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遠溪口取水的兩艇也不順利。當地漁戶看見武裝水兵,先把水桶藏進林中。通譯以布換水,對方只肯賣一半,另一半要留給村裡。大夏若強取,可多得十桶,卻會讓明日每個溪口都空無一人。
水兵照價換了六桶,回程又因浪損一桶。船上配水繼續減量,十九歲的主將把自己那份也倒進公共桶,卻被軍紀官記為個人讓渡,不能拿來要求病號跟著減。
老舵手也反對:“退潮搶進去,漲潮前若風轉,快艇會被擠在淺灘。”
鄭成功盯著水桶清單,最後只派兩艇去更遠的無居民溪口取水。路程加倍,每次只能帶回少量,水兵當日配水減少。剋制沒有憑空解決補給,只把代價留在自己船上。
奉行察覺艦隊缺水,故意拖延下一次會面。他要求重新核三面旗,再問朝鮮兵為何隨船。岸上的時間越長,長崎守軍就越能搬糧、布鐵炮,艦隊的淡水卻在往下掉。
鄭成功沒有把對方的拖延當膽怯。奉行既受幕府名分約束,也要防本地商戶因封港先亂。他若過早讓外艦進港,日後無論戰和都要承擔責任。
第二份荷蘭摘要在午後遞出。
它聲稱商館願提供在港船隻數量,以換取大夏保證不攻擊出島。日方抄件卻把“提供數量”寫成“經奉行許可後說明大致船型”。荷蘭人想用一項被監管的訊息換保護,奉行則不願商館自行與外艦結約。
華商又發現,摘要日期比出島門的放行記錄早半日。商館可能提前準備了兩套文字,等局勢選擇其中一份;也可能是日方故意遲記,顯示所有訊息都經自己許可。
鄭成功拒絕先給出島單獨保證,只重申已經寫明的停止線:只攻擊確認向艦隊開火的軍用節點,無涉商倉不列目標。荷蘭通詞要求把“無涉”解釋權交商館,被拒絕後又改求雙方共同核驗。
“你們可提供證據,不能自己給自己判無涉。”軍紀官說。
荷蘭人沒有倒向大夏,也沒有替奉行調兵。他們只在兩種危險之間,努力讓自家倉庫離炮口更遠。
傍晚風向轉北,一艘大夏補給艇錨索走滑,船頭越過浮標半丈。岸上鐵炮手立刻點火,補給艇上的水兵也拉開弩弦。
鄭成功的號旗先落,老舵手同時派拖艇牽回錨索。軍紀官在甲板上高聲報出越線原因,請通詞原句傳岸。奉行役人沒有開槍,卻要求第二日把那條錨索帶到小艇會面處檢查,防止大夏以事故反覆試線。
艦隊答應驗索,不承認故意越界。岸上也在記錄裡寫“疑因潮風”,未把它定成攻擊。
入夜後,有人想讓這次剋制失效。
一條不掛燈的小舟從港內漂出,舟上無人,只放著一隻仍燃的火盆。潮流把它推向艦隊錨索,若撞上塗油纜繩,火勢會沿船舷竄起。巡艇想開弩射翻,老舵手命人先用長鉤帶離主艦,再潑水滅火。
舟底找到半枚長崎港役木牌,也找到一段對馬式繩結。兩樣證據指向相反方向:可能是奉行中人試探,也可能有人嫁禍宗氏,逼大夏和岸上互疑。
鄭成功沒有把火舟寫成奉行攻擊。他將木牌與繩結分別封存,只把夜間無燈船納入警戒規則。第二天奉行使者看見證物,先否認港役參與,隨後又要求取回木牌。
“可以看,不能帶走。”軍紀官說。
奉行方因此知道嫁禍沒有立刻成功,也知道艦隊握住了一件會讓港內相互追查的東西。原定繼續拖延的第二輪小艇會面,反而被提前到次日上午。
天黑前,雙方終於換到一個窄小結果。
艦隊獲准繼續停在外錨地,第二日可派一艘小艇到指定水面,艇上不超過六人,兵器封艙;奉行仍不開放港門,也不供主艦補水。荷蘭與華商可各遞一份由奉行看過的材料,不能自行派船出島。
六個名額又引起爭執。朝鮮方要求一席,因為對馬舊賬涉及本國;華商要求一席,否則譯語仍可能被日荷兩方改寫;水師至少要兩名護艇人。鄭成功原想親自去,老將指出軍令不許主將在錨地未穩時單獨靠近港防。
最後由軍紀官、兩名通譯、一名老舵手與兩名水兵上艇,鄭成功留在主艦透過旗號聽報。他失去當面壓迫奉行的機會,也避開一旦被扣便讓全艦失去指揮的險境。
年輕主將看著小艇名冊,沒有爭辯,只把自己準備問的三句話交給軍紀官。權力被留在船上,責任卻沒有隨之消失。
鄭成功在約定上簽名,老舵手與軍紀官隨後落押。他沒有把外海停泊寫成開港,只命各艦重排水桶,夜間炮口保持離岸角度,巡艇不可追越浮標的日本小船。
港內的準備卻沒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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