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縝的案卷用了兩日。
它很厚,紙頁卻比韓葉父親的舊賬整齊得多。每項罪名後面都有文書、證人和日期,真實得讓人無法簡單說它是偽造。
擅權。
扣糧。
私改軍令。
煽動舊軍拒絕換防。
韓葉一條條看過去。
每項都對應一件他做過的事。
案卷沒有寫東倉封條不對,沒有寫兩份詔令互相沖突,也沒有寫三百袋援軍令曾被壓在換防文書下。
許縝把答辯紙推給他。
“半個時辰,三頁。”
韓葉問:“可以附證嗎?”
“答辯只能解釋,不得另立案件。”
韓葉低頭寫第一行。
景衡二十三年九月初六,七十二號船出倉一百七十二袋。
第二行,九月十九,沉河關入庫一百三十五袋。
第三行,九月十六,望原求援軍令到達赤梁城。
他沒有寫父親功勞,也沒有寫自己如何救難民。
只列十三個日期、六個糧號和四個尚未找到的人名。
許縝站在旁邊:“這些只能證明你查過。”
“那就證明我查過。”
“不能證明你無罪。”
“我沒說自己無罪。”
許縝的眼神動了一下。
韓葉寫完第三頁,把筆放下。
“我承認拒絕蓋印,承認暫緩出兵,承認扣船,承認讓舊軍暫不換防。”
許縝道:“你承認得夠多。”
“因為這些事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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