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縣衙安排。”
何樸讓他把接管人員、糧倉、傷兵和軍籍存放地點寫清。地方官說這些屬於後續部署,不能寫在清場令裡。
“那你要我們搬去哪裡?”一名傷兵問。
地方官沒有回答。營門後的家屬開始收拾東西,舊軍戶和地方官的差役互相盯著,卻沒有人先動手。
韓葉提出三日過渡:軍鎮不得擴招、不得徵新糧、不得調兵;地方官不得清場、不得扣押軍籍、不得轉賣土地。雙方都要提交接管和留守方案,交由軍籍議會審查。
地方官說這等於軍鎮繼續存在。韓葉答:“只要傷兵、家屬和糧賬沒有去處,軍鎮就不能憑一張清場令消失。”
一個年輕士兵問統領,若議會最終決定解散,大家是否要繼續守門。統領說要按正式命令辦;何樸補了一句:“正式命令要寫明誰承擔解散後的糧和地。”
三日里,軍鎮做了兩份方案。一份是解散後分散安置,一份是保留為邊防公共隊,職位不世襲、糧賬公開、土地複核。士兵們不再只爭“散不散”,開始爭哪一種結果能讓家屬活下去。
地方官的清場令被釘在營門旁,下面添了一行:暫緩執行,待接管條件核定。營門沒有開啟,也沒有關閉;它第一次成為一項需要雙方簽字的決定,而不是誰路過誰就能宣佈的命令。
制度不能用一紙空白抹掉事實。
拒絕解散的舊部營地有四百餘人,他們沒有正式軍印,卻掌握北境三條路和兩座水閘。地方官想用清場令把他們拆散,王府則願意收編其中一半。
何樸讓舊部先交出武器登記。
有人質問:“你也要讓我們消失?”
“登記不是收走。”
“那解散呢?”
“解散也不能讓你們過去做過的事消失。”
舊部把武器按姓名、來源和損耗登記。三十七件刀具來自沉河關,十二件來自百津,剩下的沒有來源。
韓葉要求先保留營地三十日,期間完成軍籍、土地和家屬清冊。
地方官不滿:“三十日後還不解散呢?”
“那就重新議。”
營門暫時沒有開啟。
但地方官的清場令也沒有執行。
清場令沒有執行的第三日,地方官又派人來催。何樸讓營門外的登記員把催令抄給每一名士兵,問他們是否願意在沒有補償和去處的情況下離營。沒有人立刻答應,也沒有人被迫舉刀守門。
拒絕解散後,教頭們各自回營清點舊牌。有人發現自己的兵已經換了三次名字,卻只領過一次補給;有人發現退伍者仍被寫在守城名單裡。軍籍署沒有立刻把錯名全部刪掉,而是先標明最後一次真實出現的地點。解散可以停止一支隊伍,不能讓它過去承擔的責任同時消失。
拒絕解散的訊息傳到地方後,三個縣同時送來安置申請。縣衙只願接收有原籍的人,舊軍戶則說自己的村子早已被燒燬。韓葉讓各縣先報真實倉存、可接收人數和道路狀態,不能用“無處安置”四個字把人重新推回軍營。
一名沒有原籍的傷兵選擇留在修渠隊,領取公共工傷糧;另一名選擇去百津學修船。兩人的去處不同,卻都保留舊服役記錄。解散或拒絕解散,都不再自動決定一個人從此屬於哪裡。
解散令送到營門時,營中士卒先問的是欠下的糧,而不是今後去哪裡。軍籍官說解散意味著舊賬作廢,地方議會卻說接收軍戶必須等新表完成。韓葉讓所有人先領取三日糧,再按服役、工傷、家口和個人意願分別登記。
一名老兵拒絕在解散表上按手印,理由是他不識字,怕表裡寫的是自願放棄撫卹。抄手當眾讀出每一欄,老兵仍要求讓同營兩人作證。韓葉同意,並把“不識字,已聽讀,由誰見證”寫入表尾。按印不再被當作一個自動代表理解和同意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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