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一名匿名書吏隨後舉報,某軍官把朝鮮輔助營三名死者移到“失聯”,以減少當日死亡數。匯抄館沒有直接印軍官姓名,只派核驗員查原傷亡表。
表上確有三人先列死亡,後改失聯。修改旁寫著“未見屍”,金應珩營第三日複核時找到三具遺體,重新確認死亡。改列本身有理由,問題在勝報只用了修改後的較低死亡數,沒有說明三日後已經核實。
匯抄館刊出時序:首日估死三,次日因未見屍改列失聯,第三日找到遺體,確認三人死亡。匿名線索揭出缺口,卻沒有證明軍官蓄意瞞報。
舉報人姓名仍被軍方追問。指定核驗官確認此人能接觸原表,封存姓名,不交給被指軍官;若日後發現偽造,可在保護條件下訊問。
舊黨也辦起自己的報狀。
他們在街頭散發木印小紙,聲稱大夏軍在九州屠城三處、果阿封教堂、北路給俄兵下毒。三條話都借了真實事件的影子:九州有炮擊,果阿搜過附屋,北路確有歸兵死亡。
舊黨報狀並非全是虛言。它還刊出一名縣官徵車未賠的實據,車契與受害人都在。官署想把整張報狀按三條謠言一起銷燬,許敬之反而將徵車案剪出,單獨核驗。
縣官最終承認扣車,辯稱軍令緊急。新律摘要顯示緊急可先用,事後須補契賠付。他被責令補開賠償,並解釋為何拖延。舊黨報狀因此得到一條真材料,三條未證指控仍是未證。
若官方只說“舊黨全假”,這宗真欠車便會替其他謠言作證。公開反駁必須承認對手說中的部分,遠比封版難看。
舊黨編輯隨後來匯抄館辯論,要求自己的匿名來源也受保護。許敬之同意同一規則:可封名,但需向核驗人證明來源存在,並讓被指方回應。對方拒絕交任何原件,只說保護證人不能留痕。
“沒有留痕,誰知道證人不是你自己?”
“官府核驗人也可能洩密。”
這個擔心並非空話。雙方最後沒有談攏,舊黨報狀繼續自行發行。匯抄館只能把其拒絕核驗寫出來,不能靠規則強迫所有印坊加入。
官員要求以造謠封版。陳陽沒有準一把火燒掉,命相關官署公開可核材料。
九州公佈炮擊目標、民倉停火記錄與已知平民傷;果阿公佈教堂搜查清單、禮拜時辰和附屋封存房號;北路公佈歸兵傷情、死亡時間與同鍋溫湯記錄。材料不證明所有軍人永無過錯,只針對三條具體說法。
舊黨報狀拒絕刊更正,繼續說官冊可偽造。匯抄館把其原文與反證並排張貼,允許讀者看見雙方來源。拒不更正者被標為“未回應”,沒有因此從街上消失。
署名規則也受到反噬。
一名寡婦實名指控縣吏吞撫卹,文章刊出後,當夜家門被潑油。若所有人都被迫公開姓名,弱者會先閉嘴。
新規則允許危險地區與強勢物件案件封存實名,由核驗人確認身份;公開版寫“具名已封”,列證據。編輯本人不能捏造一個不存在的證人,核驗人也須留下接觸記錄。
寡婦所持撫卹票與縣簿確有差額。縣吏回應稱她丈夫屬於臨時役夫,不在軍冊。同行者與路牌證明其受軍令引路,身份爭議進入審理;報館不先判縣吏貪汙,只刊“欠付事實已見,責任待核”。
潑油者三日後被抓,是縣吏外甥僱來的兩名閒漢。縣吏說自己不知情,外甥稱只是想嚇住寡婦,未想燒屋。報館把抓捕結果補進下一期,也寫明縣吏本人是否指使仍無證。
寡婦要求公開自己的姓名,說藏名反而讓鄉里猜她心虛。編輯讓她重新具結後解封,卻繼續隱藏住處。保護不是替證人永久決定沉默,實名也不是把全部生活交給讀者。
軍方一名寫戰報的書吏也請求署名,他認為所有功勞都被主將拿走。核驗發現他確實整理了傷亡表,卻沒親歷戰場。文章以“戰報經手人”身份刊出,不把他包裝成前線目擊者。
署名只說明誰說話,不能讓他說的內容自動變真。
第一期邊地版本在兩週後才送達一座縣城,縣刻工抄漏了“待核”二字。總館收到回樣時,錯版已貼了三日。勘誤透過下一班驛馬送出,無法像城內一樣當天糾正。
報館因此在每張邊地版標版次和翻刻人。錯誤版本公開回收或加貼勘誤,傳得太遠的只能在下一次朗讀時更正。開禁沒有造出即時全國輿論。
報館門終於開了,也帶著限制。它可以批評官員,需註明材料級別;可以封存危險證人姓名,不能讓匿名線索直接定罪;可以印錯,也必須把錯字、反證和原作者異議帶到下一期。
許敬之夜裡清點賬目,首期虧了銀,第二期因更正又多刻一塊版。訂戶中有人退訂,嫌報上總寫“待核”看不痛快;也有人專門來買錯版,想看官署第一次承認數字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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