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們第一次需要說明自己到底借出了什麼。 斷債不斷糧的決定由邊市債務會議透過。債主可以繼續主張真實借貸,卻不能在爭議未核時扣糧、扣地和扣家屬。
商盟帶來一百三十七張欠條,草原牧人帶來二十七份牲畜借用單,景衡軍則帶來一摞軍糧預支單。所有債主都說自己借出的是救命物,必須馬上收回。
邊市糧倉照常開門。
債主們第一次需要說明自己到底借出了什麼。
一張欠條寫借糧十石,交付憑證卻只有一塊被雨泡過的木片。債主說木片代表十石,債戶說自己只領到兩石。
韓葉讓兩方各自提出見證人。見證人一人看見裝袋,一人只聽說交付,第三人則是後來收地的管事。
債只能先列為部分已證。已證兩石按實際數登記,剩餘八石進入複核,不得直接扣地。
有債主因此拒絕繼續借糧,邊市借糧池暫時減少。祝之月讓商戶、軍營和難民共同建立最低借糧池,不以土地作保,歸還方式可以用工、船運或糧。
借糧池第一週只夠發最低口糧,卻讓最窮的人不必在一張模糊欠條和一塊田之間二選一。
債沒有被消滅。它被拆成真實交付、待核差額和未經證明三類,債主和債戶都必須在同一張表上等待結果。
借糧池建立後,第一名來申請的是一個曾替商盟運鹽的寡婦。她欠下兩袋糧,手裡只有一艘漏水的小船和三名尚未成年的孩子。債主要求她籤十年船運契,寡婦說船最多再撐一季。
祝之月讓她把船況寫進申請。船底三處裂縫、槳只剩一支、篷布可用兩月,這些細節使債務看起來更糟,卻也證明十年契約並不真實可履行。
商盟掌櫃說她可以把孩子送去學徒,抵一部分債。韓葉問孩子是否同意,掌櫃說窮人家的孩子沒有資格說同意不同意。
“那就不要把這寫成自願。”韓葉答。
申請最後變成兩個月救急糧、六日修船工、商盟承擔篷布費用,寡婦用未來三次公開運鹽補回。船仍是她的,債務也沒有被消失,只是不再因為一時飢餓把一家人連同船一起交出去。
第二名申請人是一個富裕商戶。他有三處倉、一隊騾車,卻說今年水路不穩,要求從借糧池取二十石低息糧。難民代表反對,認為公共池不是給有錢人渡過經營風險的。
韓葉沒有直接拒絕,而讓商戶公開現有庫存、預計損耗和能拿出的抵押。商戶最終承認自己想用公共低息糧壓低外來糧價,若批准,最先受損的是無倉小戶。
他被拒絕,同時被允許進入普通商盟借糧。拒絕並不針對他的身份,而針對這筆借糧會怎樣改變其他人的選擇。
借糧池很快只剩半數。有人建議把一塊邊民共有地抵押出去補池,牧場主拒絕,說那會讓斷債變成換一個主人。
祝之月便把公共費、商盟補回和三方罰金合併,建立最低池,不承諾滿足所有借糧請求,只保證最少的糧不會被一紙高息契約拿走。
夜裡,寡婦的孩子把修好的船槳送來,說他們只用了兩日便能開工。債沒有減少多少,可一家人仍在自己的船上,能用勞動而不是賣掉未來去償還今天。
寡婦欠的是糧商的債,丈夫死後糧商拿船作抵押,要求她籤三年轉運契。三年契能立刻清掉舊債,卻意味著孩子必須替商盟開船到成年。寡婦拒絕,糧商便要求收船。
韓葉查到船在丈夫死前已經還過一半,剩餘債裡混入了三年的利息和一次沒有發生的修繕費。糧商說這是行業慣例,祝之月讓他拿出修繕工單。工單上的木料數量與船實際使用不符,至少有一筆是假記。
債務複核期間,寡婦家必須繼續吃糧。公共倉允許先借一月,但不能用借糧抵船債。寡婦的孩子主動修船槳,村社按工日支付,修繕費由公共水路工程列支;孩子的勞動收入可以還債,卻不能直接被商盟扣走。
糧商不滿意,要求按舊契收船。邊市拒絕強行執行,先將船登記為暫時保護資產。寡婦三個月內要麼證明債務錯誤,要麼提出分期方案;糧商若要收船,必須證明實際債權和已經提供的服務。
夜裡,寡婦的孩子把修好的船槳送來,說他們只用了兩日便能開工。債沒有減少多少,可一家人仍在自己的船上,能用勞動而不是賣掉未來去償還今天;船槳上留著孩子的刻痕,成為工時之外的一份真實記錄。
斷債令執行後,一家商戶拿著舊債契來搶糧,聲稱欠債人不能領取公共救濟。祝之月讓他先把債務、利息和實際交付寫進公開債欄,糧棚則按家庭人數發最低糧。商戶仍可追債,卻不能把債務變成斷糧工具;公共糧也不因此替欠債人免除已經證明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