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王之制》第150章 公開債權(2)

作者:豆杉ds·15小時前

當夜,牆上被人潑了泥。泥還沒幹,幾名債戶便拿水桶來洗。沒有人知道是誰潑的,也沒有人追到那人,但洗淨後仍能看見紙下的釘孔。

韓葉讓人保留泥痕,並在牆旁立牌:遮擋、撕毀、塗抹公開債權,均需留下姓名和理由。

第二天清晨,一個戴斗笠的老人來貼紙。他的債權人一欄寫著“無名”,債務一欄寫著“我曾替十七戶收過糧”。

韓葉問:“你要追誰的債?”

老人說:“我不知道。先把我做過的事貼出來,總有人能認出那批糧。”

老人叫林和,過去是河東的臨時糧頭。他沒有債契,只有一根已經磨平的秤桿,秤桿上刻著十七戶的姓名和每次領糧日期。

十七戶很快有人認出他。有人說他多收了半鬥,有人說他在最缺糧時替他們頂過債。林和承認自己有一次把三袋糧留在自家,換來妻子的藥;但那三袋後來又分給了六戶。

“你不能用後來分過糧證明前面沒錯。”韓葉說。

“我知道。”林和答,“所以我先寫錯的。”

公開債權牆旁多了一張“無法確認債主”欄。有人嫌這欄難看,認為會讓舊王府的債權失去威嚴。韓葉說,不能確認不是侮辱,而是目前事實。

商盟掌櫃拿來一份完整債券,要求把林和十七戶的糧都認作商盟墊付。林和看完後搖頭:“這裡面的糧有六袋來自縣倉,五袋來自我家,只有三袋是商盟,剩下三袋我不認識。”

掌櫃說賬本比一個糧頭的記憶可靠。祝之月讓賬本與船期、倉號和領糧人對照,商盟確實在同日出過三袋,另外九袋的出庫時間卻早於商盟付款。

債權被拆開後,商盟仍有債,但不是全部債。林和也承擔自己扣下三袋的責任,卻不再替一整面牆背所有缺口。

夜裡,一個年輕人把林和的秤桿偷走。第二天秤桿被放回,刻痕卻少了兩道。林和說那是兩個已經死去的債戶。

韓葉讓他根據記憶補回,並在旁邊註明“原刻被削,補刻者為林和”。公開債權並不保證物證永遠完整,只保證損壞也會成為記錄的一部分。

債權公開後的第一場爭論發生在糧秤旁。商盟說林和少稱了三袋,林和說秤桿被人換過,債戶則說兩邊都在用自己聽不懂的數字嚇人。

韓葉讓秤桿、砝碼和每次稱量時間分別登記。秤桿確實少了兩道刻痕,但無法證明是林和故意削去;商盟的賬也有兩處把溼糧按乾糧計算。

債權因而拆為貨物重量、實際可用重量和利息三欄。商盟不願承認溼糧差額,林和則承認自己曾在夜裡把一袋糧換給親戚。

“你承認一袋,不代表三袋都由你負責。”韓葉說。

林和把削短的秤桿交出,要求公開儲存,不願再用自己的記憶補回所有刻痕。第二天,兩個債戶帶來舊秤照片,照片日期無法確認,卻能證明秤桿曾比現在長。

公開債權沒有讓債主失去所有權,也沒有讓債戶自動免債。它讓每一方都必須把自己實際知道的、實際得到的和無法證明的部分分開。

公開牆上出現一筆鉅額債,債主是商盟,債戶卻寫作“北岸三村”。三村的人都說自己沒有借過這麼多。查到最後,原來其中一村借糧,另兩村替它擔保,王府文書把擔保寫成共同借款。

三村重新議定分擔:實際取糧者承擔本金,擔保者只在違約後按田畝和公共收益分攤。商盟不情願,卻必須承認原文確實沒有寫明三村均分。

三村同時申請把公共井列入擔保,複核所拒絕,因為井的受益人不止借糧三戶。債權可以公開,公共水源卻不能被一張借據順手押走。

債權公開後,最先被發現的是一筆已經償還卻仍被三家商盟同時追索的軍糧債。三份憑據都是真,區別只在一份記錄本息,一份記錄本金,一份記錄轉讓。

韓葉讓三方承認債務只能有一個實際受償人,其餘兩方追查的是轉讓責任。公開債權沒有讓債變少,卻讓同一袋糧不再被三隻手同時收回。

公開債權之後,最先站到公示牆前的不是大商盟,而是一群修橋的短工。他們手裡只有口頭約定,既沒有印,也沒有完整日期,只記得橋塌前做了幾日工。商盟說沒有憑證便不能列債,短工說若等憑證,他們連是誰欠錢都找不到。

韓葉讓短工按個人記憶寫下工時,再由同棚工友相互核對。三個人記得同一段,便標為共同確認;只有一人記得的,標為待證。橋邊的木樁、剩下的石灰和工頭的飯票成為旁證。債權沒有因為缺少一張紙而自動成立,也沒有因為缺少一張紙而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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