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宗罪:全員狠人》第46章 新西蘭滅門案3(2)

作者:沙白·9小時前

但真正的決定性突破,來自一份塵封十年的醫療檔案。

喬透過一名退休護士找到了它。那是1994年5月,案發前一個月,羅賓·貝恩在達尼丁公立醫院精神科的就診記錄。病歷上寫著:患者自述情緒持續低落,有自殺意念,已制定具體計劃。醫生在評估欄裡用紅筆畫了一個圈,旁邊批註:“高風險。建議住院治療。”

羅賓拒絕住院。他簽了一份自願離院宣告,筆跡凌亂得像一條被踩過的蟲子。

這份病歷,警方當年的調查沒有涉及。

“他本來可以活著,”喬後來在法庭上說,“如果那個醫生堅持讓他住院,今天就不會有這場審判。”

……

2009年6月5日。奧克蘭高等法院。

旁聽席坐滿了人。過道里都站了人。法庭外面的臺階上也圍了幾百人,有人舉著“釋放大衛”的牌子,也有人舉著“殺人償命”。

喬坐在辯護律師團隊後面第一排,穿著一件舊西裝,頭髮全白了。他比十五年前瘦了很多,但腰桿還是橄欖球員的腰桿,筆直筆直的。

大衛被帶進來的時候,法庭裡安靜了一下。他穿著一件白襯衫,領口有點大,鎖骨凸出來。他比入獄時老了,比入獄時更瘦,但他的眼睛不一樣了——那層灰濛濛的東西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種很硬的光。

他看見喬,輕輕點了點頭。喬也點了點頭。

庭辯進行了整整三天。

控方的論點沒有變:槍是大衛的,指紋是大衛的,遺言是大衛寫的,衣服是大衛洗的。

但辯方的每一句反駁,都有獨立的科學鑑定作為支撐。

時間線——11個獨立證人可以證實大衛的送報行蹤,作案視窗縮短到6分鐘,物理上不可能。

指紋——槍托上的指紋位置屬於正常接觸殘留,而手套的存在完全可以解釋羅賓指紋的缺失。

硝煙——火藥顆粒數量符合猶豫型自殺的典型特徵,已被納入多國法醫學教材。

遺言——電腦時鐘誤差證實文件建立時間早於警方認定,且存在第二份被刪除的類似文件。

指甲——四人指縫中的皮肉組織證明了激烈搏鬥,而大衛全身無一處抓痕。

然後,喬請來的精神科專家走上證人席,出示了那份1994年5月的病歷。

“羅賓·貝恩在案發前一個月已被診斷為重度抑鬱伴自殺傾向,且已制定具體自殺計劃。根據他的精神狀況評估,他在極端壓力下有很高機率做出‘家庭滅絕—自殺’的行為。尤其考慮到——”

專家停了一下。

“考慮到他的女兒即將公開指控他長期性侵的事實。”

法庭裡嗡的一聲。

陪審團退庭討論。法庭裡的掛鐘一分一秒地走,慢得像在用指甲摳著時間走。

6個小時。

喬後來在回憶錄裡寫道:那6個小時,比之前十五年加起來都長。

門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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