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王之制》第30章 證人審判(2)

作者:豆杉ds·10小時前

“心動。”她說,“所以才要留下。”

韓葉把私信編號,與當天的公開證詞放在一起。有人試圖收買證人,至少從此不再只是傳聞。

私信公開後,三方同時要求審判新娘,理由是她洩露王府意圖,破壞婚盟體面。

新娘被帶到山門前,身上沒有鐐銬,卻有三名護衛站在身後。她看著那三人:“你們是保護我,還是防止我走?”

沒人回答。

韓葉讓記錄員把私信、婚書和她的公開宣告三件東西並排放好。

“先問她是否收信,再問信裡承諾了什麼,最後問她是否願意接受。”

岑嶺使者說:“這不是審判。”

“審判若先有結論,只是在找順眼的證詞。”

新娘承認自己曾動心,也承認那份繼承份額對她有意義。她沒有承認自己因此會改口。

“人可以被利益打動,但不能因為被打動,就替別人把事實改掉。”她說。

審判最終沒有判罪,只留下三方共同簽名的記錄。

當晚,新娘把金簪從山門石縫裡拔出來,交給老婦人:“婚盟可以不成,但證物不能一直插在別人門上。”

審判沒有判罪,卻不意味著證人受傷的事情被放下。三方各自寫下對證詞的解釋,長支認為證人隱瞞了軍籍,次支認為證人被白旗收買,幼支則認為證人只是在保護自己。

韓葉讓三份解釋同時公開,問他們是否願意接受證人本人補充。證人說自己可以補充,但不願在三王使者都拔著刀的屋裡說。

山門因此設定了兩層門。第一層只允許記錄員和醫者進入,第二層由三方見證人共同守護。證人可以選擇一次性陳述,也可以分三日陳述;任何一方不得單獨帶走她。

證人最終說出了一件不在原案中的事:婚契最初並沒有“呼叫鹽船”四字,是後來某位抄手在宴席後補上的。她沒有看見是誰補,只看見那人手上有一道燙傷。

三王使者都有人手上有燙傷。證據不能指向某一人,卻說明補字並非傳說。韓葉把燙傷作為篩查線索,不把它直接寫成罪證。

新娘提出由自己保管金簪,因為金簪曾用來壓住婚書一角。老婦人說簪子屬於新娘,不能因為曾經碰過證物就被公共屋收走。

韓葉同意,要求新娘在保管單上寫明取得時間、用途和歸還條件。新娘寫完說:“我不想讓自己的東西變成別人證明我曾經同意的憑據。”

證人審判結束時,婚盟仍沒有結論。可證詞、金簪和補字痕跡都被分開儲存,任何一王想把它們拼成一份自己喜歡的故事,都必須先面對其他兩份不一致的記錄。

審判後的第三天,新娘的兄長忽然來取回金簪。他說婚盟既然不能成立,簪子便該歸還女方。新娘卻不肯交,說簪子是母親留給她的,既不是嫁妝,也不是王府憑證。

兩人爭執起來,兄長一把扯斷了她的衣袖。守門兵上前分開他們,王府使者卻要求把兄長按“毀壞證物”收押。祝之月問:“衣袖是證物嗎?”

使者說新娘可能藏了婚書補頁。

“可能不是事實。”她答,“要押人,就先說他犯了什麼已經發生的事。”

兄長因傷人被罰守門十日,不能因懷疑再加罪。新娘的衣袖被剪下送進證物袋,旁邊寫明破口來源。金簪仍由她保管,卻不得離開百津,直到婚盟案卷結清。

當晚,新娘主動補充證詞:母親去世前曾說,金簪不是留給女兒出嫁的,而是留給她在有人逼她按印時,拿來壓住自己的手。這個說法沒有旁證,卻解釋了她為何寧願放棄婚盟也不願交出簪子。

韓葉聽完,沒有把它寫成感人的遺言,只寫作“證人自述,未核實”。新娘看見後,第一次對他說謝謝。她說:“你們總把人的話寫得不夠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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