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卷仍有一處最大爭議:最高命令是否受約束。
內廷代表提出,皇帝戰時手詔可越過暫行條文,事後不必追究,否則會損害決斷。軍方馬上支援。只要保留這個口子,任何人都能爭取一紙上令,把自己的越權洗成奉旨。
陳陽親自到編律桌時,首印本已留好一行空白。
“若朕命徵盡一縣糧,縣官照做,誰來攔?”他問。
內廷代表答:“陛下自有聖斷。”
“若朕得到的是假軍報呢?”
無人回答。
陳陽讓人取來戶部預算戰中那批誤列繳獲的民間帆布。若當時有一道御前口令先用後賠,商人的貨會被合法吃掉,後來所有複核都只能追一筆不知道何時兌的欠賬。
軍方提醒,前線有時等不起復核。
陳陽沒有取消臨機權,只在首印本簽下:軍隊、官署與最高命令都受最低邊界約束;緊急處置可以先行,命令來源、事實依據與事後複核不得免。若上令本身造成無證徵奪,也進入異議與賠償程式。
這行字讓皇權少了一處便利。
它也給所有人一件可反用的東西。將來縣吏、商人、牧民或軍屬都能拿首印本質問執行者:你的命令從哪裡來,何時複核,異議交給誰。
內廷代表要求加一條“惡意阻撓軍令重處”,防止人人借申訴拖事。刑部同意處罰偽造證據與暴力阻撓,卻拒絕把正常異議寫成抗命。申訴不自動停止緊急行動,行動也不能消滅申訴。
一名御史提出更尖的問題:“若官員明知上令違法,卻仍照做,罪歸誰?”
內廷主張只追命令者,避免下級人人自行判斷。刑部認為執行者若直接看見無證殺人、奪糧,不能躲在手詔後面。
陳陽沒有給出一句包打天下的答案。初稿按能力分層:普通差役無法核覆雜法理,可記錄異議並上報;掌案與主將有核令責任;遇明顯傷害命令,執行者應暫停可暫停部分、保護人身,再請複核。誰有多少資訊,審時另查。
“這會讓軍令變慢。”軍署代表再次說。
“會。”陳陽答,“所以緊急條款還在。慢的代價寫出來,快的代價也得寫。”
御史又要求皇帝每一道口諭都先審。陳陽拒絕做不可執行的漂亮承諾。能成文的命令留文,臨場口諭由在場官員記時、記人、記事實依據;若連記錄都來不及,危險解除後補。補不出來,就不能靠“聖意”填空。
初稿規定生效日,並承認邊遠傳達延遲。
京畿可在印發後按新規行事,西路、南路和北路按收到日記。已經辦結的舊案不全部翻開,若涉及未審沒收、人身扣押或持續傷害,可申請複核;普通程式差異不能無限追溯。
南路通譯提出多語摘要不能同時到達。漢文首印也許先到果阿,葡語與本地語要晚數日。若只按漢文到港算生效,不識漢文的港吏會在未知中犯錯。
初稿改成:當地執行機關收到可理解摘要並公示後起算;急需立即停止的集體懲罰、無證殺傷等最低邊界,則由軍令先行傳達。翻譯延遲須記,不能被地方官用來無限拖延。
北路更慢。冬道可能讓同一版本到達兩個堡寨相差一月。每份抄本都寫版次與簽收日,舊版在新版到達前仍適用,若新舊衝突傷及人身,可先走較低傷害的處置並上報。
“如此又不統一。”大學士說。
“紙走不到的地方,寫今日統一隻是自欺。”編者答。
勘誤和修訂日期也印在卷首。錯字、衝突條款與邊地新情況可公開提出,修訂時保留舊版,註明何日換版。初版不是石碑,更不能趁改版把過去責任擦掉。
第一批摘要送到軍營、商館、縣衙、禮拜所和邊站。識字者可抄,集市設朗讀。複雜條文不要求所有人背誦,至少讓人知道被抓、被徵、被扣貨後去哪裡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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