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夜,木橋修到一半,河水突然上漲,沖走了兩根主樑。船工們罵了整夜。第二天,他們查出上游有人拆壩放水,岸邊留下舊王府的箭簇。
同盟第一次面對真正的外部攻擊。有人主張立刻報復,有人主張封路,有人主張把證據送給許縝。
韓葉把箭簇放在糧臺上:“我們若為了同盟去做一件不許別人做的事,同盟就已經被撕開了。”
他們最終決定修橋、查水路、公開箭簇來源,不派人越界追殺。決定不漂亮,卻讓第二天仍有船能過河。
會議散後,韓葉發現糧臺底下多了一張新債單。債戶一欄寫著“臨時同盟”,債權人一欄寫著“景衡朝未簽名官署”。
新債單不是誰正式開具的,卻記錄了修橋用木、護送船費和傷兵藥材。臨時同盟的每一方都參與過,卻沒有任何一方願意承認自己是債戶。
商盟說橋是軍方要求修的,軍方說船工先提出,船工說藥材是醫棚要的,醫棚則說若不修橋,藥也送不到。四方互相指向,正如舊債鏈條重新出現時的樣子。
韓葉把債單分成實際支出和無明確承擔人兩欄。實際支出按使用者分攤,無法確認的部分由公共複核金暫墊,但臨時同盟要在三十日內補交共同承擔規則。
一個商盟小掌櫃不滿:“我們已經被要求公開舊債,還要替一個沒有官署印的同盟揹債?”
祝之月答:“你們可以退出同盟。退出之前,先把已經用掉的橋、船和藥算清。”
橋修好後,第一輛車過橋時,木板突然下沉。沒有人受傷,但三袋糧落入河裡。船工發現一根支撐木被換成了溼木,來源正是商盟的臨時倉。
商盟要求把損失算作敵襲,軍方則要求抓工程領料人。韓葉讓工程隊、商盟倉和過橋車隊分別出示記錄。溼木不是商盟故意換的,而是倉吏把“幹木三根”寫成了“木料三根”。
倉吏承認錯誤,卻說自己不懂木材。工坊老林要求把材料等級寫進公共採購標準,不能讓一個不懂的人替所有人簽收。
同盟因此增加一條:提供材料的人不必承擔全部技術責任,但必須保證標註真實;驗收的人不必承擔採購責任,卻要明確驗收標準。
臨時同盟沒有因此更強,反而多出許多限制。它讓人們看見,聯盟真正難的不是共同對敵,而是共同承擔一次溼木造成的三袋糧損失。
臨時同盟的第一場爭吵是採購。工坊需要木料,軍籍議會需要修橋,田戶需要水渠,三方都說自己的工程最急。
韓葉讓各方把工程的受益人數、預計耗料和延期損失寫出。修橋若延期,軍糧運不進;修水渠若延期,田戶失收;工坊若停,船無法運糧。三種損失不能只憑誰先喊大聲決定。
祝之月提出先採購可同時使用的木料,工坊修船餘料供水渠,水渠拆下的舊木再做橋板。木料不夠時,三方按實際使用排序,而不是按組織大小排序。
商盟願意先墊料,卻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優先使用商盟船。船工說這是把同盟換成商盟。祝之月讓商盟將墊料、船費和預期收益分開寫,不能用一筆墊付換取整條水路。
倉吏承認自己把溼木驗成幹木,因為怕採購延誤。工坊老林要求他補回差價,韓葉則要求把驗收標準寫成普通人能查的長度、含水和裂紋。
臨時同盟的章程越寫越厚。它沒有消除爭奪,卻讓爭奪者知道不能只拿“共同”二字索取更多。
同盟第一次出錢修路時,三方都想把路名寫成自己的祖路。修路工人拒絕動工,說路若只歸一家,工錢便該由一家付。爭論持續兩天,最後路名只寫“北水道”,費用按車流和收益分攤。
路修好後,王府仍派人來收舊路稅。守門人沒有攔,只把同盟章程遞給他,要求說明舊稅與新費是否重複。那人看了很久,第一次把一紙王令帶回去請示。
舊路稅暫收一半,另一半放入爭議賬。車伕們說這樣仍然麻煩,守門人說至少兩份錢不會繼續混在一張模糊的“過路費”裡。
臨時同盟的第一份共同命令沒有寫期限,三方都說只是疏忽。韓葉讓命令暫停執行,先補上糧源、兵數和終止條件。有人說敵人不會等他們寫完,何樸說敵人也不會替他們補回死者家屬的糧。
命令補正後只生效七日。七日內三方共同護送一批藥,七日後各自提交完成和未完成表,臨時同盟不能憑“合作順利”自動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