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武遺詔開始北美建國》第2章 聖洲大明土地使用契(2)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8個月前

三、權利型別:村集體用地使用。

四、權利性質:劃撥。

五、用途:耕地。

六、坐落:土地的具體位置(某省某府某縣某鄉某村)。

七、四至:詳細記錄東、西、南、北的邊界(如“東至王家山”)。

八、地塊圖形:繪製土地的形狀(方圓)、位置。

九、面積:記錄畝數、角、步。此乃計量單位。

十、期限:子孫相承。凡是戶主去世,需要去縣衙辦理新的土地使用契。

十一、土地等級:標註土地肥瘠。如上田、中田、下田,如果是宅基地會按禮制規定建房規格標準。

十二、田賦:記錄該地塊應繳納的稅糧數量。稅糧是定額,按平均畝產十分之一上繳,每十年更新一次。如果是宅基地或者其他用地,沒有稅糧,但有契稅。

准許移民與屯堡簽訂租地契約都是吸引移民的開胃菜,給軍戶授田頒給土地使用契,無疑會大大吸引年輕移民投軍墾荒。

在聖洲,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可以理解為軍戶、農戶等等都是皇帝的佃農。

代表聖洲皇帝的朝廷分配土地給軍士耕種,目的是為了“以屯養兵”,讓軍隊實現自給自足,減少財政支出。

舊明律法明確規定,軍屯土地嚴禁私自典賣、抵押或侵佔,如果私自典賣屯田,屬於重罪,不僅要追回田地,還要治罪。

這與舊明的民田可以合法買賣(立契、過稅)有本質區別。

而在舊明衛所體系中,存在一種官方文書,功能類似於“使用權證”或“身份執照”,這種文書通常被稱為“軍屯由帖”或“由帖”。

但是,在聖明,不管軍屯官田還是移民開墾的民田,所有權一律是聖明皇帝的,都不準私自典賣、抵押或侵佔,若有人私自典賣田地,屬於重罪,不僅要追回田地,還要治罪!

如果遇到災荒年,收成不好,要不要交田賦?

答案是通常會按規定減免一半,若是大災,甚至會完全減免!

而且朝廷明文規定地方官府要賑災,賑災不力屬於瀆職,會被查辦!

一切有聖明朝廷兜底,皇帝兜底!

這才是朱瞻堂說完給軍士授田後,殿內文武百官騷動起來的原因!

軍民百姓不管給的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他們只知道耕地可以傳給子孫後代一直種下去,誰敢侵佔他們的耕地誰就是犯重罪!

五軍都督府的幾位都督對視一眼,眼中滿是興奮。

兵源與糧草問題,竟被這一套體系一併解決了。

朱高燧一直沉默地看著,見文武官員皆振奮不已,於是走下臺階,向懸掛地圖的屏風走去。

他邊走邊開口說道:“太子,朕問你,若是遇到土著不肯讓出土地,或是襲擾屯區,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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