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線城市的理想主義》第143章 有預判結局,自然還是輸(1)

作者:湘人李·3小時前

當然,兩人也有兩個預判:

第一個是:依據法律而言,是抓住了要害的,申請人云水鎮文聯,不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及兩年沒有參與年檢,是因為遇到“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所以申請人云水鎮文聯在本案中是無責任的。理由就是雲水縣民政局已經封存雲水鎮文聯的公章,並責令停止活動。按照相關規定,既然你已然不讓人家活動了,那這個“活動”也是包含“年檢”和“變更登記”的。這是一個自然形成的邏輯關係和因果關係。因此,不構成撤銷雲水鎮文聯的理由。所以,只要行政複議中心,能夠依法依規辦事,那麼就是必贏的。

第二個是:雲水縣這個所謂的行政複議中心,指定會拿著“雲水自有縣情”來進行各種花裡胡哨的“做文章”。即只說鬼話,不辦人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又面臨這三個可能存在的結果:第一種是“不了了之”的態勢。他們對龍騰雲採取“不理睬、不回覆、不跟進”的姿勢,完全是“不接受、不承認、不贊同”的翻版。終究而言,官官相護,是雲水人玩的賊溜的鬼把戲。第二種是“裁定龍騰雲輸”。這個極有可能,因為甄道德的勢力在雲水非常大,大到可以“我家就是雲水,雲水就是我家”的節奏。現在不但是縣委宣傳部、雲水縣文聯、雲水鎮黨委要滅掉龍騰雲,連雲水縣民政局,也要滅掉龍騰雲。而且更糟糕的,這個雲水縣行政複議中心,也是甄道德勢力範圍。你說,能不輸嗎?不輸才奇怪。第三種就非常意外的一個結果是“裁定龍騰雲贏”。那麼對於“贏”而言,中國文字博大精深,一種是贏了就是贏了,就是真贏。另外一種就是“雖贏猶敗”。真贏是不可能的,按照當前這種態勢來看,怎麼有可能真贏的機會?最多就是“贏了也是輸了”的結果。

可以說,兩個“預判”讓龍騰雲六神無主。但他別無選擇,在法定程式上,他必須要堅實的走好這一步。因為這是法律賦予自己作為社會主義公民的正義權利。一切的一切,還是那句老話:我要告訴我的子孫後代,當年在那種惡劣的情況下,你們的祖宗龍騰雲,沒有向任何邪惡勢力低頭,他雖然能力有限,實力有限,財力有限,但是他依然勇敢地拿起了偉大的法律,扞衛過自己的正當權利。他雖敗猶榮,他沒有像雲水其他鄉親一樣逆來順受,委曲求全。

沒有懸念,在事實確鑿、鐵證如山面前,行政複議中心接受了龍騰雲的委託人鹿正煌的行政複議申請,並要求繼續補充證據和材料。

而云水縣民政局方面,也聘請律師提供了答辯材料。他們也很“專業”,主要是從“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這個“要害”來做文章。認為龍騰雲是“生搬硬套”條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那麼按照這個規定,龍騰雲的所謂“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與該規定不符合。那麼在這一具體前提之下,雲水縣民政局的“霸道”範兒又出來了,對於龍騰雲的指控,他們逐條反駁,基本上就是以“民政局只講結果,不講過程”為前提,不是“證據確鑿”就是所謂“適用法律條款”正確,然後就是“與本案無關,不值一駁”等等。

看到雲水縣民政局的書面答辯狀以後,鹿正煌是很吃驚的,因為他從行文風格以及其語氣來看,完全是高高在上、洋洋得意的“大爺就這樣,一切都合法”的樣子,這樣的一份業餘答辯狀,簡直就是律師界的恥辱。龍騰雲自然是哭笑不得,雲水縣民政局的這種不可一世老子天下第一的醜陋嘴臉,不就是在聽證會上的那一副嘴臉嗎?

但是必須注意,這個“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說法,也是一個可以“任由人解釋和打扮的小丫頭”來的。譬如說,黃世仁和楊白勞,在黃世仁看來,這個世界的一切都是可以由他擘劃一切和自作主張的,世界上當然沒有什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存在。但是楊白勞還不上錢了,是因為家庭實在太貧困,時代也不好,老天爺也不給力,收成也不好,自己還多病多災年老體衰,所以還不上黃世仁的錢,同時這個楊白勞的主觀意願當然是一萬個願意要還錢的,只是“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在此,實在還不上錢。但這一切,只是你這個“楊白勞”所面臨的“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又不是我這個“黃世仁”所面臨的“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在“黃世仁”看來,你沒有錢,你還有你的女兒——喜兒,她白白嫩嫩的如花似玉豆蔻年華秀色可餐含苞待放,正好可以抵債呀,你這個該死的“楊白勞”哪有什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呀?來人,把楊白勞拖出去讓狼狗咬死吃了,把喜兒搶來放到我黃世仁的床上去抵債!

說到底,這就是不同階級的立場,就有不同的對於“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

龍騰雲悲憤異常,雲水縣民政局這個“黃世仁”欺人太甚,而自己這個“楊白勞”難道要把自己的兒子龍翔霄拿去給雲水縣民政局“抵債”當奴隸使喚嗎?

鹿正煌安撫龍騰雲,說:“行政複議中心,是要講法律和講道理的地方,雲水縣民政局就像打低階的外交戰一樣如此草率了事,到最後吃虧的就是他們,看到他們的這份書面答辯狀,我又一次堅定了我必贏的信心。而且可以確定一點,就是章小茂作為他們這一夥人的成員之一,想給他們搞點什麼‘走後門的路子’也不可能了。”

當然,對於雲水縣民政局的進一步反駁,證據在第一輪中基本上是齊全的,只是需要進一步梳理陳述方式,以及進一步疏通邏輯關係。當然,打蛇打七寸,擒賊先擒王。鹿正煌還是將重點放在了“既然你封存我公章,責令我停止活動,那我自然就不要年檢了”呀?因為這也是“活動”之一。你責令我停止活動,我怎麼還能活動?我一活動,不就違法了?

鹿正煌提供了相應的補充意見,就是根據雲水縣民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出的三點理由進一步提出辯護:

第一點理由:“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龍騰雲在擔任雲水縣雲水鎮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法定代表人期間,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雲水祠堂文化協會法定代表人登記。”

這不符合客觀事實。我從四個方面來陳述:

第一,關於我作為法人的兩個社團,都是透過縣委宣傳部、縣文聯、縣民政局和當地鎮政府和一百多名會員代表重重稽核和選舉出來的法人、主席。這一點已經多次闡述,這裡不再浪費時間贅述。

第二,我提供的所有的資料都經過雲水縣文聯和雲水縣民政局以及其他主管單位的稽核。為什麼你們沒有稽核出問題?你們也應該承擔責任。所有成立大會,雲水縣民政局的齊思深主任等領導也參加了,並宣讀批准成立的檔案。

第三,我本人沒有騙取的主觀意向。為什麼這樣說呢,說實在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我看過,但應該沒有認真看過。我相信當時雲水縣文聯和雲水縣民政局以及其他主管單位也不知道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法人這個規定。我擔任的法人和社長,當時也是經過雲水縣文聯和雲水縣民政局批准的,我公開開展活動,不存在隱瞞什麼。

第四,擔任兩個社團法人,只需要變更法人,不需要撤銷登記。關於對龍騰雲發現這個違規問題的解決方法,被申請人和申請人雙方意見均達成一致,沒有異議:只需要變更其中一個即可,不需要撤銷。省民政廳也書面回覆:應該辭去其中的一個社團法定代表人。光憑省民政廳的這個書面回覆,完全可以確定,縣民政局的“第一點理由”不構成撤銷雲水鎮文聯登記的充分理由,或者叫充足理由。兩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第二點理由:“雲水縣民政局發出《關於變更社團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後,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這不符合客觀事實。我分三個方面來陳述:

第一,事實上我們已積極變更,但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在知道不能擔任兩個法人後,就積極並盡力辦理變更法人手續,在民政局領取表格,召開理事會議,進行財務審計,我們的手續都辦齊了(見證據),最後去業務主管單位縣文聯初審,但他們不肯稽核透過。所以我說在變更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有三方面的不可抗力。一方面是遇到非法組織的侵權。二方面是遇到縣民政局不打擊非法組織,不保護合法組織權益。三方面是反而遭到縣民政局的打擊,如無限期地違法責令我會停止一切活動,無限期地違法收繳我會的公章、財務資料等(見證據)。這裡強調一下,縣民政局無限期地責令我會停止一切活動和收繳我會公章、財務資料等這也是違法行為,沒有哪條法律允許他們這樣做。並且,在兩個法定代表人都無法變更成功的情況下,我會及時向民政局兩次書面彙報和求助(見證據),懇請民政局為民做主,結果民政局繼續不作為,不予答覆。

第二,“民政局後來發出《關於變更社團法定代表人的通知》”,這個通知我本人沒有收到。當時我在北京,我作為當事人沒有收到,我不知情。民政局可能寄到別的社團去了也有可能,跑錯門了。我會的註冊地址是雲水鎮經濟開發區,也從來沒有收到雲水縣民政局寄的這個通知。

第三,雲水縣民政局早期透過齊思深遞交的通知,是個無效和違法的通知。這個通知我本人收到,前面說了它是個無效、違法通知。這就等於縣民政局依據一個國家明文廢止的法規給我下了一個牛頭不對馬嘴、莫名其妙的通知,也就等於沒有給我下發通知。

所以處罰決定書上第二點上說給我發了兩個通知,這根本就不成立!

所以在此,我要求雲水縣民政局收回這個由齊思深遞交而下發的這個無效又違法的通知,書面宣佈這個通知作廢,然後改正錯誤後重新下發給我。我才好依法執行。

第三點理由:“2019、2020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這不符合客觀事實。我分三個方面來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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