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契日那天,山門裡坐滿了人。
兩支貴族坐在左右,三王使者坐在後排,新娘和老婦人站在證人席,韓葉坐在沒有家印的中間。
太子使者先開口:“朝廷詔書優先於地方誓約。”
長老道:“今日審婚盟。”
“婚盟涉及山口守軍,不能繞開朝廷。”
韓葉問:“那請你先證明,朝廷詔書有權改變已籤契約中的公共鹽井。”
使者沒有回答。
新娘站出來:“我不願履行原婚盟。”
新郎一方立即起身:“她既收嫁妝,便不能反悔。”
“嫁妝是婚姻條款,不是鹽井條款。”韓葉說。
他將契約再次拆開。
婚姻部分,交由雙方自行決定是否履行;繼承部分,需查雙方家譜和見證資格;鹽井部分,因涉及公共收益,不能由婚盟直接轉讓;通行和守軍部分,另行審查。
新郎家族不滿,新娘家族也沒有得到完整勝利。
長老問:“你這樣判,婚盟還有什麼用?”
“它只負責它能負責的事。”
老婦人作證,確認簽約時陸沉舟在場,卻不確認他是否看過第三次改寫。
韓葉因此只認定私人婚約部分待定,公共條款不得直接生效。
這是岑嶺第一次出現只承認部分條款有效的裁定。
審契記錄寫到深夜,三王使者沒有一個滿意。
新娘卻在最後一頁按下手印。
“我同意婚姻部分不由別人替我決定。”
老婦人也按下手印:“鹽井和路,不能因為兩個人成親就改主人。”
韓葉最後簽名。
他沒有寫自己支援誰,只寫:見證今日所見,不替未見之事作證。
審契記錄封存前,韓葉讓所有在場的人逐一核對自己的發言。
太子使者要求刪去“不能證明朝廷有權改變鹽井”的一句,稱那是私人議論;次王使者要求補上“北境軍鎮可在緊急時移交證人”;新郎家族則要求把老婦人的證詞改成“聽聞船工所言”。
記錄員握筆發抖,不知道該聽誰。
韓葉指著四疊契紙:“每個人只能改自己的話,不能改別人說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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