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裡,營中有人提議把武器埋掉,等風頭過去再說。韓葉制止:“埋掉武器只會讓下一份軍籍把你們寫成私藏軍械。”
舊軍公開交出重弩,保留巡夜刀具,並推選三人負責領糧。交出每件武器時,都寫明持有人、最後使用時間和損耗情況;有缺口的兵器不自動算私藏,有人私藏的兵器也不能借損耗掩過去。
解散令繼續有效,卻不再能把營內的人一夜之間變成誰都不負責的人。
三日後,願意回鄉的人領到去處牌,願意留役的人寫期限,仍不確定的人進入爭議冊。一名士兵臨行前問,若明年軍鎮再次徵召,他是否還算舊軍。
登記員答:“身份可以複核,舊債不能憑徵召一筆勾銷。”
士兵把副本摺好,第一次知道離開軍營並不等於從所有賬上消失。
解散令等待的第五項條件是家屬去處。
軍營裡有一百二十七名士兵的家屬不在原籍,四十一名家屬只有臨時牌,另有十三名孩子的父親已經被三本軍籍寫成三個不同的人。地方官要求先把這些人送回登記地,登記所卻發現其中許多登記地早已被戰火燒掉。
一個女人抱著孩子站在營門口,說自己沒有村子可回。她的丈夫在舊冊上戰死,在新冊上調往北境,在臨時冊上仍領著糧。地方官說她可以選擇其中一處,女人問:“三處都不是我現在住的地方,怎麼選?”
韓葉讓她進入爭議冊,發最低糧,孩子進入醫棚與難民登記。她的住處暫時不決定軍籍歸屬,軍籍歸屬也不決定她是否有資格活過這個月。
第六項條件是兵器。
營中有重弩、巡夜刀和私人短刃。地方官要全部上交,舊軍戶說若夜間有人來搶糧,連巡夜刀也交出便無法自保。軍籍議會把兵器分為軍械、公共防衛和私人用品三類,逐件登記。公共防衛器械由三人輪換保管,私人短刃登記後交還,軍械必須封存。
一把缺口重弩找不到最後持有人。五名士兵都說自己用過,沒人承認帶出過營門。韓葉查到重弩在最後一次守夜時被借給了傷兵家屬,用來擋野獸。家屬沒有軍械資格,卻不是為了叛亂。弩仍要入庫,責任則按借用、看守和未登記三項分別處理。
地方官認為這樣太複雜。
“複雜的是你們過去把所有缺口都寫成一個人的罪。”韓葉說。
第七項條件是土地。
營門外的軍戶田被三方同時查封。地方官說解散後軍戶不再享有軍田,王府舊吏說田產應歸王府,軍戶則拿出三年前的開荒記錄。三方沒有一份能單獨說明今日所有權。
韓葉讓土地署先標明實際耕種、家庭人數、公共渠投入和已繳稅糧。土地暫不轉賣,收成按實際耕作分配,任何王府不得憑解散令直接收地。
一名年輕士兵問,自己若回鄉,田是不是就會被留下的人佔走。韓葉讓他在去處牌上選擇是否委託家屬耕種;委託人、期限和收成分配必須寫明。離營不自動放棄土地,留下也不自動取得別人的地。
解散令的執行日期被推遲了兩次。地方官說推遲會讓軍隊無法控制,統領說繼續拖下去會讓士兵以為永遠不必交接。韓葉提出階段性執行:先登記、再分存、後交印,武器和軍籍的交接不能早於傷兵和家屬的最低安置。
三日後,第一批士兵離營。
他們帶走私人衣物和軍籍副本,交回軍旗和重弩,領取欠餉憑和去處牌。每個人在交接表上選擇“已結、待核或無人可證”三項之一。有人不願籤待核,怕日後被說成承認欠賬;登記員告訴他,待核不是認錯,是承認事情還沒有結束。
一名老兵離營前把舊軍旗折成兩半,半邊交回檔室,半邊留下給家屬。地方官說軍旗不得私藏,韓葉讓他說明這塊布是否仍能指揮軍隊。地方官答不能,半邊旗遂作為個人舊物登記,不能再作為軍令,卻也不必被強行從家裡奪走。
解散令仍然有效。
它只是從一張讓人立刻消失的紙,變成一項必須完成交接、留下副本、安置活人並承認未決責任的工作。
解散令執行到第三批離營者時,一名士兵發現自己的欠餉憑上少了兩個月。軍需官說那兩個月屬於舊冊,地方官說舊軍籍既然作廢,舊賬也應一併作廢。
韓葉讓軍籍、餉冊和實際服役表交叉核對,確認士兵確實在營中值守,欠餉不能因換冊消失。舊軍籍可以被更新,舊債不能被一紙“作廢”帶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