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只調十六年六月冊,旁冊不在庫。”
“照實記。”
裴硯先前看李記票號和第七頁舊孔時,都沒有問過旁冊。沈知微看向他。
“少卿見過?”
“見過相近的記頁法。”
“在哪裡?”
裴硯把描紙交回勘驗吏:“與本案無關的卷證,不得向調驗人洩露。”
沈知微沒有再追問卷中內容。她取出昨日第三箱的收據,放到申請旁。
“我只申請查公開目錄。若官署舊卷收過相近形制,請給我可遞申請的出處;若沒有,今日便只記頁邊斷紋。”
裴硯抬眼:“查目錄也須說明利害關係。”
“柳泉莊是我的陪嫁,換頁賬從莊上來;同一票號又進了侯府公中和我的陪嫁總賬。總賬箱現封也與簿載不符。”沈知微道,“我不看旁人的卷證,只求一個申請門類。”
“目錄相近,不能證明兩本賬出自同一人。”
“請寫進記錄。”
案外漏壺滴下一聲。書吏的筆停在“相近記頁法”之後。
這時廊外有人求見,是侯府門房送來兩封短箋。大理寺不許私信帶入勘驗室,書吏驗過封面,只報一封來自許娘子藥坊,一封為沈知秋親筆。沈知微請他放在外間,繼續核驗。
十頁描圖逐張編號,原賬歸箱。官封貼好後,掌簿、勘驗吏、書吏和裴硯依次簽押。沈知微只在會同記錄上確認所看頁目,沒有在“同源”二字後落名。
書吏最終寫道:十六年六月冊前十頁,九頁邊緣紅線可連續成區域性鱗形,第七頁不接;此為頁次核驗形制之一。與舊卷中相近形制是否同源,未定。
沈知微看完,落押。
到了外間,春桃才拆開兩封信。
許娘子的箋上寫著:沈知秋三日內認錯兩味藥,夜裡照看病人沒有誤時,準留一個月繼續試學;仍不得開方,不算出師,也不計工錢。二十西兩依原約按月列支,未添新款。
知秋的信更長些。
巳正核禮,鄭家己當面收下西十兩退聘銀,並出具收據;原禮中的布和茶餅有缺,由族裡在六月三十日前補齊。鄭家收齊後退還聘書與婚書副記。她這幾日仍回沈家住,文書退清後再搬藥坊,不必姐姐去接。
信末另有一行:昨夜認錯的是白芷和白薇,今日己各寫十遍。
沈知微把兩張箋分開放好,將退聘銀收據號抄進留檔,沒有替知秋定搬家的時辰。
許娘子只准知秋再試一個月,鄭家也還握著聘書。知秋卻把補禮期限、住處和搬遷次序都寫得明白。三日前那隻重新解開的包袱,暫且不用再送進侯府。
書吏從勘驗室出來,遞給她一張薄紙。
“裴少卿準你查公開目錄。卷內證物與供詞仍不得閱。”
紙上只有一行:承熙七年,大理寺刑勘青字十七號,青州倉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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