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給我拆歪理:“露天菜園不等於公共菜地。地是你的承包地,菜是你的私人財產。不管有沒有警示牌,沒經你同意摘你的菜,就是盜竊。偷菜的人自己吃出事,那是自擔風險,主人沒有過錯,不用賠。”
“他咬死說不知道打了藥呢?”周律師擺擺手。
“不知道也不影響。偷東西的人,不能因為偷來的東西有風險,反過來找失主賠錢。這個理,哪個法院都說得通。”
“周律師,我請不起你......”我搓著手,有點侷促。
“大姐,我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不收你錢。”
她給我倒了杯水,“你這種情況,符合援助條件,我免費代理。”
我眼眶一熱,連說了好幾聲謝謝。
周律師擺擺手:“大姐,該謝的是法律。”
她把我送出門,又叮囑了一句:“回去別怕他們鬧。鬧一次,你記一次,都是證據。”
從縣城回來,我把那張傳票平平整整壓在供桌上,跟老伴的照片放一塊兒。
照片上的人,笑得憨。
我點了根香,插在香爐裡。
“老陳,你媳婦要上法庭了。你在天上,給我壯壯膽。”
晚上陳浩打電話來,我沒提傳票的事。
是他自己問的:“媽,王大強把你告了?村裡人都傳遍了。”
我“嗯”了一聲。
電話那頭,靜了好一會兒。
“媽,”陳浩的聲音有點抖,“要不......咱給錢吧。”
“我這邊攢了三萬,明天就給你打過去。”
“媽,你一個人,鬥不過他們。”
我捏著電話,半天沒說出話。
窗外,村裡的狗叫了一陣,又停了。
最後我說:“浩,錢你留著。”
“你媽這輩子,就這一回,想爭口氣。”
掛了電話,我坐在堂屋裡,一直坐到後半夜。
我翻出日曆,一筆一筆地數。
十一天。
十一天以後的七月二十九號,早上八點半。
。庭判審三第,院法城縣
。告被當回一頭,歲二十五,蓮秀陳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