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後,我的消費全額返現》第198章 拖欠十年的工資(1)

作者:寒月墨染江山·9小時前

第二天早上,林國平那張舊紙剛在桌上攤開,陳默就指出了第一個問題。

“四十二個名字,只有二十七筆能和工資表對上。這裡有重複勾畫,這三個人只寫了月份,沒有金額。”他把掃描件放大,“按這張紙直接打錢,可能有人少拿,也可能有人領兩次。”

林國平坐在桌邊,臉色有些發白。昨晚他還記得每一道紅勾代表什麼,真把十年前的工資表、銀行回單和清算分配表擺在一起,那些記憶卻開始互相打架。

“先不通知人領錢。”林川說,“把應發、已發、清算領過的部分分開。一個名字一條線,沒有憑證的先找憑證。”

這筆錢也不能從星川賬上出。

舊廠的產權如今屬於星川,不代表十年前恆遠留下的債務自動成了公司成本。陳默把舊賬核驗單獨放進家庭事項目錄,星川財務只負責提供計算模板,不經手款項,不把補發與招聘、改造或供應商准入掛鉤。

接下來的三天,林川和父親把能找到的材料全翻了一遍。

恆遠最後四個月的考勤卡、工資簽收表、賬戶凍結前的代發回單、勞動監察登記和清算分配記錄,被按姓名排成四列。有人最後一個月只拿過生活費,有人在裝置處置後領到一筆分配款,還有兩名臨時裝卸工沒有出現在正式花名冊裡,卻能從門衛登記、班組工單和當年的現金領用單上互相印證。

爭議最大的是馬師傅。

父親的舊紙上寫著欠他一萬八千六百元,銀行回單卻顯示停工後第二個月給他轉過六千元。林國平堅持那是他墊付材料款的歸還,不是工資;馬師傅接到律師轉達的核驗電話後,卻說自己記不清了。

“不能挑對我們有利的記法。”林川把那筆錢標成待核,“去找當月領料單。”

舊廠倉庫資料已經散失,最後是當年管倉庫的老工人從家裡找出一本工作日記。轉賬當天那頁寫著“退馬工急購軸承款六千”,旁邊還有軸承型號。採購發票的日期和金額也對得上,那六千元才從已付工資裡剔除。

另一筆卻反了過來。一名原電工說自己從未拿到清算款,清算分配表上卻有他的簽名和銀行卡尾號。律師核驗後確認款項確實進了本人賬戶,只是十年前與工資一起混在家庭借款裡,他已經記錯。

林川沒有順著他的記憶再付一次,也沒有當眾指出來,只讓律師把回單單獨發給本人確認。第二天下午,對方回了一句:“這筆扣掉,別讓別人吃虧。”

最終確認的名單是四十人。

扣除停工期間發過的基本工資和清算階段實際領到的分配款,未付本金共四十七萬四千六百六十元。會計師按每筆工資原應付日,參照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分段單利測算,十年資金佔用利息十四萬三千九百八十元。

合計六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元。

數字出來後,律師沒有立刻讓任何人簽字。他把四十份核驗表分別裝袋,只在封面留下本人姓名和聯絡電話後四位。林川又讓會計師做了一張不帶姓名的計算說明,把什麼是欠薪本金、哪些清算款已經衝抵、利息從哪一天算到哪一天全部列清。

有人對兩名臨時裝卸工提出異議。當年恆遠沒有給他們辦正式入職,現金領用單上也只寫了班組長的名字,如果把這兩人算進去,其他沒有留下記錄的人怎麼辦?

林川沒有用“大家都記得”作為答案。他把二人的門衛進出時間、連續十二天的裝卸工單、班組長現金領用單和三名同組工人的獨立陳述交給律師。四項材料能夠互相對應,工作內容和約定日薪也一致,才把他們列入最終名單。

“沒有留下材料的,不代表一定沒幹過。”林川在說明會上說,“但今天這張表只能按現有證據確認。以後有人拿出新的憑證,仍然繼續核,不用和這四十個人搶同一筆錢。”

原檢驗女工指著利息欄問:“為什麼不是按現在的貸款利率算?我們等了十年,廠裡當年借錢可不止這個數。”

會計師解釋,銀行貸款成本不能直接變成每個人的利息權利,也不能用今天的利率倒推十年。分段採用的是各時期可公開核驗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按單利逐月計算,既不把金額壓成一句象徵性補償,也不擅自替法院作懲罰性認定。

林川把另一套按固定比例估算、金額更高的表收了起來:“多給一個整數很容易,但口徑不能只看我今天願意給多少。每個人應得的錢,要能用同一套方法算出來。”

沒人鼓掌。幾名老工人低頭重新核自己的月份,有人拿筆劃掉了一天誤記的加班,也有人補交了一張當年寄回家的工資條。表格又修正兩次,最後的總額比第一版少了三千一百元,也比父親憑記憶算出的數多了近九萬元。

林國平在每一份確認表的核驗人一欄簽名。寫到第三十份時,他的手開始發抖,只能停下來緩一緩。林川沒有替他籤,也沒有催。十年前是父親在工資表上承諾月底結清,今天這一欄,也應該由他自己寫完。

林國平看著最後一行,過了很久才說:“這錢該我出。”

“您拿什麼出?”林川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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