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用何家的印,寧邊鎮還有誰能替南岸作這個保?”
商籍書吏將鎮中名冊翻到末頁,指腹沿著一列列商號往下劃,凡有資格跨行作保的鋪戶,不是與何家共用北場倉票,便在六碼頭佔著份額。
“寧邊登記滿三年的坐商共有二十七家,能拿出無欠稅保結的只剩九家,這九家裡,五家經營糧貨,兩家依附北平碼頭,餘下兩家沒有足夠產業承擔賠付。”
唐九娘盯著名冊問道:“總保人究竟保什麼,是保泊執行不吞場錢,還是保每一筆船貨都不出差錯?”
“泊執行若替眾商登記成交,總保人便要承擔登記失實與場地欠賠,至於買賣雙方的貨損,仍按貨牌分責。”
沈棠把南岸複核帖移到名冊旁邊,逐頁對照以後,點住河泊所已經寫明的經營範圍。
“泊執行不經營糧鋪,不設倉房,也不替買賣雙方定價,它做的是排船,調車,收取泊錢與河工錢,再把成交貨牌送交鎮衙留檔。”
書吏聽出她在拆分權責,重新看過保結上的舊式條款。
“話雖如此,商籍冊裡沒有單獨的泊執行,平碼頭登記時都附在糧行名下,南岸若照舊例入冊,仍得由坐商總保。”
馬廣源將自己的車行牌按在桌上,牌後寫著可承接驛運,河運接車與貨物轉送,只是不含買賣登記。
“那就不照糧行入冊,南岸做泊運轉送,船次歸河泊所,車次歸馬家,成交牌由買賣雙方自行送衙,我們只替他們核對船號與貨數。”
“若不替眾商送牌,唐家便不必跨行作保,可每名船主都要自己進鎮衙登記,南岸離鎮衙不近,一日跑上幾回,這泊位還能留得住人嗎?”
“泊執行可以僱一個送牌人,他只送封好的貨牌,不碰貨價,也不改買賣雙方的落印,書吏收牌時逐封核驗。”
沈棠抽出一張空白貨牌,將船主印位,買主印位與經手封口的位置分別寫開,送牌人只能在最末一欄寫收牌時辰。
書吏拿起那張牌,仍沒有鬆口。
“送錯一張,漏掉一張,鎮衙該找誰,不能出了事便把跑腿的人推出去賠。”
“找泊執行,泊執行以場錢作保,但不必找一名坐商替所有買賣兜底。”
沈棠把南岸半月所收場錢分成三欄,其中河工錢已經封存,餘下兩欄足夠承擔登記差錯,卻遠遠擔不起一船糧價。
“總保責任寫到登記差錯為止,漏牌便按該船一日場錢的十倍賠,私拆貨牌則逐出泊執行,並由三家共同補繳稅錢,貨物本身出了問題,仍找貨主與買主。”
張里正看完新寫的分責,向書吏問道:“鎮衙要的是有人擔事,如今馬家管船車,唐家管牌,七碼頭管腳伕,三家都押了產業,為何還要另找一家糧商把印壓在上頭?”
書吏沒有回答,只從攜來的文匣中取出平碼頭舊保結。
平碼頭的總保印落在何家糧鋪名下,貨損,場錢,驗貨與河工混在同一張紙上,何家因此承擔名義上的賠付,也順勢取得驗貨,收糧與定價的權力。
何家的保結帖看似只添一個印,後面附著的統一驗貨,便能重新把南岸船貨送回北場規矩裡。
“鎮中沒有泊執行的單獨舊例,我今日若收了這張新保結,往後出了爭議,縣尊問起來,仍是我越過商籍舊制。”
書吏把沈棠寫的貨牌放回桌上,示意這條路不能由他點頭。
唐九娘沒有再逼他落印,只問可以由誰更改經營類別。
“商籍由縣衙戶房登記,河泊所只能證明南岸確有泊位,若縣尊准將泊執行列為轉運牙行,馬家的車行牌便能增項。”
馬廣源接過話問道:“增項要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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