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給予口糧、種子、農具乃至耕牛貸款(或租賃),分配荒地,免三年賦稅,三年後起徵,稅率從輕。
所墾荒地,可登記為永業田,允許買賣、繼承(有一定限制),以安民心。
2. 鼓勵軍屯、民屯:在邊境及戰略要地,繼續大力推行屯田。
軍屯以士卒為主,閒時耕種,戰時應敵。
民屯招募百姓,仿照軍屯組織,給予更優惠條件。
屯田所獲,除自給外,餘糧可由官府收購。
岳飛、韓世忠、吳玠三大宣撫司,可將屯田成效作為重要考核。
3. 開發山地、灘塗:鼓勵利用丘陵山地,種植粟、黍、豆、蕎麥等耐旱作物,以及茶、桑、果木。
在沿海、沿江灘塗,條件適宜處,可修築堤壩,開闢鹽田或改造為農田。
二、《推廣農桑良法令》:
1. 設立“勸農使”:由司農寺選派精通農事的官員,擔任各路“勸農使”,巡行州縣,督導農桑,推廣先進耕作技術。
將深耕、細耙、施肥、選種、灌溉、除蟲等要領,編成通俗易懂的歌訣、圖畫,廣為宣傳。
2. 建“農師”制度:於各鄉挑選經驗豐富、樂於傳授的老農,授予“農師”名號,給予一定優待,負責指導本鄉農戶生產,推廣良種良法。
3. 推廣優良品種:由司農寺在各地建立“良種場”,培育、引進、推廣高產或抗逆性強的作物品種,如占城稻、蘇州紅蓮稻、耐寒麥種等。
鼓勵州縣間進行糧種交換。
4. 重視桑麻畜牧:規定農戶需在田邊宅旁種植桑、麻若干,並將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地方官“勸課農桑”政績的參考。
嚴禁私自宰殺耕牛,獎勵繁殖牲畜。在西北、川陝設立官馬場、牛羊場,培育優良畜種。
三、《設立常平倉、廣積糧儲令》:
1. 完善常平倉體系:要求各州縣必須設立和充實“常平倉”,豐年以平價收購糧食儲存,荒年或青黃不接時平價出售,以平抑糧價,賑濟災荒。嚴禁官吏挪用常平倉糧。
2. 鼓勵民間儲糧:提倡“三年之耕,必有一年之蓄”。
對積極儲糧的富戶給予表彰,對因儲糧備荒而影響短期賦稅完納的,酌情寬限。
3. 嚴懲囤積居奇:嚴厲打擊奸商巨賈在災荒時囤積糧食、哄抬物價的行為,一經查實,嚴懲不貸,糧食沒收充公。
四、《以農為本,減輕干擾令》:
1. 農忙時節,禁興力役:重申並嚴格執行“不奪農時”的古訓。
春耕、夏耘、秋收三大農忙時節,除非緊急軍務,不得徵發民夫從事非緊急的土木工程或長途運輸。
2. 整頓攤派,禁止擾民:再次嚴令,地方官府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正稅之外增加攤派,干擾農業生產。御史臺、皇城司加強巡查。
這些政令並非空洞的口號,趙瑋著力推動其落實。
他要求司農寺將重要的耕作技術編成《農桑輯要》之類的簡明手冊,刊印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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