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吏解釋可能抄錯。賀文正讓人取出當日相鄰十號,發現唯獨這一號的銷字墨色更淺,紙背還有刮痕。再查納糧簿,正引領用人並非眼前漢商,而是已失蹤的另一名邊商。
漢商改口說從市上買來,不知已繳銷。
“鹽引不可當一般貨錢轉賣,你為何收?”
“賣我的人說能支鹽,我只信印。”
他有申辯的餘地,也須為貪便宜承擔風險。爭議鹽先扣,買引價款另記追索,不把他倉中其他來源清楚的貨一併罰沒。
當夜,存放重號鹽引的證物櫃被人撬過。
鎖已被撬開,櫃門留著一條縫,櫃腳也有新鮮劃痕。守夜倉兵稱聽到後窗有響動,追出去只見一匹無鞍馬。第二天覆稱時,作為樣品的一袋鹽又少了半斤。
縣吏抓住機會,要求把所有涉案商人下獄。賀文正反而先查倉兵交接。兩班守兵的時間中間空了一刻,負責排班的書辦正是最早聲稱“抄錯銷號”的人。
書辦供稱收過漢商五兩銀。漢商堅稱那是請他補辦憑據,不是買通毀證。銀子確在書辦家中找到,卻只證明兩人私下往來,仍需核他是否動櫃。
木匠比對撬痕,發現工具寬度與倉內起釘鏟相合。鏟上沾著櫃漆,握柄卻有兩個人的新汗印。書辦曾拿過,夜班倉兵也拿過。兩人相互指認,誰都說對方想偷走重號引。
賀文正沒有靠口供二選一。他讓兩人分別畫櫃內物件位置。書辦準確畫出鹽袋樣品在左、引紙在右;倉兵卻把位置畫反。證物櫃入夜前剛調換過擺法,只有交接後真正開過櫃的人能知道。
書辦終於承認,他已經撬開櫃門,伸手取引紙時被腳步驚走,來不及拿走。少掉的半斤鹽是倉兵早先偷拿回家,兩個錯誤恰巧擠在一夜,險些被寫成一場共謀。
重號引案由此閉合到具體批次:已繳銷字號被複制使用,漢商私下購入,書辦收錢並試圖毀證。相關支鹽全部扣下,複製引與行賄銀公開展示。倉兵偷鹽另按數量賠補,不因碰巧在同一夜便算進偽引團伙。
漢商在公示前提出最後申辯:賣引給他的人曾在官驛門口交易,身上穿著差役舊衣,他有理由以為對方受官府委託。
縣吏認定這是臨時編造。街口鞋匠卻記得那人,因為舊衣右袖少一顆銅釦,曾來補過。順著鞋匠描述,官府找到一個被辭退的驛役。驛役承認替書辦尋買家,每賣一張抽一成。
這項新證據減輕了漢商故意偽造的責任,卻沒有使他全然無責。他未核領用人、未走鹽引過戶程式,仍須承擔所購引款損失;罰沒只限用重號引支出的鹽,另處正常貨物不動。書辦與舊驛役則因複製、售賣和毀證分別列責。
公開審理多花兩日,邊倉也為保管爭議鹽付出人力。可若在第一天就以“持假引”把漢商所有貨抄盡,穿舊差衣賣引的那條線會繼續潛伏,下一張重號引仍能換一個買主。
巴圖的二十袋爭議鹽也有了結果。三名商人作證,他曾威脅誰低於十二文售鹽,便不讓對方使用一處私人草場。草場屬於他的姻親部眾,不是官地,他確有拒絕外人進入的權利;可他又派人割斷過一隊商旅的鹽袋,逼其退市。
那隻被割的袋子和傷者口供俱在。官府只罰沒參與暴力控市的二十袋,賠給受損商旅與邊倉,其餘鹽仍準售賣。巴圖可以對複稱提出異議,也可以換交易地繼續經營,但不得再靠斷繩趕走對手。
公示木牌立在市口。
每家庫存、最近進價、路線運費、足斤折價和罰沒依據逐項寫明。看不懂漢字的商旅由兩名不同通譯當眾念讀,若譯名有異,保留部眾自稱與原話,不因口音歸錯一類。
鹽價三日後回落。南口足斤價從七文折回八文,遠路價穩在十文上下,再沒有近一倍的表面差距。軍戶領鹽也快了,因為糧鹽憑證不再與商人鹽引擠在同一冊核驗。
黑市隨即換了辦法。有人不再囤整袋鹽,改在夜裡收購軍戶領取的小份鹽,十幾戶的量湊成一車,再運去更缺鹽的北口。每一戶賣出的都不多,單看不構成控市;湊貨人卻用賒債逼幾戶低價交鹽。
巡兵抓到車時,主事要求全部沒收。賀文正查過,車上三分之二來自自願交易,只有三戶出具被威脅的證詞。最後只凍結對應三戶的數量與湊貨人的賬冊,其餘鹽在補繳運路登記後放行。
被威脅的欠債戶得到贖回期限,湊貨人不得以家眷抵債。正常小額轉賣沒有被一刀禁絕,因為有些偏遠營地正靠這些零散商販補鹽。
邊鎮鹽價因此沒有被釘死在一塊牌上。牌上每天多一行運路、多一筆損耗,也多一個想繞開的漏洞。
可邊疆並未從此不缺鹽。
一場早雪封了北路,兩支商隊晚到,市價又漲了一文。公示牌上的運費隨之更新,沒有用行政命令硬壓回原數。有人轉去小路走私,有人在鹽袋裡夾石增重,倉兵每日仍要複稱,通譯仍會聽錯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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