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象升趕到後,沒有滿足任何一邊。他先封物、記發現位置、詢問搜身人和教堂代表。軍官解除指揮、單獨看管,進入軍法審理;同隊士兵不株連,先登功也不因此取消。若有人受他指使另拿物件,按證據追加。
那名軍官怒問,自己攻上炮臺時教堂人躲在牆後,如今憑什麼同自己平等說話。
盧象升看著他:“你先登的功,沒人拿走。你把銀器塞進甲裡,也沒人替你抹掉。”
軍官沒有被就地斬首。無審理處決只能讓其他人趕緊藏好贓物,不能讓賬變清。教堂代表不滿意,卻獲得旁聽和提交物證的權利。
臨時軍法聽問就在當夜開始。
搜身兵證明銀器從軍官內甲取出,教堂司事拿出祭臺清單,另一名僕從兵卻說自己看見銀器先落在涉軍箱旁。三種證詞並不完全一致,誰把物件從祭臺帶到側院還沒查清。
軍官承認藏入甲中,辯稱怕亂兵踩壞,準備戰後交還。軍法官問為何不在封條桌登記,他說當時槍聲又起,沒空等。值班簿顯示那段時間教堂門前確有殘火,登記桌卻沒有撤,另有四件軍械照常入冊。
“沒空”不能解釋他為何把銀器塞在衣裡而非交給最近的軍法兵。聽問先確認私藏和違反封物令,是否參與更早搬取仍待查。軍官停職、不得接觸證人,先登賞票被凍結但不取消;最終若證明物件確由他從祭臺取走,再加侵掠。
教堂司事仍要求立刻重刑。他擔心輕處置會讓更多人偷拿。軍法官把銀器在雙方見證下歸還,並公佈凍結賞票和繼續審理日期。處罰速度放慢,物件卻先回原處,案件也沒有消失在軍中內部。
同一夜,投訴點收到十七件失物。
其中九件能在軍械倉、炊事組和傷員棚找到,五件只有口述,三件互相沖突。兩戶人都認一隻銅箱,箱蓋上的家記已被火燻掉。一個說箱裡原有布,另一個說裝賬。
執法隊沒有把箱子交給先來的人。箱內剩一小片藍布和兩張溼賬紙,雙方各能說中一項。後來一名倉工證明,這隻箱原是商號共用,一戶寄布,一戶寄賬。所有權分成箱體與內物,損失繼續按寄存契核。
有人借投訴點找仇家。一名葡萄牙商人指認鄰人替守軍放火,理由是看見他提油。鄰人拿出當天救火水隊的木牌,桶裡裝的是燈油還是防火水仍待查。軍紀官沒有憑告發抓人,先封口供,避免城破後的私人爭鬥披上協助大夏的外衣。
殘餘守軍也在觀察這些縫隙。
他們趁投訴點換班,從一條居民巷向橋點運走兩箱火藥。嚮導發現車輪壓痕,卻不確定進入哪座院落。陸戰隊若逐戶搜尋,整片民巷都會被翻開。
盧象升只封住三處出口,公佈尋找兩隻紅繩軍箱。院戶可自行報箱,也可讓本地見證陪同查公共倉。兩刻後,一名木匠帶人到自家後院,箱子被守軍強放在柴棚,他不敢先報。
兩箱火藥完整,木匠一家沒有被當同謀。搬箱的守軍已從屋頂離開,現代火力沒有對著屋脊追射。關鍵通道保住,清街的誘惑又被壓下一次。
第二日,僕從營主將來領先登賞票,順便要求釋放停職軍官。他說軍心已經不穩,繼續審會讓士兵覺得勝了還受外人羞辱。
盧象升把夜間找回的火藥、歸還的銀器和十七件投訴記錄攤開:“軍心若只能靠讓他拿,下一座城還會先衝誰家?”
主將最終同意軍官繼續受審,但要求在功冊上明確其攻臺行動。軍法官把“先登指揮有效”和“城內私藏受審”寫成兩行。功與過同在一人身上,不互相吞沒。
城中隨後設出三種地點。
炮臺、橋點和軍路由陸戰隊控制;俘虜在舊校場分割槽,傷員和未繳械者分開;居民投訴點設在教堂外和港邊,失物、傷害、越界搜查都可登記。翻譯不夠,每張申訴先寫原語言或畫物件,後補譯文。
一名老婦來報士兵拿走兩隻銅鍋。執法隊沿編號找到一個炊事組,鍋正在煮傷員粥。炊事官說是緊急徵用,老婦說無人問過。軍紀官准當天繼續用,開徵用票並付押價,煮完歸還;鍋底若燒壞,另賠。
老婦捏著票問:“紙若丟了,鍋也沒了,找誰?”
炊事官把自己的名牌號寫在票背:“先找我。明早鍋不回,你把這號貼到投訴桌。”
另一名商人誇大損失,聲稱倉中百匹布全被搶。封倉賬只記他有三十六匹,現場還剩二十九。失去七匹繼續追,虛報部分標記,不因他是城民便全信。
第一夜,炮臺和主路在手,幾個民巷仍有槍火。僕從營先登功被登記,搶掠衝動被壓住,卻無法靠十幾名軍法官覆蓋每條街。現代陸戰隊控制關鍵節點,也要輪班、救傷和守火藥庫,無法替本地人建立全部治安。
葡萄牙總督與幾名殖民官在次日被帶到舊校場。他們不是被押上街任人毆打,而是進入公開聽審的看管區。教會隱賬、商稅賬和火藥賬分別裝箱,原件、譯本和缺頁都等待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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