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宋:朕,趙構,不做昏君!》第231章 海商立法,《市舶條法》更完善(2)

作者:青簡聽雨·9個月前

新法專設‘蕃商’、‘舶商’兩章。

對蕃商,明確其權利義務:劃定‘蕃坊’居住區,許其自治,但須遵我朝法度;設立‘蕃學’,教以漢字、官話;蕃商之間或與華商糾紛,由市舶司會同蕃長依我朝律裁決;蕃商合法財產受保護,不得侵奪。

對我朝舶商,則予以扶持:凡打造二千料(約120噸)以上海船者,給予三年‘船稅’減免;開闢新航線、新貿易港者,予以褒獎及稅收優惠;組建‘舶商互助會’,共擔風險,共享資訊,並可向市舶司低息借貸‘出洋本錢’。

此外,新法還要求各市舶司,需定期組織水師巡海,清剿海寇,保障航道安全;於重要港口,設立‘燈塔’、‘引航船’,繪製精確海圖,供商船使用。”

沈該補充道:“伯圭所言極是。新法之要,在於將數十年市舶經驗,上升為國家律令,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既鼓勵貿易,廣開利源,又防範風險,杜絕流弊。

尤其是對蕃商權益的明確,可安其心,吸引更多海舶來朝;對舶商的扶持,可壯其力,使我海商能與蕃商爭利於鯨波之上。

此乃長治久安之計。”

草案審議完畢,眾人又就一些細節進行了激烈辯論,直至深夜方散。

數日後,經過政事堂、樞密院、三司的最後合議,這部凝結了無數心血的《紹興市舶新條》,終成定稿,呈遞御前。

福寧殿內,趙構花了整整一天時間,仔細審閱了這部厚達寸許的新法條文。

他時而點頭,時而沉思,用硃筆在一些關鍵條款旁做了批註。

最終,他提起御筆,在扉頁上鄭重寫下:

“敕曰:市舶之制,通遠人,利國家,贍軍民,其所繫至重。

茲頒新條,詳定規制,務在便商通賈,杜絕奸弊,以豐國用,以柔遠人。

有司其恪遵毋忽。

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紹興三十四年三月 日。”

御批一下,即刻以最快的急遞,發往全國各路、州,尤其是廣州、泉州、明州、秀州華亭、溫州、江陰等市舶司所在地。

並命各地刻印榜文,張掛於市舶司衙門、碼頭、蕃坊等處,曉諭中外商民。

同時,在臨安、泉州、廣州三地,設立‘市舶律學館’,專司講解新法,培訓相關吏員。

新法的頒佈,如同在波瀾壯闊的海洋貿易中,樹立起一座清晰、堅固的燈塔與航標。

華商拍手稱快,因為他們有了明確的規則可以遵循,減少了胥吏的盤剝,獲得了官方的扶持,出海貿易的底氣更足了。

蕃商也大多表示歡迎,明確的權益保障和公平的稅收環境,遠比模糊不清的潛規則更讓人安心。

雖然稅率似乎沒有降低,但透明、統一、可預期,本身就是一種巨大的便利和成本節約。

只有那些慣於走私、勾結貪吏的奸商和尸位素餐的蠹吏,感到了惶恐和不安。

泉州港,市舶司衙門前的巨大告示牌下,圍滿了各色人群。

通曉多種語言的“譯語人”(翻譯)大聲地用漢語、阿拉伯語、波斯語、占城語等宣讀、解釋著新法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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