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機構資金核查繼續擴大,調查人員發現一家供應商也收到過韓崇基金的款項。
供應商與梔光沒有首接合同關係,卻曾參與國際專案的材料採購。
盛梔意要求先凍結證據,不公開指控。
“款項流向還沒確認。”
調查人員聯絡到供應商負責人,對方很快承認收過一筆資金。
“那是償還舊債,不是專案費用。”
“誰讓你還的?”
“基金管理人。他說只要把賬目做成諮詢費,就不會影響供應商資格。”
供應商沒有參與成果轉讓,也沒有接觸梔光的內部檔案。
盛梔意讓律師在報告裡寫清楚:收款事實成立,專案侵權責任尚未成立。
有人覺得她過於謹慎。
“如果現在把他定成共犯,之後誰還敢主動提供證據?”
報告提交後,供應商負責人同意配合調查。
同一筆錢牽出不同的人,但每個人的責任仍要分開判斷。
沈硯在會議紀要上補了一句:證據鏈可以相連,責任不能混算。
供應商負責人接受第一次詢問時,帶來一份舊債清單。清單顯示,他欠韓崇基金管理人個人借款,基金透過諮詢合同替他償還,條件是繼續保留供應商資格。
調查人員問他是否知道資金來自員工安置款。他說當時只看到基金公司公章,沒有接觸資金來源。
盛梔意讓律師把“知道資金來源”和“接受資金”分成兩項,要求報告分別標註證據強度。
供應商負責人聽完,問:“如果我沒有參與成果轉讓,為什麼還要被查?”
“因為收款事實需要核驗。”
“那我會不會被媒體寫成共犯?”
“我們會先保護你的姓名,首到調查確認公開範圍。”
沈硯把這項保護寫入供應商證言安排。供應商因此願意交出賬目、合同和與基金管理人的聊天記錄。
聊天記錄裡出現一個陌生專案編號,編號曾被用於周氏舊檔案室的資料調取。供應商說自己從未見過員工名單,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在發票上寫“材料測試”。
專案方材料採購記錄顯示,供應商確實提供過樣品和包裝,卻沒有參與梔光方案。審計師據此將其責任限定在資金收款和發票真實性兩個方面。
有人建議立即凍結供應商全部賬戶,避免資金轉移。盛梔意要求只凍結與爭議款項相關的賬戶,保留其支付員工工資和維持生產的基本額度。
“凍結過度,會製造新的無辜受害者。”
調查人員採納了建議,凍結決定附上用途限制。供應商負責人聽到後,第一次主動表示願意配合追查基金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