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放邊關,我把荒城建成天下第一》第74章 遷戶,不是花銀子贖自己(1)

作者:媽哩媽哩空·7小時前

“遷戶脫籍銀”五個字被抄到東井公示板上時,最先來問的不是顧長安,也不是周惟正,而是那三十七名收到原籍迴文的新流民。

三十七人裡有老人,有孩子,也有剛進入工坊學徒組的年輕人。迴文要求每人二兩,不論年齡,一共七十四兩。對荒城商號而言,七十四兩並不是什麼天大的數目,可對這些剛從塌井、失田和舊債裡走出來的人來說,二兩銀足以讓一個家庭重新掉回借債坑裡。尤其一家五口便要十兩,若想為了正式遷戶再去借十兩,之前所有限制滾息、抵田和隨戶償役的規則,等於親手替下一輪高利債開了門。

石井村的孫青拿著迴文問徐墨:“是不是交了錢,原村就會放戶?”

徐墨沒有直接答應,只說道:“迴文只寫‘繳清脫籍銀後辦理遷出’,沒有寫銀子進哪一本官賬,也沒有寫依據哪條舊例。先不交。”

孫青旁邊的老婦人卻急了。她姓許,兩個兒子都死在前幾年災荒裡,現在跟著外孫一家住在新片區。老人把一隻舊布包遞到桌上,裡面是幾塊碎銀和銅錢:“我還有一兩多。差的我去照護棚做工。你們先替我交,我不想再被他們叫回去。”

顧長安到東井時,正好看見那隻布包。他沒有把錢推回去裝成一句“荒城替你出”,因為這不是七十四兩能不能湊出來的問題。荒城若今天替三十七個人墊了,明日其他原籍看見這條路能收銀,二百多人都可能收到同樣的迴文。屆時每人二兩、每戶數兩,遷籍就會從一項戶冊登記變成一種按人口收錢的生意。

顧長安問許婆婆:“若這錢本來就不該交,你為什麼一定要交?”

許婆婆攥著衣角說道:“我怕他們不放。人在這裡,名字還在那邊,總覺得哪天會有人來把我說成逃戶。”

顧長安答道:“所以要把這件事查清,不是讓你用銀子買安心。”

周惟正很快把三十七人的原籍迴文全部收齊。它們來自三個村,卻都經過同一個縣房書吏轉出,措辭幾乎一模一樣:遷戶者應補原村歷年管束、井田、公差及戶冊維護所耗,每丁口二兩,繳清方得出籍。最顯眼的問題不是二兩貴不貴,而是老人孩子都按同一“丁口”收,連從未服役、沒有田份的八歲孩子也算在裡面。

周惟正讓隨行書吏調縣裡近十年的戶籍轉遷舊案。舊案不多,真正有據可查的只有二十一份。有人因婚嫁遷出,有人投親,有人因軍屯調動改籍。二十一份裡,沒有一份出現“脫籍銀”這個名目。倒是有幾份收過紙墨、謄冊和驛遞費用,每戶幾十文到百餘文不等,從來不是按人頭二兩。

馮懷義聽到訊息後趕到東井。他這次沒有帶家丁,只帶了石井村裡正和一名縣房舊書吏。里正解釋道:“脫籍銀不是縣裡的官稅,是村裡多年約定。一個人出生在村裡,修井、巡夜、守渠、辦戶冊都用過村裡的公錢。現在舉家遷走,總不能把虧空留給剩下的人。”

顧長安沒有立刻否認。他讓里正把“虧空”拿出賬來。如果確實有某一戶欠著已經發生的公共分攤,例如去年共修過井、借過公糧、領過村中木料,那麼這筆賬可以核。但“多年管束”不能只寫一個總數,更不能把一個八歲孩子出生以來村裡所有花銷全部重新攤回他頭上。

里正帶來的舊村公賬很薄,真正能對應到這三十七人的只有三類。第一類是去年秋天修井分攤,九戶應出工或折糧,其中四戶在離村前已經出過工,只是沒有在總賬上劃掉;第二類是兩年前官道修補時按成年勞力分攤的草料,其中兩戶確實欠著;第三類是村公倉災年借糧,三戶仍有餘欠。這些都可以算清,但加在一起折銀不到九兩。

至於所謂戶冊維護、巡夜、里正差役和多年管束,沒有逐戶發生記錄,只在今年新添了一頁:凡遷出者每丁口二兩。那一頁的墨還很新,日期就在荒城第一批過渡戶冊建立之後。

徐墨把兩頁賬並排放在公示桌上。左邊是過去幾年實際發生的井工、草料和公糧,右邊是今年剛出現的“脫籍銀”。圍觀的人不需要懂複雜賬法,也看得出兩者不是一回事。

周惟正問那名縣房舊書吏:“縣裡知道這項銀子嗎?”

舊書吏遲疑片刻,答道:“村裡報過,說是遷戶清冊前要先結村賬。縣房沒有另出文書,只讓他們把債務清楚再報。”

周惟正追問:“縣房說過每人二兩?”

“沒有。”

“說過不交不得遷?”

舊書吏搖頭:“也沒有。”

事情到這裡便清楚了一半。村裡把“遷戶前核清舊賬”擴成了“遷戶必須交固定脫籍銀”,再用縣房一句模糊的“把債務清楚”給自己套上一層官意。它並非完全憑空出現,因為部分家庭確實有公共舊欠;可真實舊欠不到九兩,最後卻被打包成七十四兩。

顧長安沒有宣佈所有村賬作廢。他讓徐墨逐戶拆分:已經完成的井工立即銷賬;確有未還的公糧、草料和公共工折算,進入債務轉接憑;沒有逐戶記錄的“多年管束費”不認;戶冊謄寫和驛遞若產生真實費用,由遷戶人承擔實際紙墨,不得按人口固定收取。

石井村裡正臉色很難看:“那村裡過去養這些人,便全是白養?”

顧長安看向他:“孩子吃的是父母的糧,壯丁服過你村裡的役,老人也在田裡幹過幾十年。村子不是一家商號,百姓更不是從你手裡租來的牲口。要算具體欠賬就算具體欠賬,不能到人要走時,忽然把過去幾十年的‘養’都寫成一張贖身價。”

這句話有些重,里正張口想反駁,周惟正卻先抬手讓雙方停下。他沒有用七皇子的話當裁決,而是把事實寫成四條。第一,遷籍可以要求核清既有公共欠賬,但必須逐項有據;第二,原籍不得新設按人頭收取的遷戶費用,並以此作為是否出籍的條件;第三,戶冊紙墨、謄寫、驛遞等實際費用可以按真實開支收取,須出憑單;第四,未成年人與未取得獨立田份、未承擔對應公共義務的人,不得被一概按成年丁口計費。

周惟正最後加了一句:“戶籍是記錄人在哪裡,不是證明一個人已經把自己從原村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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