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者:凡私設作坊、煉製五石散者,主犯處‘死’刑,從犯處‘流’刑,並抄沒家產,搗毀作坊。知情不報者,同罪論處。
‘販’者:為首販賣者,罪大惡極,禍國殃民,必處‘死’刑,梟首示眾,以儆效尤;參與販賣者,視情節輕重處‘流’或‘死’。所得贓款,盡數充公。”
寫完嚴刑峻法,張經緯筆鋒一轉,直指問題的關鍵難點與解決之道——如何既滿足正當醫療需求,又杜絕石藥被挪作他用?他深知“一刀切”禁絕所有石藥不僅不現實,反而會斷絕良醫救人之途,更會逼迫藥石轉入更隱蔽的黑市,屆時查抄會難上加難。因此,朝廷必須承擔起主導、監管的核心職能:
“...然石藥(如紫石英、白石英、赤石脂、石鐘乳、石硫磺等)本身非盡為毒物,乃醫家治病救人之良材。若因噎廢食,一概禁絕,則病者無藥可醫,亦非仁政。故禁石之要,在於‘嚴管’而非‘絕源’。官府當行雷霆手段,建立完善管控制度,使石藥盡在掌握,用之得當,堵死其流入歧途之隙!”
他詳細勾勒出官府管控石藥的具體方案:
官府專營,源頭壟斷:
設立“官藥石局”:於州府、乃至重要縣治設立直屬官府的“官藥石局”,此為唯一合法售賣、調配所有石藥的機構。民間藥鋪、遊方郎中一律不得私自買賣、持有石藥原料。
嚴控來源:朝廷指定少數幾處官辦礦場開採石藥原料。開採、運輸、入庫全程由官府(如工部、戶部及地方巡檢司)嚴密監控,登記造冊,責任到人。嚴禁任何私人開採、交易石藥礦石。
處方稽核,劑量嚴控:
憑方購藥:醫者(需為官府認可、登記在冊的合法行醫者)根據病人病情開具處方。處方中必須明確寫明所需石藥名稱、炮製要求(生用、煅用等)、精確劑量(幾錢幾分)、用藥天數/次數、病人姓名籍貫、病症簡述。處方需有醫者簽名畫押及官府核發的行醫印章。
官局稽核:病人或家屬持處方至“官藥石局”。藥局設有專門藥師,負責嚴格稽核處方。重點審查藥方合理性、石藥使用的必要性、劑量是否超出規定安全範圍(由太醫院或省級醫官署定期釋出各類石藥單次、單方最大安全用量指南)。對存疑處方,藥師有權駁回或要求醫者重新說明。
按方配藥:稽核通過後,藥師嚴格按照處方劑量配藥,不得多給一分、一錢。配藥過程需有見證人(藥局吏員或衙役)。所配石藥需用特製官封藥袋封裝,袋上註明藥名、劑量、配藥日期、藥師簽押及病人姓名。
藥向跟蹤,閉環管理:
登記備案:每筆石藥銷售,官藥石局必須進行詳細登記:病人姓名、住址、年齡、所患何病、醫者姓名、處方內容(含石藥名稱及精確劑量)、售出日期、售出量、經手藥師姓名。登記冊定期(如每旬、每月)上報縣衙、州府備案。
用藥回訪(抽查):由官府(可委託里正、醫官或藥局吏員)對部分購買石藥的病人進行用藥回訪抽查。核實病人是否按方服藥、剩餘藥量是否相符、有無異常反應、藥袋官封是否完整。重點抽查用量較大或頻繁購買者。
異常上報:藥師、醫者、里正等在發現處方異常(如短期內多人持相似含大劑量石藥處方)、病人用藥後出現非治療預期反應(特別是類似石散症狀)、藥量不符等情況時,有義務立即上報官府。
嚴懲違規,連坐追責:
醫者違規:濫開含石藥處方、虛報病症、劑量嚴重超標者,一經查實,追究其是否為變相“制”、“販”提供便利。
醫官違規:稽核不嚴、超劑量配藥、私售石藥者,處以重刑。
病人違規:將官配石藥轉贈、售賣他人,或未按方服用、私藏剩餘石藥者,視為“藏”石,按律懲處。
官吏瀆職:負責監管的官吏翫忽職守,導致石藥失控外流者,同罪論處,罪加一等。
……
筆走龍蛇,洋洋灑灑。
張經緯寫完最後一句“唯有官府強力主導,嚴管流通,明刑峻法,方能正本清源,既保良藥濟世,又絕石毒害民!臣扣請聖裁。”時,窗外天色已微明。
他擱下筆,揉了揉痠痛的手腕,憑藉著腦海中那微弱的眼保健操記憶按壓著眼部的穴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