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八辰初,羅嬤嬤先收走了那枚青木副戳。
三日核限賬攤在正院長案上:初五二錢六分,初六三錢一分,初七二錢九分,合八錢六分。公中餘二兩八錢西分。賬上沒有錯支,也沒有少物。
宋管事指著總限下空出的三錢西分:“這一筆,是不是還留給東院?”
“那不是一筆銀。”沈知微道,“只是三日沒有用滿的上限。”
限額不是賞下來的錢袋。副戳一收,沒花的額度也不會變成她的餘款。
秦氏在結驗紙上落了總印,只寫“試行如數結清”。沒有續期。自這一刻起,日用核支仍回正院;沈知微保留的,是七月二十五酉初以前的限定審計權,不是中饋。
同一刻,孫穗兒的十日暫住也到期了。
她把昨夜那三張紙平鋪在小案上。孫克己坐在最末一張杌子上,眼睛迎著光仍眯得厲害。柳清月也來了——三條路里有一條,是她鋪子出的價。
羅嬤嬤先念第一張。
東院僱工,一個月,月錢五百文。每日辰正到酉初,做沈知微私有衣物、樣布和針線登記,不聽正院、針線房另派私役。東院外間供住;每日兩餐另折十文,由沈知微私賬按月三百文付給公中,不從穗兒工錢里扣。雙方辭工都須提前三日;東院若先辭,另補三日工錢。未滿月按日結,不扣放良書,不拿舊五十西兩抵工。
穗兒問:“若我病了呢?”
“病兩日以內,住處不收回,月錢按實際做工日算。”羅嬤嬤照紙念,“因東院交辦差事受傷,診金由僱主先付,再核實責;自己在外受傷,不記成公中或僱主當然欠項。”
“夜裡能出門麼?”
秦氏先開口:“侯府夜禁不是賣身契。僱工也要守閉門時辰。急病、走水,可由門房登記放行;平日要晚歸,事先留話。”
這條對府裡所有出入者都一樣,不因穗兒自由便消失,也不能反過來拿夜禁當禁足。
秦氏又指出,東院內門不能給她鑰匙。最終改成針線和樣布每日由春桃送到外間,穗兒只持東院外門牌,不進長房私庫,不替沈知微看首飾。少一把鑰匙,也少一份東西丟失時先落到她身上的無名責任。
第二張是柳清月陪嫁鋪的散活。鎖邊每件八文,細繡依樣十二至十八文,七日一結。鋪中不供住,不保每日都有活;按穗兒這幾日試針的快慢,一月約能得六百至七百文。西市女舍合鋪每月一百八十文,另押二百文,飯食自理。
穗兒把試針拿了出來。三塊布,兩塊過了鋪中樣尺,一塊拆過線。柳清月沒有因為是在正院便全算上品,只將兩塊放在左邊:“按今日手速,一日做滿能得二十八至三十二文。可鋪子不是日日有細活,手痠、燈暗、返針,都要從這個數里減。”
紙上的六七百文因此不是承諾,只是一段上下浮動的可能。
柳清月聽完,添了一句:“六七百是活夠、針腳也過關時的數。淡日里少,返工的不計錢。我不能把最好的一月當作每月。”
第三張來自錦成繡坊。月錢七百文,供一鋪兩餐,看起來最高;契期卻是半年,離坊須賠兩月工錢,放良書要交櫃上“暫存”。
“這張不選。”穗兒說。
許管事皺眉:“還沒問完。”
“問完也是不選。”她把第三張往外推了一指,“我的契才到我手裡十日。”
她的聲音不高,手沒有從紙上縮回去。
秦氏看向柳清月:“繡坊收原契,是行裡的舊規矩?”
“有些地方收。”柳清月道,“說是怕人偷樣、預領絲線後逃走。可收的是她證明自己自由的紙,出了門便又說不清。錦成若要擔保,可以另立貨料保結,不該扣放良書。”
第三條路由此劃掉,不是沈知微替她嫌遠,也不是眾人替她判斷掌櫃好壞,是穗兒自己不交那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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