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曼把檔案放在酒店大堂的矮桌上,沒有推給我。
一共六頁,右上角印著“討論稿”,標題是《保密及市場安排意向書》。甲方欄寫星廊電商,乙方欄留給見己,末頁沒有公司蓋章,也沒有授權代表簽名。
“梁總知道?”我問。
“法務擬的。”
“誰讓你帶來?”
“我爭取到的機會。”
她仍沒有回答授權人。我沒碰檔案,先把手機支在桌邊。秦舒線上,鏡頭只對著我和桌面。林曼不同意拍照或掃描,秦舒便讓她逐頁翻,關鍵條款由我念,任何一方都不錄她的臉。
第一部分是保密。雙方不得披露接觸、磋商、訴訟溝通和可能影響對方商業利益的資訊。範圍沒有排除已經公開的法院程式、依法必須披露的事項,也沒有區分對方原有資訊與談判中首次接觸的資訊。
保密期限寫了五年,起點卻既可以從簽署日算,也可以由甲方認定某項資訊首次披露時算。員工、顧問、供應商和“可能代表乙方發聲的其他主體”都被納入,見己要為無法控制的外圍言論承擔什麼責任,條文沒有邊界。林曼說這是常見寫法,秦舒只讓她繼續翻,不在半頁紙上爭常見不常見。
第二部分叫市場安排。見己在九十日內不釋出、不預售、不推廣與星廊通勤系列構成競爭的襯衫、西裝及相關組合,不以“身體友好”“久坐”“活動空間”等表達進行對比營銷。現有褲裝可以銷售,但不得新增相似推廣內容。
“身體友好和活動空間也歸你們?”我問。
“只是九十天,避免市場誤會。”
“什麼叫相似推廣,誰判斷?”
她翻到爭議解決,沒有答案。
第三部分是不貶損。見己及員工、合作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發表可能降低星廊、林曼及相關產品評價的言論。條款沒有寫BQ如實回應法院公開資訊、顧客詢問或監管要求時怎麼辦,也沒限制星廊繼續使用“人人都能穿”或對外講述起訴。
“可能降低評價”甚至覆蓋真實檢測結果和正常售後說明。假如顧客問兩個品牌是否同一家公司,BQ回答沒有合作,也可能被解釋為影響聯名預期;假如法院公開程式狀態,公司照實回應,也可能被說成擴大爭議。它看起來是讓雙方別互罵,實際先讓被起訴的一方失去說明事實的空間。
星廊承擔的義務在最後一頁:協議履行期間,將視市場情況調整相關宣傳,並可就爭議解決方案作進一步協商。
“撤訴呢?”秦舒從手機裡問。
林曼說:“簽了以後可以談。”
“停止公開指控呢?”
“公司願意把重心放回產品,不再擴大輿論。”
“寫在哪一條?”
她沒有翻頁。
這份檔案要求見己立即停產品、停表達、約束員工與合作方,星廊只承諾以後視情況再談。即使雙方都簽字,訴訟也不會因為“可以談”三個字自動撤回。更何況末頁連代表星廊作出承諾的人都沒有。
“我可以帶一份給律師嗎?”我問。
“不行。這是內部討論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