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盒送到營門時,守兵先聞見菜葉的溼氣。
商販抱著筐,說是果阿使團補送的香料樣品。值帳親兵對過禮單,沒有這一項,便讓他在外棚卸筐。菜葉下露出的紅綢與寶石不像香料,盒蓋內還壓著一張私箋。
親兵沒有拆箋,連筐、商販和送達時辰一併登記。軍中禮官趕來,看見盒上沒有總督印,判斷它既可能是私禮,也可能只是使者在公開禮單外補送的個人贈物。
“外交贈禮本就有往來之意。”禮官說,“不能見寶石便先寫賄賂。”
審計官反問:“為何不走正門,不列禮單,還許商販一個免稅攤位?”
兩種判斷都記下,沒有先給若昂定罪。
盧象升在營門開盒。私箋寫得直白:三類後續材料若能少索一類,果阿願另付譯費。這裡的“三類”顯然指上一輪空缺的炮位、華商債務與被擄人口材料。
若昂被請回來時,先說盒子只是隨從擅作主張。隨從卻堅持自己奉命“維持友誼”,不承認譯費與刪清單有關。
盧象升把公開禮物與這隻盒分開處置。銀香爐屬於有禮單、有印樣的外交贈物,不自動判為行賄;它仍因承諾含義未清而封存待退。錦盒沒有登記,私箋又直接觸及談判內容,須作為利益試探單獨留證。
若昂要求兩件禮都收下,否則等於侮辱果阿總督。
禮官提出一個不撕破關係的辦法:給每件物品開收據,寫清收到、未啟用、不構成接受其附帶措辭;會談結束後,銀香爐隨正式使團退回,錦盒由原遞送人領回。若果阿堅持它們只是禮儀,便不該害怕公開收據。
若昂看完收據,臉色很差:“把禮物當證物列號,也是一種羞辱。”
“不列號,明日你說送過什麼,我說沒收過什麼,才更傷國體。”盧象升答。
若昂沉默許久,接受退禮流程,卻在收據邊寫下異議:果阿不承認正式贈禮與秘密盒子具有同樣性質。這條異議保留,沒有被大夏書吏刪去。
三類材料清單隨後攤開。
第一類是港口炮點陣圖,要求標出可見炮臺、射向、補藥道路和圖紙日期;第二類是華商債冊,須包含契約、已付、未付、利息與經手,不得用總欠額替代;第三類是被擄人口名單,至少寫姓名或可識別特徵、原居地、現去向和本人是否願意作證。
使團抗議這些要求超出稅務談判。盧象升沒有逼若昂當場交材料,只讓他在每類後註明“可提交”“需返請”或“拒絕”,並寫理由。
炮點陣圖收到一張,紙色陳舊。圖上兩座塔與海岸實景相合,第三座塔卻早已坍塌,說明它可能是舊圖,也可能故意遮住新炮位。軍中沒有把一張圖直接變成炮擊座標,先交給海商、逃出的本地水手和遠望觀測分別核對。
海商認得灣形,不認炮門;水手說曾在北側運藥,卻記不清塔名;觀測只看到一處夜間火光。三條線在一處舊炮臺附近相交,仍缺現場距離和居民位置。圖被標成“部分可用”,不得拿來宣稱果阿已經交出完整城防。
華商債冊只來半冊。
冊中十二筆債有契約抄本,七筆列過付款,另五筆只寫總欠額。一名華商指出自己的貨早用胡椒抵過,賬上卻仍算本金;葡方經手說抵貨只算利息。雙方都拿不出當日換貨價。
審計組不替一邊抹賬。契約、付款憑據和貨物去向分開收,缺換貨價的那筆暫停追索。華商可在保護下申辯,不能因配合大夏就自動免掉真實債務;葡方也不能拿半冊總額扣船。
第二名華商不願公開姓名。他欠的不是錢,而是被迫替葡船提供航路。若名字貼出,他在港內的家人會先受報復。書記給他一個臨時號,身份頁單獨封存,公開債冊只留船名與日期。
使團譏諷這種匿名證詞無法核驗。審計官讓另一名不知其身份的舵工單獨指認同一段航路,兩人對一處暗礁的描述相合,證詞才進入核查。保護身份沒有免去互證要求。
人口名單一人未交。
若昂寫“無權提供,且所謂被擄須先分辨債役、自願受僱與合法俘獲”。這句話至少承認果阿不把所有受控人口看成同一類,卻仍不說明具體人去了哪裡。
上一章的馬六甲水手被帶到隔帳,只通過簾幕講出船路。使團隨從認得他的小名,若昂卻說隨從可能在碼頭聽過。軍中沒有讓二人當面對質,避免水手被迫在使團全員面前暴露住處。
人口組給出三種受理方式:本人公開作證、隱去住處的封存證詞、由親屬或同船者先報失蹤。任何一類都須寫可識別資訊,不能只憑“有許多人”擴大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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