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是雲水縣所有社會組織的唯一監督管理和執法機關,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等法規的執法主體,肩負保障該縣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正常工作的職責。然而,在雲水鎮的非法組織於2019年組建後,面對群眾舉報,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直到幾個月後才僅只發函認定其為非法組織、收繳了其偽造的公章,但並無實際取締和打擊行動。
而云水鎮非法組織“雲水縣雲水鎮文聯”被取締後繼續冒充雲水鎮文聯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至今從未停止,雲水鎮出現真假兩個文聯和兩個文聯主席。面對龍騰雲的多次電話、當面和書面的舉報、求助、彙報、呼籲,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均拒絕受理和答覆,明顯不依法履職,破壞政府法治形象。
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不依法行政、違反法定程式,至少表現在以下4點:
1、違反了《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第三、九、十、十一、十二條明文硬性規定,在認定非法組織後,至今都沒有收繳其標識、資料、財務憑證,沒收其非法財產。
2、違反了《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第五條明文硬性規定,沒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將非法組織偽造公章一案移交縣公安機關處理。
3、違反了《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第十三條明文硬性規定,在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繼續開展活動時,至今沒有通報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4、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五條,沒有對合法的申請人云水鎮文聯履職保護其合法權益,2019年對其舉報、求助均不予受理、不予答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因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甚至對非法組織默許、縱容、包庇,導致真假“雲水鎮文聯”之爭的現象存在兩年多,使雲水縣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使申請人云水鎮文聯受害後癱瘓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和參加年檢,其後又不正視問題、解決問題,對真假“雲水鎮文聯”採取規避問題、逃避責任、一撤了之的行政亂作為行為,應承擔本案中的主要責任。
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嚴重失職行為,還應同時承擔雲水鎮非法組織從2019年以來對申請人云水鎮文聯造成的名譽、經濟等方面損害、損失的全部責任。
三、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舉行的聽證會嚴重違背實事求是的根本原則。
2021年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就撤銷申請人云水鎮文聯登記一案舉行公開聽證會。會上,龍騰雲提出“雲水鎮文聯無法變更法定代表人、也無法年檢,是因為遭到多種不可抗力情況”,聽證會主持人及相關領導均錯誤解釋“只有自然災害才屬於不可抗力情況”而不予採納。即“不接受”;對非法組織侵害及民政局不作為等客觀事實均答覆“與本案無關”不予採納。即“不承認”;對龍騰雲提交的多份有效證據均認定“與本案無關”全部退還拒絕採納。即“不贊同”。
常見的不可抗力情況主要有3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等;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等。
申請人云水鎮文聯認為:1、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收繳公章、正副本登記證書、財務賬號印鑑,並責令停止一切活動,及違反程式等行政行為,是符合第2種情形“政府行為”。2、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不打擊非法組織、不保護合法組織的不履職行為,是符合第2種情形“政府行為”。3、非法組織偽造申請人云水鎮文聯的公章等一系列強勢侵權行為,是符合第3種情形“社會異常事件”。並且以上3種情形,都是申請人云水鎮文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該聽證會簡單地採納社團管理中心單方面提供的表面證據,明顯是拒絕對具體事物進行具體分析,嚴重違背實事求是的根本原則。實事求是,齊權威解釋是這樣的:“‘實事’就是客觀存在著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絡,即規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 該聽證會只看表面,不看實質,忽視了客觀事實,沒有實事求是地分析、認知和解決問題,最後作出了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發言人齊思深對媒體發表奇怪言論。其業務水平、責任意識欠缺,服務意識淡薄,現狀令人堪憂。
前不久,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主任齊思深接受洶湧新聞媒體採訪時稱,“我們所認定的非法組織,是指冠以省字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誤刻公章單位)’,而非甄道德擔任主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他們雙方都對民政局《覆函》片面理解了。”照齊思深所謂的“全面理解”,甄道德居然擔任了2個“雲水鎮文聯”的主席,一個是冠以省字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另一個是沒有冠以省字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這點怎麼連甄道德自己都不知道?!再加上龍騰雲擔任主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雲水鎮豈不存在3個“雲水鎮文聯”了?這種匪夷所思、推諉責任的解釋不僅讓雙方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暈頭轉向,也讓老百姓暈頭轉向,對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齊思深主任平時對業務就不熟悉,2020年前一直使用已於2016年停用的舊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9年還私自下發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班時間“按時接小孩放學”等,其業務水平、責任意識欠缺,導致對媒體發表的觀點怪異。對此,申請人云水鎮文聯認為:
1、甄道德擔任主席的不管全稱冠以省字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還是叫“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明明是同一個組織,是他們於2019年非法選舉產生的同一性質同一班子同一人馬的同一個冒牌的“雲水鎮文聯”,齊思深硬生生解釋成為2個不同的組織,明顯偷換概念、玩表面文字遊戲。試問耿建設同志擔任局長的“省雲水縣民政局”和“雲水縣民政局”是兩個不同的單位嗎?這個簡單的道理連三歲小孩都懂,堂堂政府官員卻不明白?
2、退一萬步,就算是兩個社會組織,請問甄道德擔任主席的“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否有在縣民政局合法登記?根據《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二條硬性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民間組織:(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三)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就算甄道德擔任主席的是兩個社會組織,它們都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都是非法組織。齊思深既然發現了,對它們兩年多開展非法活動及群眾無數次的舉報拒不受理不答覆,這樣做是不是不履職不作為,讓群眾對政府寒心呢?
五、綜上四點所述,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應改變作風,積極作為。
雲水鎮文聯成立於2016年,下轄6個文藝家協會,2個研究機構和1個藝術團,會員高峰時達到數百人,聯絡文藝愛好者兩三千人,兩次獲得全省優秀鄉鎮文聯殊榮,成為全省基層文聯建設的標杆、地方對外展示的一個文化視窗,一度出現了雲水文化現象,取得良好的社會影響,各項工作一直順風順水,豈料到了2019年以來,無端遭到非法組織的強勢侵犯和災難性的打擊、加上民政部門不作為,從此癱瘓,經媒體報道後,給雲水縣帶來惡劣的、不可挽回的社會負面影響。
如果沒有非法組織的強勢破壞,或者,如果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能稱職依法打擊非法組織,可以想象,雲水鎮文聯兩年來必將得到更大的發展,為雲水、雲水的文化繁榮發揮更大作用、取得更大成績。非法組織固然可惡,作為嚴重失職的執法機關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不能再翫忽職守了,理應改變作風,積極作為。
1、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應表明立場,有所作為,釋出安民告示,公開宣佈保護合法組織、打擊非法組織,使已破壞的全縣社團生態恢復正常。
2、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應嚴格依照《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民政部、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22箇中央部委於今年4月聯合釋出的《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等相關法規和規定,對曾經在2019年7月已取締但至今2年多時間仍在活動的雲水鎮非法組織予以剷除,收繳其標識、資料、財務憑證,沒收其非法財產。
3、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應依法保護申請人云水鎮文聯的合法權益,退還公章等,督促其災後重建,依法換屆,儘快進入正常工作狀態。
4、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應提高業務水平、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5、如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繼續不履職不作為,不遵守法定程式,申請人云水鎮文聯將就其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並追究其行政不作為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云水縣民政局責任意識淡薄,面對申請人云水鎮文聯從2019年7月至今無數次的實名舉報、求助、彙報、呼籲,拒不受理答覆,有法不依、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甚至對非法組織默許、縱容、包庇,導致真假“雲水鎮文聯”之爭持續2年多,使雲水縣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申請人云水鎮文聯遭受災難性的打擊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和參加年檢,其後又不正視問題、解決問題,對真假“雲水鎮文聯”採取擱置爭議、逃避責任、一撤了之的行政亂作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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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騰龍:席主、人表代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