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倉被軍需署、華商與醫棚同時佔用。華商說貨已付租,軍需官稱淡水關係艦隊生死,醫官則有一批受潮藥材必須攤開晾。若按官階,軍需能把其餘人全趕出去;按租契,傷員又等不到藥。
倉吏量出可用地面,將東倉乾燥高臺給藥材,中段放淡水,華商貨轉入西倉,新增搬運與破損由都司先墊、責任後審。華商代表接受移貨,卻要求自己的搬運人跟進,防止換包。
軍需官想徵用搬運人。周萬成當即拒絕:“他們替貨主做事,不是見到官牌就成軍役。”
最終搬運按日付錢,願留者登記,不願者可走。降兵負責外門守衛,不進入貨垛點數;本地舵手只管水道,不因領航有功分倉租。
許可權剛分開,若昂便交來一份舊炮點陣圖。
圖上說河口北岸仍有兩處可用暗炮臺,若不讓降兵參與全部入港審查,傷船可能遭襲。他還指出一條水道靠近炮位,要求臨時關閉。
這會讓能進港的船數再少一半。盧象升準實測,不準先封河。
若昂帶隊到北岸,指著灌木下石基說火炮藏在後面。工兵挖開,只找到一段廢牆和兩個爛炮輪。拉維測水深,所謂近炮水道在舊圖繪製後已經淤淺,重船本就走不了,輕舟卻可繞過。
一名本地漁民又證明,兩門炮早在兩年前被葡軍移往南堡。倉檔中有移炮工錢,日期與他說法相合。
若昂先稱記錯,隨後承認自己知道炮已移走。他擔心降兵只被當守門人,等新官熟悉港口後就會把他們全部遣散,因此誇大舊炮位,想保住審船權。
“我交槍、交圖、帶你們進要塞,到頭來只配看門?”
“你熟舊軍制,所以能查炮簿。”盧象升說,“你把廢牆說成炮臺,就不能憑這份熟悉獨自關水道。”
若昂撤去入港稽核職,暫留炮檔核驗,三十日後複核。他誇大軍情另記過,先前真實提供的南堡線索不抹去。降兵群體也沒有因他一人說謊整體失去職位。
若昂當晚便遞了申訴。他說自己誇大的並非炮存在,而是炮位仍“可用”;廢牆下可能藏有火藥室,都司只挖了表層。若申訴處由盧象升原班人審,他不服。
臨時章程尚沒寫回避。都司從倉場、醫棚和本地船主中各請一名與炮檔無關的人旁聽,另派工兵複查廢牆。牆下確有一間小室,卻只有潮溼木箱和廢鉛,不能恢復舊炮臺說法。
若昂的撤職維持,申訴中“複測不充分”部分成立。第一次實測記錄補上挖掘深度,帶隊工兵因草率寫“無地下室”受記過。一個說謊者仍能指出調查的缺口,接受他的缺口不等於恢復他的權位。
旁聽的本地船主藉機要求所有降兵退出港務。拉維反問:“若沒人讀得懂舊炮簿,下一隻潮溼箱子由你猜裝什麼?”
都司保留降兵炮檔組,只把實地封航權分出去。有限合作繼續,彼此不信任也被留在桌面上。
這件事逼出第一版臨時章程。
淺灘與潮窗由本地舵手提出,至少一名非本船舵手複核;港名、船東和貨路由華商核,不等於替貨物免驗;舊炮臺、軍營與口令由降兵提供,須與倉檔或實地互證。關鍵放行至少兩類簽名,收錢者不籤最終放行。
每項職務都有報酬、撤職條件與申訴處。任期先定六十日,表現合格可續,不合格能撤;被撤者可帶材料申訴,不能帶走港冊。
拉維馬上問:“若軍艦長官逼我在壞潮領航,我拒絕,會不會以抗命撤職?”
章程添入舵手可因水深、風浪提出停航,理由寫入潮簿;長官若強行出船,也要簽名承擔。舵手若用停航勒索加價,同樣可被另一名舵手與測繩記錄複核。
周萬成則問華商壞賬是否會連累同鄉。都司只查具名船東、擔保人與具體商號,不因說漢話就共擔;但一名擔保人同時給多船作保時,要公開風險。
降兵提出家屬安置。守值者領餉,家屬有獨立糧冊,可離開果阿;降兵若涉案,家屬糧不自動停。若昂聽見這一條,沒有再爭自己的稽核職。
三日後,入港隊伍從七艘堵河減到按潮分批。傷船能進,倉單仍常有爭執,三角桌每天都有人拍案。都司解決了誰接船、誰領水的問題,也製造了新的重疊:軍需與港務都想調船,華商信用與軍方查驗常常衝突。
第四日,一名華商因壞賬被信用桌拒證,轉去找降兵值房開軍事運貨條。若昂的副手沒有收錢,卻以為軍糧優先,給他蓋了舊式搬運印。門兵看見軍印便放行,結果船上運的是私人瓷器。
申訴查明後,瓷器沒有沒收,船被退回排隊,已佔用的一個潮位由商人補繳港務損失。降兵副手停籤三日,接受證式複訓;信用桌也須說明拒證依據,不能只寫“傳聞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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