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王之制》第33章 證據的價格(2)

作者:豆杉ds·8小時前

協議簽完後,三王各自索取一份完整副本。

韓葉只交給他們各自相關的部分,完整本交給鹽場、百津和臨時登記所共同封存。

祝之月問:“你不怕他們說我們藏賬?”

“怕。”

“為什麼還分開?”

“完整賬放在一個人手裡,就是下一次爭奪的目標。”

百津船工把副本抄在船帆上,鹽場人把相關土地抄在鹽磚上,山口守軍則把軍籍號刻在木盾背面。

同一份證據第一次有了三種載體。

夜裡,第四支白旗隊伍的領頭人把一塊刻著無主二字的木牌放在韓葉桌上。

“這是我們願意公開的部分。”

“其餘呢?”

“其餘是還不能公開的人名。”

韓葉沒有逼問,只讓記錄員記下:白旗隊伍承認證據存在,但保留部分姓名。

證據的價格,不再只是糧和土地,也包括一個人什麼時候願意被看見。

白旗隊伍保留的姓名中,有一名船工已經離開百津。三王使者要求立即公佈,說只要人不在,保護便沒有意義;船工的妻子則說公佈姓名等於把追兵直接送到家門口。

韓葉讓妻子選擇三種方式:只公開行為,不公開姓名;由公共屋儲存姓名,外部查案時須兩方共同申請;本人願意後,再對外公開。

妻子選了第二種。她說丈夫不是不願承擔,只是不想讓孩子先承擔。

有人指責她借保護隱瞞叛亂。祝之月把船工過去三個月的工錢、船期和實際接觸的文書列出來,發現他確實接觸過三份軍令,但沒有證據證明他知道內容。

“證據會不會因為人害怕而變少?”一名年輕記錄員問。

“會。”韓葉說,“所以保護不是替他抹掉,而是讓他在不立刻被殺的情況下把證據說完。”

為了支付保護糧,白旗隊伍提出向商盟借鹽。商盟要求以船工家屬的田作抵押,祝之月拒絕,把保護糧記為公共支出,來源由三方按實際獲益比例承擔。

商盟掌櫃說沒有人願意為不知道姓名的人付錢。韓葉讓公共牆公開案件編號、保護天數和糧耗,不公開姓名,但讓所有人看見自己花了多少。

三日後,一名陌生人來認領案件,說自己就是船工。他拒絕提供身份,只說不願讓妻子替自己承受決定。韓葉沒有立即相信,先讓他說明三處只有船工本人知道的船板刮痕。

他說對兩處,第三處說錯。可能是冒認,也可能是船工記錯。案件繼續保留隱名狀態。證據的價格沒有因此變低,至少付錢的人知道自己買到的不是一張可以隨意使用的名字。

商盟隨後又送來一份賬單,把保護船工的費用算在公共水費上。船工家屬不同意,說他們沒有申請保護;水司也不同意,說商盟自願掏錢便不該回來索要。

韓葉要求掌櫃把每一筆支出拆開。酒錢、車錢、看守錢和給兩名傷兵的藥錢混在同一欄裡,甚至還有一筆“提前安置”卻沒有說明安置了誰。掌櫃急得拍桌,說這樣查下去,誰還願意替百津出錢?

“願意出錢的人不該因此獲得刪掉事實的權力。”祝之月說。

賬單被暫列為爭議款。商盟可以取回已經證實的護送費,卻不能把藥錢和酒錢一起帶走。船工家屬提出以三個月的船工勞作抵償一部分,剩下的由商盟和公共水司各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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