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債沒有立即還清。
但它們第一次不再被稱為無主損耗。
公告公佈後,最先來要糧的是一名地方官。他說縣裡替軍隊徵過一批民船,船主已經逃散,按照舊例這筆費用可以記作戰時損耗,不必再找經手人。
韓葉讓他把船號、徵用日期和實際運送的貨物寫出。地方官只記得大概數量,船號一半來自舊水稅冊,另一半是他根據村名補的。
祝之月把水運賬拿來對照,發現其中三條船根本沒有出過縣口;另有兩條船確實出發,卻在中途被王府內務徵走。地方官堅持自己只負責第一段,內務官則說所有船都由地方承擔。
“這就是舊債為什麼一直沒有主人。”韓葉說,“每一段都有人承認,合起來卻沒有一個人負責。”
船主家屬要求先賠。縣府要求等中央核定,商盟則要把這筆錢轉成新債券。韓葉拒絕三方的最快辦法,先按證據分級:能證明船被徵用的,先登記最低補償;只有口述的,進入複核;被其他用途佔用的,另查受益人。
一個船主的女兒拿出父親留下的木尺。木尺上刻著每次裝貨的高度,最後一格被刀削掉。她說父親出發前曾量過船,回來時船底已經換了,貨卻少了三成。
地方官問:“一把木尺也算證據?”
“單獨不算。”祝之月說,“但若和船底修補痕、收貨時間和另一名船工的記憶對上,就不能當成無物。”
他們查了兩日,確認三條船的部分貨物被軍隊卸下,留下的缺口卻被縣府寫進了船主債。縣府不能以“替軍隊辦事”為由免除責任,也不能把王府已經拿走的貨再算給船主。
最終的補償分成三層:地方先補已核明的運費,軍隊承擔實際截留部分,無法確認的差額由公共複核金暫墊,三個月後再追索。
地方官認為這會讓縣府吃虧。韓葉說:“吃虧不等於無主。先有人承擔,才知道該向誰追。”
舊債沒有還清,卻第一次從一句戰時損耗變成了一張寫著經手人、受益人和待核缺口的具體紙。
舊債複核的第一筆來自一名已經離任的糧官。他承認自己簽過“臨時截留”條,截留的糧後來送進軍營,卻沒有記錄實際領取人。軍戶代表要求他承擔全部缺口,糧官則說戰時人人都吃過,不能只找簽字的人。
韓葉讓軍營按班次報出領糧數。報到第三營時,賬上多出十七石,軍士們說當夜有一支臨時隊伍來領,隊伍沒有軍牌。
臨時隊伍的領頭人已死,家屬卻帶來一隻舊飯碗,碗底刻著營號。飯碗不能證明糧數,只能證明他曾在那支隊伍裡吃過飯。
韓葉把十七石拆成已確認食用、可能被轉運和無人能證三欄。糧官仍要先賠,軍士則認為他們也應承擔。何樸說責任可以多人承擔,但不能因為人多就沒人負責。
地方官提出從軍戶田裡先扣補償。韓葉拒絕,舊債未核清前不得動家屬土地;公共複核金先墊,待實際受益人確認後再追索。
有人說這會讓複核金很快空掉。祝之月讓商盟公開過去三個月從戰區運糧得到的護路費,拿出其中一部分充作公共墊付,商盟要求以未來航次抵扣,不能被寫成捐贈。
賬越分越細,追債卻沒有更容易。可是每一個差額都有經手人、受益人和待核原因,舊債不再只是“戰時留下的麻煩”。
一個商戶拿著十年前的軍糧欠條來索債,欠條上蓋著已經撤銷的鎮印。守軍說舊印無效,商戶說正因為撤銷,才更該有人負責。韓葉讓他先證明糧確實交過,商戶便帶來三名車伕和一段被火燒掉的車轅。
車伕只能證明車到過,不能證明糧進了倉。倉址已經改成馬廄,地底挖出半塊舊木籤,糧號與欠條相合。債務因此列為“交付有據、受益未明”,先由公共倉按半數賠付,另一半向舊鎮庫追查。
商戶不滿意,卻同意簽收。他說自己等的不是一筆錢,而是有人承認那年確實有人把糧運進了風雪裡。
簽收後,他又問若舊鎮庫始終查不到,剩餘半數是否會被寫成“無人負責”。軍籍署在債條上增加限期複核人,至少讓未查清不再等同於無限期擱置。
限期複核的第一筆舊債來自一名已經去世的船工。家屬拿不出完整借條,只拿出他當年在雪地裡留下的押運記號。軍籍署沒有因此把債抹掉,也沒有讓家屬憑一塊木片承擔全部,先查船期、糧袋和同船人的記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