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宋:朕,趙構,不做昏君!》第231章 海商立法,《市舶條法》更完善(1)

作者:青簡聽雨·9個月前

萬壽節慶典的喧囂漸漸散去,臨安城恢復了往日秩序井然的繁華。

然而,市舶司衙門內,卻是一片比節日期間更加忙碌的景象。

戶部尚書沈該、新任提舉兩浙市舶司趙伯圭(宗室,以幹練著稱),以及一眾精通律法、錢穀、海事的主事、令史,正圍著一張巨大的長案,案上堆滿了卷帙浩繁的文書、賬冊、海圖以及各地市舶務呈報的條陳。

空氣中瀰漫著墨香、茶味以及一種緊張的專注。

他們正在做一件將深遠影響帝國海上命脈的大事——修訂並頒佈一部全新的、系統性的《市舶條法》。

原有的市舶條例,多承襲北宋舊制,並加以增補,但歷經數十年,早已不適應如今“市舶之利,歲入千萬”的龐大貿易規模與複雜局面。

弊端日益凸顯:稅率不一,各地市舶司(廣州、泉州、明州等)時有各自為政,導致商賈鑽營取巧;徵榷混亂,“抽解”(關稅)、“博買”(官府優先購買)、“和買”(議價購買)比例模糊,官吏易上下其手;

走私猖獗,巨利誘惑下,鋌而走險者眾,銅錢、兵械、書籍、人口走私屢禁不止;

外商管理粗疏,“蕃坊”自治權過大,糾紛頻發;

海寇隱患雖經清剿,然未絕根,需常備不懈;

對新興的“舶商”(擁有海船的大商人)與“海商”(從事海外貿易的商人)缺乏有效規範和扶持。

趙構對此洞若觀火。

在萬壽節宴飲上,他與幾位重臣閒談時便明確指示:“市舶之利,國之血脈。然血脈暢通,需規矩方圓。

舊法弛廢,新弊叢生,不可不革。著戶部、刑部、市舶司,會同精通海事、律例之臣,速擬新法,務求詳盡、公平、可行,既保護商利,充盈國課,亦防奸蠹,靖海疆。”

旨意一下,相關衙門立刻高速運轉。

沈該、趙伯圭等人更是嘔心瀝血,參考歷代市舶舊例,結合紹興以來實際經驗,並徵詢了泉州、廣州等地資深市舶官吏、有信譽的舶商、蕃長(外商首領)的意見,歷時數月,數易其稿,終於在萬壽節後,拿出了這部厚達數百條的《紹興市舶新條》草案。

此刻,他們正在做最後的審議。

趙伯圭指著草案總綱,向在座的同僚闡釋核心精神:“諸位,此次修法,宗旨在於四字:‘便商’、‘理財’、‘防奸’、‘固本’。一切條款,皆圍繞此四者展開。”

他逐一詳解:

“其一,‘便商’。

簡化手續,統一稅率,明確權責。新法規定:凡出海商船,無論官、私、蕃、華,均需於出發港市舶司申領‘公憑’(出海許可證),載明船主、貨主、船隻、水手、貨物、目的地等詳實資訊。

‘公憑’式樣全國統一,各地互認。

抵港後,須先至市舶司‘呈樣’(申報貨物、抽解)。

稅率定為‘十抽其一’為常例(即10%關稅),貴重香料、珠寶等,可酌加至‘十抽其二’。

‘博買’比例,定為不超三成,且按時價給付現錢或新‘會子’,不得強買、壓價。

如此,商賈有章可循,胥吏難以舞弊。”

“其二,‘理財’。

擴大徵稅範圍,嚴密稽核。新法將‘船稅’(噸稅)、‘住稅’(貨物交易稅)、‘力勝錢’(碼頭使用費)等雜稅,併入‘抽解’,統徵統管,避免重複徵收、偷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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