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之月把船契和婚約兩套文字鋪在同一張桌上。
“運送”與“排程”只差一個詞,後果卻完全不同。
運送可以拒絕,排程必須執行。
她要求三方公開全部副本。
婚盟雙方都指責她破壞婚事。
“如果一樁婚事需要藏住戰時徵船條款,它本身就不是私人婚事。”
船工們圍在碼頭聽她讀出條款。
“戰時所有糧道由締約方統一排程。”
一名船工問:“統一以後誰發工錢?”
沒人回答。
“誰賠船損?”
還是沒人答。
船工們第一次集體決定,拒絕為婚盟運送軍糧。
祝之月沒有阻攔。
她讓他們把拒絕理由寫在公開賬上:未說明徵船期限,未說明船損,未說明民糧優先順序。
婚約沒有因此廢止。
但它暫時失去了最重要的船。
隱蔽條款被發現時,婚船已經離開邊市。條款夾在船契兩頁之間,規定婚盟期間所有船隻必須接受統一排程,拒絕者視為破壞盟約。
祝之月讓人追船,卻沒有讓護市隊強行攔截。
“攔下,條款就會被說成我們害怕公開。”
她讓三名船工先沿岸追上婚船,要求船長在貨單上寫明是否接受統一排程。
船長不肯。
“你們既然靠婚盟過河,就必須接受婚盟。”
“我們運的是民糧,不是軍隊。”
“統一排程能保護你們。”
“那就先防寫期限。”
船長仍不籤。祝之月讓護市隊把婚船的路線、貨物和拒籤理由全部公開,隨後放它繼續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