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倒賣爆賺萬億,締造黃金帝國》第955章 珍珠稅冊(2)

作者:文韜老仙·15天前

賬上寫一處井由商隊共同維護,每馱鹽收固定份額。水工和井邊村老卻沒有簽名,收款人是哈桑的姻親。若承認此賬,他便同時獲得珍珠船與鹽路的通行保護。

孫傳庭要求先核井口。

偵騎回報,井確實存在,也供幾支商隊使用;哈桑姻親守的是交易棚,不是井本身。村民取鹽與水無需向他交同樣費用,外商交的錢包含倉儲、護衛和過秤。

所謂鹽井稅被拆成三筆服務費,不能拿來證明井權。

井邊送來的兩塊木籌還揭出另一層。馱鹽商進棚時交一塊,過秤後領一塊,兩籌對得上才可入倉;哈桑賬裡卻把每塊都當成一次徵收,賬面馱數幾乎翻倍。姻親辯稱一塊算貨、一塊算護衛,商隊首領當場把自己的舊籌拍在桌上:“護衛只送到下一處泉眼,沙匪來時你的人先跑,憑什麼年年算滿程?”

孫傳庭沒有把護衛費全抹掉。他令偵騎取來兩次遇襲記錄,其中一次確有商號護衛死傷,另一次只有商隊自救。已履行的一段照里程認賬,棄守的一段退還。哈桑保住了真實服務所得,也失去借井名收整條道路錢的憑證。

哈桑惱怒:“你們把每個名字都拆開,商路還怎麼做?”

“正因為要做,才得知道你收的是稅、護衛錢,還是一個人的身價。”

沿海稅冊也有選擇性披露。

哈桑交出巴林一季的十二船記錄,卻缺了風季最險的兩個月。他說那時無人出海。另一名船主提供的港簿卻記著至少三艘小船,其中一艘正是哈桑親族名下。

哈桑承認漏記,稱小船隻撈近岸貝殼,不算正式採珠。港費收據卻按珠貝船收費。漏掉的不是價值最高的大船,也足以證明總賬並不完整。

一名老秤手被帶到木盤前。他不認商號,只看珠層和孔眼,便把三袋樣珠重新分成近岸淺水貨與深水貨。哈桑所謂近岸小船裡,有一袋混著深水大珠。老秤手說可能是海上換袋,也可能是大船把好珠轉給小船避賬,單憑珠子分不出哪一種。

港簿隨即多查一項:三艘小船靠岸的時刻,是否與大船同潮;裝卸腳伕領了幾份錢;換袋的麻繩結是誰打的。一個腳伕認出雙繞結出自哈桑的大船,另一個卻說港上許多人都會。證據還不夠定走私,三艘小船的貨也被納入本季總量重算,哈桑先前要求的舊案全清因此失了基礎。

三艘小船人員表又有兩名童工。一個隨父學習,領取家庭份額;另一個沒有親屬,食宿計入個人債。兩人都年幼,處境卻不能用一個“童工”詞直接判完。第二人的債與監護另案,第一人的海上安全也需核。

書記準備在總賬末蓋“稅清案結”。

孫傳庭按住印臺:“貨稅欄可以清,人身欄空著。”

商人抗議,同一冊蓋一半印會讓其他港口拒認。審計吏乾脆分成財貨結清憑證和人身待核憑證。已核港稅、船貨和鹽路服務費分別落印;強迫潛水、買賣線索、父債與童工監護獨立編號。

“我交賬反而多出幾樁案。”哈桑說。

“不交賬,貿易也不會自動受保護。”

雙方最終達成有限安排。具名船的已稅貨可在指定港段通行,未涉案貨艙不扣;第四名潛水者暫離船住證人處,可選擇返鄉或等待審理;第一名合夥人繼續參與本季,但船主不得代領其份額。

第三名父債者拒絕被稱為奴,也不願立即離船。他要求查清父親實欠,若債是真的,自己願做工償一部分。審計吏保留他的陳述,沒有替他選擇“被解救”的生活。

第四人則堅持自己被賣。兩人的不同選擇同樣寫進冊裡,同船沒有變成同身份。

錄供將散時,第四人忽然指住私賬邊角。那裡在他的名字後畫了一枚魚鉤,管事說是“熟手”記號,他卻認得前一任船主用這符號標賣價。審計吏讓哈桑交出舊船主的收款憑據。哈桑答憑據留在卡提夫,來回至少十二日,還要錯過本季最穩的一段海風。

孫傳庭沒有因此扣住整支船隊,只令涉案船卸下鑰匙、名冊和那頁私賬,停在外錨地候核;其餘兩船繳下具名保銀,可以照期離港。哈桑當場算了一遍停泊費和錯過的珠市,終於派親信騎快駱駝去取舊據。第四人的住食由涉案船先墊,賬記在案費項下,不能再滾進他的個人債裡。

管事因持鑰匙與限制離船受訊,哈桑是否知情繼續查。交稅證明交易發生,不能洗掉綁人;人身案件成立,也不把所有合法貨稅一筆取消。

分港分季稅簿完成初步複核後,大夏得到的收入遠少於商人最初宣稱。能確認的只是幾筆港費、護衛費與具名船貨,所謂無限珍珠財源沒有出現。

新增的卻是一串調查:潛水者身份、舊債、船主許可權、鹽井服務費與遺漏小船。策略從奪取珍珠改成篩出哪些貿易可保、哪些人必須離開鎖艙。

哈桑離開時拿走通行憑證,留下兩本私賬。他合作是為了保住船路,不是突然認同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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