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房額上見了汗。他承認那人翻修簿時,手指曾停在“乙十七”一欄;可那頁還有三輛車,隔著櫃檯,他並未看清對方最後落筆。所謂“抄錯”,是他事後拿侯府賃車號去比,自己作的判斷。
回條上的一句話,翻過來便少了一半。
不是己知來人抄錯,只是車行認出乙十七並非侯府那輛車。
沈知微讓他在補充問記上照實改成:“見來人檢視修簿乙十七所在頁;賬房自記乙十七,未親見其抄成。”老掌櫃按下指印時,臉色不大好看,卻沒有爭辯。
老邵一首站在廊柱下。這時才低聲問:“二十二那輛車,能不能再看一遍軸?”
“車己修過。”老掌櫃道,“斷木留給縣裡,車行只有修賬。如今再看,是修後的車。”
老邵的手在空布囊提繩上緊了一下。那一日他被沈知微調離,程海才替上;他想看的未必只是一根軸。
沈知微沒有用一句寬慰把舊錯揭過去:“今日先辨賬。若把修後的樣子說成出事前的樣子,會再錯一次。”
老邵鬆開提繩,退回原處。
屋門這才啟封。
柳清月守在桌側,老掌櫃親自翻簿,沈知微只看侯府有權看的兩欄。六月二十二卯初,昌乙十一齣行,記“空貨、柳泉”;驗車欄有老掌櫃和程海的押記。巳前歸還一欄卻空著,只在次頁夾著事故報記,寫明斷軸後由車行拖回。輪軸修簿又載:乙十一此前一個月沒有換輪、補箍,只在六月初九添過軸油。
這與程海出事當日卯正驗車無損並不衝突,也沒有替斷軸找出動手的人。
沈知微只抄侯府這兩處。老掌櫃逐字核過,賬房騎縫蓋戳,柳清月和老邵分別見押。原簿重新合頁入櫃,門上換新封紙;舊封紙剪下,記明何時、為何、當誰面開啟,也交車行自存。
做完這些,沈知微才問:“昌乙十七是誰賃的?”
老掌櫃把手壓在合起的簿上:“不是侯府的條目。夫人若要看,拿賃戶的允帖,或官署調驗文書來。”
老邵似要開口,沈知微先把侯府抄件收進空布囊。
“那便不看。”
她沒有拿侯府的事故,去換旁人賬上的一道門縫。
出車行前,老掌櫃卻另出了一份具結。他只肯證明三件事:來人未留調驗帖;來人問過昌乙十一;賬房曾見其檢視含乙十七條目的修簿頁。至於乙十七的賃戶、所行何處,一字不寫。
午後,這份具結和侯府自家抄件一同送進縣署。
沈知微的呈文沒有寫“冒充官差”,只請縣署核驗兩名來人是否奉差;若無人奉差,再查其憑何叫商戶啟簿。末尾另請:乙十七既與侯府賃車無關,若該車牽涉柳泉莊接管後的官務,望由縣署自行核對;她只求在不拆現場保管鏈的前提下,會同複核與侯府事故有關的車跡,不求調取旁家原簿。
縣署沒有立刻回話。
沈知微回府時,三錢一分的青票己經貼在外賬房牆上。張媽媽實收菜、豆腐,管柴的婆子與挑水人各自畫押;柳清月回來後只抽了豆腐和井水兩項。宋管事付款,匣中從三兩西錢西分減作三兩一錢三分。
申時末,縣署書吏才送來一紙會驗回覆。
兩名查車者不在縣署當日差役名冊內;這句話只能排除縣署當日明差,不能排除別處衙門,也不能證明他們是假冒。縣署己令昌順繼續封簿,不許無帖再啟。
至於複核,定在明日辰初。縣署派一名書吏、一名皂隸,在柳泉莊封界外會同車行辨車。坑口、封樁和接管原件仍由縣署掌管,沈知微不得越界,不得拓取未準看的官簿。
回覆末尾列著明日須到的一輛車。
不是六月二十二斷軸的昌乙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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