義雖然遲到但沒有缺席,壞人(如果羅賓算壞人)死在了自己手裡。

但這不是結局。

貝恩滅門案之所以被稱為紐西蘭歷史上最詭譎的懸案,是因為在無罪判決下達後不到一個月,一個讓人汗毛倒豎的反轉浮出了水面,並迅速在輿論場炸開了鍋。

引爆它的人,是另一名律師。

這位律師在看完整整兩千頁的二審庭審記錄後,在媒體上公開說了一句話:

“大衛·貝恩之所以無罪,不是因為法庭確信他不是兇手,而是因為證據悖論太嚴重,法庭只能選擇‘疑罪從無’。但如果你們仔細看一條被所有人忽略的細節,就會發現——兇手,依然只能是他。”

他說的那條細節,是這樣的:

法醫在羅賓的傷口中沒有發現火藥灼燒的痕跡,這說明開槍時槍口距離太陽穴至少有十幾釐米,這一點後來被辯方用來證明“猶豫型自殺”。這沒問題。

問題是——羅賓的手上,沒有任何硝煙反應。

如果他是自殺,他的手就一定在扣動扳機的那一刻靠近槍口,硝煙顆粒一定會附著在他的手背和袖口上。法醫做了檢測,答案是:沒有。

而他的袖口和手背都是乾淨的。

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羅賓中槍的時候,他的手不在槍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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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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