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身下樓。
蘇婉正在客廳和幾個傭人說話,見我下來,連忙迎上來:“念念,餓不餓?讓廚房給你做點吃的?”
“不餓。”我看了她一眼,“媽,我想出去一趟。”
她愣了一下,眼裡的喜悅幾乎要溢位來。
我第一次喊她媽。
“好好好,你要去哪兒?讓司機送你。”
“不用,我自己坐車就行。”
“那......那你多穿點,外面冷,把圍巾戴上——”
我拎起玄關櫃上的車鑰匙,是她昨天讓人給我準備的。
“知道了。”
二十分鐘後,我站在市看守所門口。
我來見林芳。
根據法律規定,在案件偵查階段,家屬可以申請會見,但我不是家屬。
我是被害人,也是證人。
但我有自己的辦法。
我找了個律師,以協商民事賠償的名義申請會見。
看守所稽核通過了。
會見室裡,林芳穿著灰色的囚服,頭髮剃短了,整個人瘦了一大圈,顴骨高高凸起,眼窩深陷。
她一看見我,眼神立刻變得惡毒,像一條被餓了幾天的狼。
“你還敢來?”她壓著嗓子,聲音嘶啞,“你把害成這樣,你滿意了?”
我坐在她對面,隔著鐵欄杆,平靜地看著她。
“我來問你一件事。”
“滾!我沒什麼好跟你說的!”
“當年買我,花了多少錢?”
林芳冷笑一聲,別過臉去:“關你屁事。”
“兩萬塊。”我看著她,“我看了紙條,上面寫的是兩萬。所以這十八年,我的命就值兩萬。”
她猛地轉過頭,眼睛瞪得老大:“你什麼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