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都是你籤的嗎?”韓葉問。
“我只看得懂第一張。”
商盟掌櫃說,識字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祝之月答:“那至少要有本人知道自己交出了什麼。”
土地冊被暫時封存,二百三十戶軍戶沒有失地,卻第一次看見自己的田已經被三份權力同時寫過。
軍戶議會要求按軍功直接還田,地方佃戶則說自己已種了五年。韓葉把權利分為來源、使用、收益和債務四項,先保使用,收益暫存,來源和債務進入複核。
貴族代表不滿,夜裡派人拔走界樁。界樁被發現時已經倒進水渠,旁邊留著一封信:若不接受王府確權,軍戶就會失去所有田。
韓葉把信貼到糧倉門口,要求寫信人說明“所有田”指哪一塊。無人應答。
土地抵押案讓百津人第一次意識到,奪地不一定靠刀;一張寫得比人看得懂的紙,也可以讓人失去祖屋。
土地抵押案的第一戶人家是軍戶寡婦。她丈夫死在沉河關,留下兩畝水田和一張王府撫卹憑。商盟說撫卹憑已經摺成借糧,寡婦若不還,水田便歸債主。
寡婦拿不出原契,只記得簽字時有人說是領取撫卹。商盟掌櫃則拿出一份契紙,契紙上有她的指印和兩名見證人。
兩名見證人一個是王府賬房,一個是已經離開百津的商人。韓葉讓商盟說明借糧實際交付,賬上卻只寫“按撫卹折算”,沒有袋數和日期。
祝之月把田界與水渠記錄帶來,證明寡婦一直實際耕種,商盟也從未接管田地。土地抵押可以存在,實際交付卻不完整,契紙不能直接成為驅逐令。
商盟要求按契約扣地。韓葉讓他們先申請臨時收回,但收回期間必須補足寡婦家屬最低糧,並不得阻斷水渠。掌櫃認為這會讓抵押失去意義。
“抵押的意義是保證真實借款能被償還。”祝之月說,“不是保證借款人連活著都被拿走。”
百津隨後出現更多類似契紙。有人確實領過糧,有人只領過一張空牌,有人拿到的糧比契紙少。土地抵押因此按真實交付分級,未交付部分不能直接扣地。
寡婦保住水田三個月,補領了過去被折算的撫卹。三個月後她是否還田,要看債務複核,而不是看誰先把指印按在紙上。
土地抵押案牽出的是一批宮中修繕債。貴族商人借出木料和石灰,王府用三十七戶軍田擔保。軍田戶只知道每年交糧,不知道自己的田已經在抵押名冊上。寡婦丈夫死後,商人拿著抵押契要收田,她拿出的軍籍卻沒有註明田權。
韓葉讓土地署先查實際耕種,發現三十七戶中有十一戶已經被迫放棄,剩下二十六戶仍在耕作。商人說放棄者應當自動歸債,韓葉問抵押時是否有人向他們說明利息和期限,商人只能拿出統一告示。
告示貼在宮門內,軍戶看不見。祝之月認為這不算有效通知,宮內代表則說皇室公告不需要人人親眼看到。景昭看完後,讓人把公告送往三十七戶,重新開啟七日異議期。
商人因此損失三個月收益,要求王府立即賠。韓葉同意核實實際損失,卻拒絕把損失轉給軍戶。抵押契中沒有寫明軍戶個人承擔,王府既然用軍田作擔保,就必須先承擔自己簽過的風險。
寡婦保住水田三個月,補領了過去被折算的撫卹。三個月後她是否還田,要看債務複核,而不是看誰先把指印按在紙上;三十七戶也第一次看見,土地不是隻在有人按下印章的那一刻才屬於活人。
債主要求把三十七戶的水渠一併抵押,理由是水渠提高了土地價值。村民說水渠由三村共同修建,不能由一戶拿走。複核所把田地、灌渠和取水權分成三項,債主只能以實際借款對應的一項擔保。
抵押沒有消失,卻不再把土地周圍所有能讓人活下去的東西一併吞進契約。
土地抵押複核時,一名寡婦拿出丈夫死前留下的半張契紙。商盟只承認完整契約,軍府則說半張紙不能證明土地未被轉讓。她沒有要求立刻歸還土地,只要求在複核期間繼續種自己的麥。
韓葉讓她與商盟共同丈量,把收成按暫定比例封存。半張契紙不能證明全部所有權,卻足以證明土地爭議不能憑一張更完整的紙把實際耕種者趕走。
丈量第二日,爭議從地契移到了水渠。商盟拿出舊圖,稱寡婦那塊地的水口屬於抵押範圍;村民拿出石刻,稱水口是三村共用,誰都不能單獨封掉。兩份證據都比人的口述整齊,卻都沒有寫明乾旱年份該由誰先放水。
韓葉沒有讓人按圖紙砸開閘門。她讓三村各派一名耕作者,在水口旁連續記下水位、開閘時辰和實際澆到的田。第一夜,商盟的管事偷偷把木閘抬高半寸,水流沒有立刻改變,第二塊田卻因此裂了縫。看守的孩子認出管事鞋上的白泥,水記和腳印互相印證,管事才承認自己想先保住抵押田的麥苗。
麥苗最終沒有全部救回來。韓葉讓商盟從抵押收益中扣出一部分,補給被斷水的兩村;寡婦則同意把自己的收成按實測水量分攤,而不是按舊圖上的面積分攤。土地歸屬仍需等複核,水的損失先有了可計算的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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