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明搞體制改革》第357章 法律空白:《大明報律》起草(1)

作者:蒼翠欲滴的封仙圖·3小時前

天啟五年六月十五,北京,翰林院。

溫體仁坐在值房裡,面前攤著厚厚一沓稿紙。他已經三天沒有回家了。桌上堆滿了大明律的條文、歷代詔令的彙編,還有從唐代《敦煌進奏院狀》到宋代《朝報》的各種邸報史料。他要起草的《大明報律》,是大明朝開國以來第一部專門針對報紙的法律。沒有先例可循,沒有成例可援,每一個字都要從空白處寫起。

“溫大人,”一個書吏端著茶進來,“都察院曹大人差人來問,草案何時能出來?”

溫體人頭也不抬:“告訴他們,急什麼。律法不是寫文章,寫錯了可以改。律法寫錯一個字,天下就要亂。”

書吏不敢再問,悄悄退下。

溫體仁放下筆,靠在椅背上。他的腦子裡反覆迴響著皇帝說的那八個字——“保護真話,嚴懲造假”。這八個字說起來容易,寫進律法卻難如登天。什麼是真話?誰來判斷真假?判斷錯了怎麼辦?這些問題,他在翰林院想了三十年都沒有想明白,現在要用一部律法來回答,談何容易。

他重新拿起筆,在稿紙上寫下第一條:“凡大明境內刊行之報紙,須向通政司申請報號。未獲批號而擅自刊行者,視為非法報紙,予以取締。”

寫完之後,他又看了一遍,覺得不對。申請報號,誰來審批?通政司?通政司的人都是士紳出身,他們會不會故意刁難那些敢說話的報紙?他劃掉了“通政司”,改成“禮部”。禮部管文化教化,似乎更合適。但禮部尚書是他自己,他不想讓人覺得自己在攬權。

他嘆了口氣,把這一條也劃掉了。

同一時刻,乾清宮暖閣。

陳默正和陳繼儒討論《大明報律》的框架。陳繼儒雖然是秀才出身,但他辦了一年多的報紙,比任何人都清楚報紙需要什麼樣的法律保護、需要什麼樣的法律約束。

“陛下,”陳繼儒從袖中取出一份摺子,“臣寫了幾條建議,請陛下過目。”

陳默接過來,一條一條地看。

第一條:“報紙與邸報分治。邸報為官方文書,釋出朝廷政令。報紙為民間輿論,監督朝政、反映民情。二者不可混淆,不可互相替代。”

第二條:“報紙不得洩露軍國機密。凡涉及邊防、軍事、外交等事項,未經朝廷許可,不得刊發。違者,以洩密論處。”

第三條:“報紙不得誹謗、不得造謠、不得煽動民變。凡刊發虛假訊息造成嚴重後果者,主編與作者同罪。情節嚴重者,查封報紙,追究刑責。”

第四條:“報紙不受地方衙門隨意查封。凡需查封報紙者,必須報刑部核准。地方衙門擅封者,以越權論處。”

陳默看完,點了點頭。

“陳先生,這四條寫得好。尤其是第四條——地方衙門不能隨意查封報紙。常州刻本事件之後,朕就在想,如果地方衙門可以隨便封報,那《大明時報》在江南早就被封了一百次了。”

陳繼儒躬身道:“陛下聖明。臣還有一條建議。”

“說。”

“報紙的經費必須公開。凡接受朝廷撥款或民間捐助的報紙,每年必須公佈賬目,接受公眾監督。這樣才能防止有人用銀子收買報紙、控制輿論。”

陳默沉默了一會兒。他知道陳繼儒說的是誰——魏忠賢。魏忠賢的《忠義報》雖然停了,但他隨時可以再辦一份。如果不從經費上管住,這種事還會發生。

“準了。加上這一條。”

六月十八,溫體仁拿出了《大明報律》的初稿。一共六章,三十四條。陳默看了一遍,覺得大體可行,但有幾個地方需要修改。

第一,關於“報號”的審批。溫體仁寫的是“禮部稽核”,陳默改成了“通政司登記,禮部備案”。登記不是審批,只要符合基本條件,通政司必須給號,不能拒絕。這樣既保證了管理,又防止了刁難。

第二,關於“虛假訊息”的界定。溫體仁寫的是“以國家利益為準則”,陳默覺得太模糊,改成了“以事實為依據。凡有據可查的事實,無論對朝廷有利還是不利,均不視為虛假。凡無據可查、憑空捏造者,視為虛假。”這樣一來,批評朝廷的文章只要事實清楚,就不算違法。

第三,關於“地方查封”的許可權。溫體仁寫的是“報刑部核准”,陳默加了一句:“刑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必須批覆。逾期不批者,視為同意。”這樣可以防止刑部拖延不辦,變相支援地方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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