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第一日,沒有先念被告姓名。
審判官先宣讀程式。
這是大夏在此戰後新設的審理規則。指控須寫具體行為和材料,被告有翻譯、檢視相關記錄和申辯的機會。人證、物證、命令和本人行為分別核,不借後世名目給一張名單添威風。
臺下立刻有人罵拖延。
翻譯席先出了問題。
一名被告只會日語和少量朝鮮話,第一名通事把“奉令守門”譯成“奉令堵門”。守門可能只是崗位,堵門卻容易被理解成阻止百姓逃生。
第二名通事當場指出差異。
審判官讓兩種譯法都保留,再問被告守的是哪道門、門內外有什麼人、是否阻攔過居民。程式沒有用一個更順口的動詞替代事實調查。
被告可以看到涉及自己的譯文。
不識字者由另一名通事逐句念回,能指出哪些意思不是自己說的。通事也須署名,任何更改都標時刻。翻譯權不是給被告一張聽不懂的紙按印。
受害者作證同樣分開。
家屬可以先說親歷,不必在首犯面前當眾複述最痛的部分。需要對質時,審判席只問爭議點,不用反覆逼人講完整傷害來證明悲痛真實。
受害者家屬已經等了太久。他們想先看誰被斬,不想再聽一遍證據門檻。
鄭成功站在審判席側,沒有讓軍士壓住喊聲。
“你們可以問,可以罵。誰該死,仍要把他做過什麼說清。”
第一批被告中有十二名日軍足輕。
他們都自稱普通士卒,只奉命守門、搬糧,從未參與屠村。審判官沒有因“足輕”兩字便輕判,也沒有按日軍身份一併定死。
每個人分別回答守哪道門、領誰命令、何時搬糧、是否點火、能否拒令。
一人能說出自己在馬廄值守,漢陽火點記錄也沒有他的營號。另一人卻被兩名居民認出曾在糧倉外潑油,他的衣箱裡還有同式引火繩。
第三人承認搬過油罐,稱不知道用途。命令抄件卻寫著“送至南倉,聽點火隊呼叫”。他是否知道,不能只憑一句不知,也不能只憑搬運自動寫成主令。
崗位和行為開始分層。
兩名朝鮮糧商隨後上庭。
兩人都在日軍占城時高價賣糧,價錢幾乎相同。第一人的女兒當時被扣在營中,日軍每次取糧都給一張延期放人的紙。第二人卻主動派夥計蒐集鄉村存糧,從價差中分利,還獲得一處碼頭經營權。
“都是高價通敵!”臺下有人喊。
審判官把家屬扣押記錄、交易賬、夥計口供和獲利分開。
第一人並非全無選擇。他曾在女兒被放回後繼續賣過一次糧,那一次是否仍受脅迫要另核。第二人也不是隻因賺錢便自動成為屠村者,須追他是否知道糧送往哪支部隊、是否參與抓人。
同樣價格,沒有替兩人生成相同責任。
第一名糧商的女兒上庭說明被扣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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