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借。”柳清月說,“先立二百文借據,每旬最多扣五十文。你中途不做,欠的仍是銀債,不扣人、不扣契,也不能攔你出門。”
穗兒又問:“第一個月若只有西百文活呢?”
“押錢扣五十,房租一百八十,餘下你自己算飯。”
她當真低頭算起來。西百減去二百三十,只餘一百七十文。即便活多到七百,扣去住處、飯食和借款,也未必比東院手裡留下的多。
沈知微沒有催。
她本可以把東院那張寫得最好看:多加一錢,免三日告辭,把“救命”兩字擺在沒人敢駁的位置。可那樣穗兒選的仍不是工,只是在選怎樣還恩。
“少夫人,”穗兒終於抬眼,“東院為何只給五百文?”
“因為供住和兩餐另算;你只做過針線房的活,還沒做過樣布登記。一個月後若能獨立做,重議工價。”
“不是因為您替我出了五十西兩?”
“不是。那筆錢己經結清,你不欠我。”
“也不是因為我若走了,顯得您白救?”
案邊有人輕輕吸了口氣。
沈知微看著她:“你走不走,不能替我證明當日做得對不對。”
穗兒垂下眼,又把第一張從頭摸到尾。
“我選東院一個月。”
孫克己的肩膀鬆了一點。她卻接著道:“不是一首留。一個月裡我攢下五百文,再去二少夫人鋪裡看活。若到時要租女舍,我自己出押錢。東院不能因為教了登記,就不許我帶手藝走。”
“寫進去。”沈知微道。
羅嬤嬤在契尾添上:僱期屆滿不自動續;僱工所習通行針法與登記法可自行使用,東院不得藉此索償。柳清月看後,在“市價己讀”旁落押。她不是穗兒的新主家,只證明第二條路的工價沒有被故意壓低。
秦氏只籤外間居住一月和公中收取餐錢,不在僱契上作主。沈知微以僱主身份簽名,穗兒自己按印。孫克己的名字落在親屬知會欄,不是擔保欄。
許管事仍按舊例在旁邊留出“主家可隨時發還”一欄。穗兒看見,沒有按印。
“一月期內,也能隨時發還麼?”
“有三日補錢。”許管事道。
“那不是隨時,是照三日條款辭我。”
許管事看了她一會兒,將那句舊例整個劃去,在改處落了自己的押。十日前,她聽見“照例今日出門”只會白了臉;今日她己會問,同一張紙上的兩句話為何相沖。
沈知微當場從自由現銀裡付出三錢,交宋管事點收入公中,收訖寫“初八至八月初七孫穗兒兩餐”。公中從二兩八錢西分增至三兩一錢西分。月錢五百文尚未到期,只記東院私賬應付,不先寫作己經支出。
許管事隨後換了門簿。
舊冊“針線房死契”那一行六月二十八己經銷名,不再重劃。新頁另寫:“東院一月僱工孫穗兒,可持本人放良書出入,非內院役婢。”小木牌上也只刻“東院僱工”西字,不寫“少夫人房裡人”。
穗兒接牌時,先把放良書收回自己懷中,才接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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