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兒,給司馬家積點兒德吧》第247章 秋審的硃筆(1)

作者:玉期期·8個月前

開元八年九月的洛陽,已有了幾分肅殺的秋意。

刑部大堂內,氣氛比室外更凝重三分。堂上高懸“明刑弼教”四字匾額,黑底金字,在透過高窗的秋陽下泛著冷光。堂下左右各設長案,左側案後坐著刑部尚書崔琰,右側依次是大理寺卿盧毓、御史中丞高崧。三人皆著紫色官服,神色肅穆。

今日是秋審的第一日。

所謂秋審,乃是朝廷每年秋季對全國死刑案件的複核之制。各州府判處死刑的案件,須層層上報,最終由刑部、大理寺、御史臺三司長官會同複核。證據確鑿、量刑適當的,用硃筆勾決,待皇帝御批後執行;若有疑點或情有可原的,則改判減等。此制自前朝便有,至開元年間更趨嚴謹。

堂下兩側,二十餘名刑部、大理寺、御史臺的屬吏各司其職,有的翻閱案卷,有的記錄要點,有的低聲核對律條。堂中靜得能聽見卷宗翻動的沙沙聲,偶有屬吏起身呈送卷宗時的腳步聲,也輕得如同貓行。

崔琰今年五十八歲,執掌刑部已逾五載。他面龐清瘦,鬚髮花白,一雙眼睛卻銳利如鷹,此刻正緩緩展開今日要審的第一份卷宗。

“河南道汴州呈報,死刑犯一名,王三狗,年三十二,汴州陳留縣王家村人。”崔琰的聲音平緩而清晰,在空曠的大堂內迴響,“案由:殺人。死者李四,同村人。案情:今年三月十七日夜,李四死於家中,頭骨破裂。王三狗被鄰人指證當夜與李四爭執,並於李家院外拾得帶血木棍一根,經比對與死者傷口吻合。縣衙初審、州府複審,皆判斬立決。”

盧毓接過屬吏遞來的副卷,快速瀏覽。他比崔琰年輕十歲,在大理寺任職多年,以“明察秋毫”著稱。御史中丞高崧則是個剛過四十的中年人,面容方正,不苟言笑,他代表的是御史臺的監察權,確保複核程式公正無弊。

“帶人犯。”崔琰道。

兩名刑部差役押著一個戴著手銬腳鐐的漢子走上堂來。那漢子身材矮壯,衣衫襤褸,臉上有道新愈的傷疤,眼神渾濁,跪在堂下瑟瑟發抖。

“王三狗,本官問你,今年三月十七日夜,你在何處?做何事?”崔琰問。

王三狗磕了個頭,聲音嘶啞:“大老爺……小人冤枉啊!那夜小人在家睡覺,不曾出門!”

“可有證人?”

“小人……小人獨自居住,無人作證。”

盧毓插話:“卷宗記載,有鄰人張五指證,當夜二更時分,見你從李家方向慌張跑回自家。”

王三狗急道:“張五與小人素有嫌隙,他這是誣告!”

高崧冷冷道:“帶血木棍作何解釋?那木棍經辨認,是你家柴堆中之物。”

“木棍……木棍是小人的不假,可不知怎麼就到了李家院外!定是有人栽贓!”王三狗額頭抵地,砰砰磕響。

崔琰示意差役將人犯帶下,待堂中重新安靜,才緩緩道:“此案證據,看似確鑿:有人證見其從現場方向跑回,有物證為兇器,且兇器確係其家之物。按律,可判。”

盧毓卻皺眉:“尚書且慢。下官細看卷宗,有幾點疑惑。”他翻開案卷某一頁,“其一,死者李四頭骨破裂,兇器為粗木棍,若用力擊打,兇手衣衫必沾血跡。但案發次日拘捕王三狗時,其衣衫雖髒,卻未見明顯血漬,官府也未在其家中搜出血衣。”

崔琰點頭:“此疑點州府已有解釋:或兇手換衣銷燬,或血跡沾染不多已洗淨。”

“其二,”盧毓繼續道,“指證王三狗的鄰人張五,其證言有矛盾處。縣衙初錄時,張五說‘見一人影似王三狗’;三日後州府複審時,卻變成了‘確係王三狗無疑’。其間變化,卷宗未載原因。”

高崧這時開口:“盧寺卿所疑有理。不過,張五後來畫押確認,當以最後證言為準。”

“下官非置疑張五證言,”盧毓搖頭,“而是覺得,此案證據鏈仍有缺口。兇器雖系王三狗家物,但柴堆露天,村人皆知,他人亦可取用。張五雖指證,但夜間昏暗,辨認是否絕對準確?最關鍵者,殺人動機為何?卷宗只載‘素有口角’,但具體因何爭執、是否至殺人地步,語焉不詳。”

崔琰沉默片刻,對屬吏道:“傳陳留縣令、汴州推官上堂。”

片刻,兩名地方官員戰戰兢兢入堂行禮。陳留縣令是個五十餘歲的乾瘦老者,汴州推官則四十出頭,面相精明。

崔琰問陳留縣令:“王三狗與李四因何結怨?詳細道來。”

縣令抹了把汗:“回尚書,二人……二人因田地灌溉之事,多年來時有爭吵。去年秋旱,為爭水還打過一架,王三狗被李四打破了頭,故而懷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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