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獲救婦人只要求帶孩子離開,不願講是誰買了她。僕從軍官認為不作證便抓不到經手者,主張至少先錄口供。
女通譯擋在門口:“她要的是安全住處,不是換保護的供詞。”
婦人被安排到教堂外另一處民宅,領糧時不需簽證言。數日後,她主動說出一名船上看守的綽號,但仍不願面對殖民官。取證因此變慢,卻沒有把救助變成第二次要價。
軍火線也從賬裡冒出來。
一頁記著硝石款項,旁邊恰好有同一個神職人員的縮寫。殖民官書記立刻指控教會買槍養兵;僕從軍中又有人要藉此封教堂倉。
一名在教堂做木工的本地教民站出來,說縮寫並非姓名,而是“經某院轉付”。人口買賣的收款人住在港邊,硝石則由一名替船隊採購的俗人經手,兩者曾使用同一個教會錢櫃,卻沒有在同一天領錢。
他說得很細:硝石袋用粗麻繩,人口款裝在小銀箱,前者由倉門進,後者由賬房側門入。米格爾翻出錢櫃日簿,日期和領籤確實不同。
責任鏈由此拆開。教會錢櫃為何同時替兩類交易過款仍需追查,但不能把硝石經手、人口收款和普通教民壓成一個人。軍火頁單獨封存,採購俗人另傳;人口案繼續按船與日期找人。
木工的站隊也不是出於反教。他每天仍進堂禮拜,妻子在施濟廚房做事。他願意指出錢櫃流向,卻拒絕讓軍隊搜祭臺後的私人書信。
軍紀官按既定範圍只查公共賬、涉案頁和對應倉物。兩封與案件無關的告解書在見證人面前重新封好。普通教民看到這一幕,門外隊伍才慢慢恢復。
第二日,一個本地男人帶著十六歲的女孩來認賬。他指著“隨母女童”一欄,說女孩正是自己妹妹多年前被搶走的孩子,要求大夏把她交回家族。
女孩聽不懂他的方言,也不認識他。男人拿出妹妹留下的手鐲,賬上交易年份和女孩大致年齡也能對上。圍觀者覺得證據已經夠了,女孩卻緊緊抓住施濟婦人的衣袖,不肯跟他走。
保護人員沒有按親屬主張交人。女通譯分別問女孩、男人和兩名舊鄰。女孩記得幼時住在海邊,母親名字的發音與男人所說相近;她也記得後來被一名船工收養,賬上那次買賣可能只是其中一段。
男人承認自己急著帶她回去,還因為家族舊產需要一個活著的繼承人。親情與財產糾纏在同一請求裡。女孩最終同意見他三次,每次在保護區由女通譯陪同,是否遷居由她自己決定。
第三次會面前,男人拿出另一張族譜。米格爾卻發現族譜墨跡新,女孩名字明顯後補。男人辯稱舊紙破損,只是重新謄寫。軍紀官沒有據此定他冒充親屬,也沒有讓新族譜蓋過女孩的記憶。血緣繼續查,舊產暫封,不因誰先哭得大聲便交出去。
這件事讓教民明白,人口賬也會引來新的爭奪。有人可能真在找失散家人,也有人會借一條模糊記錄認領勞力、繼承人或財產。每次確認都要將賬頁、本人自述、舊物和旁證分開。
米格爾因此提出把複製頁全部公開,認為透明能阻止私下認領。獲救婦人們卻反對。公開價格、年齡和來處,會讓全城知道誰曾被買賣,也會招來更多冒名家屬。
最終只有船名、日期和尋找證人的通知貼出,具體價格、身體描述和現住地點留在封卷。需要認人的家屬先向登記處提交自己的證據,再由保護人員聯絡本人。賬沒有變成供全城圍觀的名單。
殖民官府沒有放棄。兩名官差趁夜去抓米格爾的弟弟,想逼他交出是否還有副冊。保護隊趕到時,弟弟已被拖出家門。官差聲稱執行本地逮捕令,紙上卻只寫“協助查庫”,沒有捕人許可權。
軍紀官扣下繩索和偽改的一行墨跡,人員交到雙方見證下看管。米格爾得知後想用原賬換弟弟,盧象升拒絕讓封存證物變成私下贖金,只把弟弟移入保護區,官差越權另審。
七日後,隱賬原件仍在三封木匣中,複製頁已有不同譯文。教堂禮拜沒有中止,涉案神職人員中一人到場答詢,一人拒絕,一人已離城。可能受害者確認了五人,其中三人只接受救助,暫不作證。
南路因此得到進入果阿內部的證據口,卻同時增加了翻譯、住宿、護衛和糧食壓力。壕溝外仍在施工,堡也未因一本賬開門。
北路送來的舊急報在這時被抄進總營文書。雅庫茨克堡主願交出亞薩克賬,條件是圍軍撤遠,並把撤退寫成大夏承認俄方所稱界線。
人口賬剛證明一冊文書能開啟入口,也能藏住偷換。勒拿河邊的談判,第一件事便是看清堡主究竟有權交什麼,又想借譯文拿走什麼。
米格爾在木匣旁守到換班,才把裂開的袖口縫好。禮拜鐘聲越過壕溝時,幾名剛確認身份的人仍各自住在保護區,沒有誰因同在一頁賬上便被編成一隊。
封條上的三枚記號都還完整,木匣卻比昨夜更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