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王之制》第151章 拒債入罪(2)

作者:豆杉ds·11小時前

這件小事很快傳遍百津。第二天,更多人開始要求檢視交付憑證。商盟沒有辦法,只能拿出一批舊糧票。糧票上記錄的倉號,有一半已經廢棄。

許縝問:“你要不要直接宣佈這些債無效?”

“不能。”韓葉答,“現在宣佈無效,下一批人會偽造空單來逃債。我們只能先說它們無法證明交付。”

“你總是不給痛快結論。”

“因為痛快的結論,往往把沒被看見的人也一併埋了。”

晚上,地方官撤下拒債入罪的告示,卻在新告示上加了一行:拒絕配合複核者,暫停領取公共糧。

這一次,韓葉看見告示下方有人先她一步寫了字:我們願意配合,但請先證明糧曾到過。

寫字的人是一名替村裡收糧的婦人。她說自己過去每月都按縣衙要求收糧,卻從未見過完整賬本。糧送到倉門後,倉官只在她的木牌上劃一道,之後是否入庫、是否轉運,她都不知道。

地方官指責她推卸責任。婦人把木牌遞回去:“我願意證明我收過,也願意承擔少收的那幾戶。但你們不能讓我替倉門後消失的糧承擔。”

韓葉讓她把過去三年的路線、交接人和每次倉門狀態寫出。婦人不識字,三個村民輪流代寫,卻因彼此關係不同,互相校正了不少細節。

複核所發現,所謂拒債者中有一部分確實欠糧,另一部分則是替別人收過糧後被重複記債。地方官原本想用一張總單迅速定罪,反而在公開抄錄下暴露了同一戶被不同人追過三次。

軍籍議會擔心公開復核會讓基層不再收糧。何樸說,願意收糧的人必須有記錄,不願記錄的人就不該擁有把一村人寫成債戶的權力。

一個年輕收糧人把自己的空白拒簽單交出來。他說自己曾被要求在“拒絕交糧者”一欄填上七個名字,其中三人當日已經交過。有人命令他照填,他便離開了。

韓葉沒有把他立刻當成正直證人,而是核對三人的實際交糧。兩人交過,一人沒有;年輕收糧人確實救了兩人,卻也記錯了一人。

“你還願意繼續做收糧人嗎?”韓葉問。

“若每次都要寫,我願意。”

“那就先接受複核。”

拒債入罪的告示被撤下,換成了複核通知。通知底部保留一句:願意配合不等於先承認債,承擔責任也不等於替別人承擔。

告示撤下後,第一名拒絕籤債的人來到複核所。他是一個寡婦,債單寫著丈夫戰死後欠下的軍馬錢。她說丈夫從未領過馬,軍籍上卻寫著兩匹。

債主拿出兩枚馬牌,牌上有她丈夫的名字。何樸查出馬牌來自同一批補刻,且領馬欄沒有同伴簽名。寡婦無法證明丈夫沒有領馬,卻能證明家中沒有馬廄和草料。

複核所把債單改為爭議債,寡婦不必先按印。債主說這會讓所有人藉機拒債,韓葉讓他先公開近三年的追債、實際收回和無法收回數量。

公開後,債主自己也發現有十七筆債重複收取。它們不是全部欺詐,有些是家屬代償後未在總賬登出。

“你們也有錯賬。”寡婦說。

債主沉默,最後同意將重複部分先行退回。拒絕債不再自動入罪,債主也不再自動成為正確的一方。

通知貼在複核所門口,來往的人開始知道,可以拒絕一筆沒有證明的債,同時必須願意說明自己為什麼拒絕。拒絕不是自由的終點,是進入複核的第一步。

第一個拒債的人是個船伕。他拒絕一筆為死去哥哥承擔的船稅,理由是哥哥在那段時間已經被徵走,船由別人駕駛。商盟拿出收稅記錄,船伕拿出軍籍遷轉頁,兩份都是真的。

複核暫不追繳,先查駕駛人和船期。船伕被允許繼續出船,卻必須把爭議寫在每次貨單上。拒債沒有立刻讓他贏,至少沒有讓他在未查清前先被關進牢裡。

船期查清後,哥哥確實在軍中,船稅卻由另一名船工代收。債務被改為代收人待核,船伕不再承擔一筆與自己無關的稅,卻仍需補交自己實際欠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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