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後,原件保管鏈也被反查。
黑繩木匣封條一角鬆動。檢方說是天氣潮溼,教會見證卻懷疑有人開過。軍法官比對封蠟裂紋,發現外層確被碰撞,內層紙籤仍連著。木匣沒有開,封條仍需更換,並記錄為何換。
勝方的證據箱也會出錯。若不把裂紋寫下,下一次總督便可以用它否認整冊。
第一日聽審結束時,只確認了部分事實。
總督承認簽過港稅、徵船和守城火藥總令;稅官私增與特別費去向仍在查;人口賬證明多筆人口交易,具體身份和誰下令需繼續補;教堂火藥的臨時經手落到一名軍官,尚未上溯完整。
第二日,稅官反過來提交了一箱總督府書信。
他聲稱特別費每月都向總督府報送,總督不可能不知。書信封皮有官印,內頁卻多是彙總數,沒有逐船明細。其中兩封寫“依舊例留作港防”,確實能證明上層知道另有一筆錢,卻不能證明總督知道稅官對哪些船重複收取。
總督承認看過彙總,堅持自己理解的是合法防務費。聽審官要求他說明“舊例”依據。總督方拿出一份更早命令,紙角受潮,關鍵稅率模糊。檢方則拿商人稅票,顯示實際數額高於命令殘存部分。
雙方都想讓模糊處替自己說話。聽審官把那筆分成“設特別費是否獲批”和“稅官如何超收”兩題。總督可能對前者負責,後者仍需證明他收到具體報告或從中獲利。
一名倉官隨後說,特別費銀有一部分直接進入總督府修繕。總督書記拿出工料賬,證明修的是港防牆和官署屋頂。檢方卻發現同批木料還有一車送進私人莊園。
車伕已經離城,只留下兩份路線相反的口供。聽審官沒有把整筆修繕定成侵吞,也不接受“全用於公事”。私人莊園那一車單列追查,港防牆實物則由工程人員核量。
人口賬的質證也更尖銳。
一名婦人認出交易頁上的船名,卻把買賣月份說錯了一個雨季。殖民官藉此說她受大夏教唆。女通譯詢問後發現,她按孩子出生前後記事,不用葡萄牙月份;賬上日期經過兩次轉抄,也可能遲記。
聽審官讓她只講自己能確定的事:船形、同艙人、上岸地點、誰收走孩子。月份由譯員換算,原說法保留。殖民官可以質疑換算,卻不能因她不懂官曆便否認被買賣經歷。
婦人說到孩子時停下,不願繼續。聽審官沒有逼問去向,證言止在她主動說出的範圍。檢方因此少了一段可能重要的鏈,保護組卻避免讓公開聽審再一次奪走她的控制。
被剔除的火藥頁也找到來源。
兩名士兵證明紙從炮臺辦公室夾牆取出,現場還有同批三封信。缺角能與其中一張廢紙拼合,簽名仍不完整。第二名通譯完成後發現,文字並非“向教會分派火藥”,而是“經教會倉旁通道運送”。一字之差,把教會從收貨者變成路線地標。
檢方書記前日的強行概括因此被寫入錯誤記錄。他沒有被逐出聽審,卻失去單獨提交譯文的許可權,往後材料需兩名通譯簽字。勝方想搶快,程式反過來削了自己的手。
總督律師抓住這一錯,要求剔除全部火藥賬。聽審官只剔除錯誤譯義,保留來源已補的原件和其他獨立領用表。一次檢方過界不讓總督自動清白,也不能假裝錯誤無影響。
聽審場外,商人們開始抄錄公開版。有人關心能否追回稅,有人只看火藥路線是否安全。盧象升限制公開復制證人住址和人口價格,其餘可抄。資訊傳出去的速度變慢,受害人不至於成為新的商品名單。
總督在第二日結束前提出保釋,願以私人財產擔保不逃。聽審官查到他仍能影響港外兩艘船和數名官員,證人接觸風險未消,駁回保釋;同時允許他與書記每日一次會面,信件在見證下收發。
繼續羈押因此有了新的具體理由,不是因為圍觀者恨他,也不是因為他頭銜最高。下一輪若證人已安全、指揮鏈被解除,理由還要重新審查。
兩日聽審讓部分命令和資金流浮出水面,也把缺頁、翻譯和逃散經手人暴露得更多。程式越公開,勝方就越難用一句“西洋總督”包完全部責任。
繼續羈押理由得到維持,缺譯頁和來源不明材料延期。兩日內沒有人被速判,也沒人因職位高便自動承受所有罪名。
聽審記錄以葡萄牙文、本地譯文和漢文各留副本,證人姓名在公開版中隱去。往來印度洋的商人帶走的訊息,不是大夏當街殺了總督,而是總督可以質證,檢方證據也會被剔除。
這份聲威傳播得慢,也未終結殖民、奴役或火藥網路。許多經手人已逃往別港,未譯文書堆滿兩屋,保護區還在每天增加口糧。
與此同時,北路探隊終於看見了一片海。軍中有人把手中舊圖與後世才發生的1648年航行混到一起,想沿一條尚無人走通的線繼續西推。果阿聽審在分清賬的邊界,北海岸上的人也必須分清他們真正知道的路,到底走到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