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2005:我在惠州買地皮》第561章 律師函:合規戰的開庭前夜(2)

作者:用戶98781708·8個月前

林遠沒有直接反駁,而是問:“你們總部法務怕的是什麼?輸官司?還是背鍋?”

梁經理沉默幾秒:“怕背鍋。怕媒體說我們搞違規,怕住建局查,怕銀行抽貸。”

“那就給他一個能對上解釋的東西。”林遠說,“你告訴他:試點不是對抗協會,是住建局旁聽的‘試點備案’;銀行放款條件也有書面備忘錄;所有替代供貨都有抽檢編號與旁聽記錄。我們不是‘搞新花樣’,我們是在‘把風險解釋清楚’。”

梁經理還想說什麼,林遠又補一句:“另外,請你把總部法務的草案發我。我來幫他們改一條——合同裡可以寫‘自願選項’,但不能寫‘強制門檻’。寫門檻,他們就是主動裝收費站。”

結束通話電話,陳毅已經把平臺後臺開啟,頁面上顯示最新發布:v2.0.3(佛山試點版)。變更單裡新增一條:“新增:爭議處理入口(Colaint-ID)與律師函響應模板”。

劉曼愣住:“你連律師函也做成模組?”

“不是為了打官司,是為了讓官司也按我們熟悉的方式走。”林遠說,“對手的強項是把複雜事說成一句話:不合規。我們的強項是把一句話拆成十個欄位:誰說的、依據是什麼、復現怎麼做、誰旁聽、誰簽字。”

午後兩點,住建局旁聽聯絡人許副科長把電話打過來,語氣比前幾天更硬:“協會剛來局裡投訴,說你們‘越權替代行業標準’,要求我們發文叫停。”

林遠沒有驚訝:“許科長,協會投訴很正常。請問他們投訴依據是什麼?有無具體條款?有沒有指控的復現路徑?”

許副科長停了半秒:“你又要‘復現’?”

“當然。”林遠說,“如果他們說我們資料洩露,請給出洩露欄位、洩露路徑、取證合法說明。否則就是輿論,不是監管材料。你們如果要發文叫停,也需要可對照依據,否則未來問責會回到你們。”

電話那頭沉默良久,許副科長低聲說:“我能做的是——把他們投訴納入‘爭議材料’流轉,不出叫停文。但你們也要剋制,不要在媒體上硬懟。”

“我們不會懟。”林遠回答,“我們只做公開答覆。答覆寫進 FAQ,寫進變更單,寫進旁聽紀要。”

傍晚,律師函回函發出。標題只有十個字——

《請補充依據與復現步驟》

沒有一句罵人,沒有一句情緒,只有一堆清單和空白欄位。附件裡甚至帶了一個表格:“指控條目—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復現步驟—取證合法說明—旁聽安排”。

劉曼發完郵件,手心都是汗:“他們會不會更惱?”

“惱就對了。”林遠合上電腦,“他們最怕的就是——被迫把‘行業權威’翻譯成‘可審計欄位’。”

夜裡十一點,陳毅又收到一條系統告警:某個內網段在嘗試訪問“爭議處理入口”,但很快撤退。像有人伸手摸了摸釘子,發現釘子帶刺。

林遠看著日誌,忽然對劉曼說:“準備一下。明天他們很可能申請行為保全——先封介面,後談條件。”

劉曼心裡一沉:“那我們怎麼辦?”

林遠把桌上的資料夾往前推,像把一座橋推給她:“我們給法院一座橋——只讀映象、脫敏欄位、旁聽復現。讓法官看得懂,讓對手的‘神秘’失效。”

他停頓了一下,語氣更冷:“他們想用官司把收費站寫進判例,我們就用官司把‘證據鏈優先’寫進記錄。”

手機震動。陌生號碼發來一句話——

“明天見,林遠。”

林遠沒有回。他只是把那條簡訊截圖,存證,編號:FS-LGL-0001。

然後對陳毅說:“把映象環境今晚就拉起來。”

燈光下,資料夾邊緣的紙張微微翹起,像一把剛磨過的刀——刀不是用來砍人,是用來把暗門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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