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在櫃上。他沒收。”
鋪戶反駁:“那日缺貨,我說的是沒糧。”
見證人取出回條:“這句是掌櫃自己寫的,‘依同行約不售’。”
書吏核紙角和見證印,只記回條原字,沒有替“同行約”補成馬會通親令。
第二至第七組逐一說問了什麼糧、帶了多少現錢、鋪戶如何回答。有的口稱“二十三家都不賣”,回條卻只寫本鋪依私約停供,縣署以原字為準。
“七張都有私約字樣,就證明會長下令。”
陸硯川搖頭:“只能證明七家在拒售時明確引用私約。誰傳話、會長是否親授,還要另證。”
第八組的回條只寫“今日不售”。
見證人說:“掌櫃當時提過行賄。”
掌櫃立刻否認:“我只說貨不夠。”
主審問:“回條上有沒有原因?”
“沒有。”
“那這張只證當日拒售。口頭原因相沖,另記爭議。”
第九張也沒有原因。柳三娘將它與第八張移到單獨封套:“兩張不能為了湊九張,改成明確私約。”
“那兩張還留堂上做什麼?”
“留它能證明的部分:這兩次現錢問價遭拒。原因空著,不等於事情沒發生。”
馬會通笑道:“既然兩張說不清,另外七張也可能是災年缺貨。”
“所以七張核原字、見證和鋪戶答話,不拿兩張替它們加重,也不拿兩張替它們抹去。”柳三娘把兩套封號分別報給書吏。
一名鋪戶在席後攥了半日衣角,終於開口:“我收到過‘停供青禾村’口信。”
馬會通轉頭:“誰傳的?”
“行會跑腿。我沒見會長。”
“空口無憑。”
鋪戶從賬匣夾層取出一塊木牌:“跑腿留下的。我原想等恢復交易再退。”
差役沒有讓陸硯川接牌。鋪戶把木牌放上白布,報出存放處和經手時辰,兩名夥計分別確認見過它掛在櫃內。
“木牌能證明什麼?”主審問。
“只證明本鋪留存一塊寫有停供口信的牌。”陸硯川站在界線外,“是否由馬會通授意、是否用於全部二十三家,仍未知。”
書吏抄下牌面編號,再取北河舊棧轉倉籤核對。兩處編號屬於同一段序列,尾碼相接。
“同序列就是同一批命令?”
”。手經籤倉和牌領、牌制核要還“,封牌木把吏書”。聯關有統系號編明說能只“
。定決步一下出作,牌木存留與述口戶鋪、條回售拒純單張兩、條回約私確明張七據署縣
”。責罪或源來、主貨明證自不也,貨有裡倉。圍範記登驗只,棧舊河北與倉頭碼六驗開式正“
。論結個一被有沒也條回張九,罪定被上堂在有沒通會馬
。中手役差到經己卻,牌驗的門倉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