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兒,給司馬家積點兒德吧》第277章 封駁背後的人事(1)

作者:玉期期·7個月前

開元十一年三月的洛陽,桃李花開得正盛。門下省衙署裡,侍中張華卻對著案上一份敕令草案皺緊了眉頭。

這份草案來自中書省,主題是“嚴懲民間高利貸”。起因是去歲年底,京兆府奏報了一起因債務逼死人命的案子:西市一個經營綢緞鋪的商人,因週轉不靈向私人借貸,月息高達十分,利滾利半年後債務翻了三倍,最終店鋪被奪,商人投河自盡。此事在朝中引起震動,御史臺連上三本,要求嚴懲“豪強盤剝細民”。

中書省擬定的草案措辭嚴厲:凡民間借貸月息超過五分者,債主杖八十,罰沒本息;超過十分者,加徒一年;若致人死傷,以傷人罪論處。

“看似為民除害,實則……”張華搖了搖頭,提筆在草案封皮上寫下“封駁”二字,又附上一份詳盡的駁議理由。

午時剛過,這份被駁回的草案連帶著張華的駁議,送到了兩儀殿。

司馬柬正在翻閱戶部呈上的春耕奏報,見門下省封駁文書送達,便先擱下其他事務,展開細看。

張華的駁議寫得條理清晰:

“一、民間借貸,自古有之。農人青黃不接、商賈週轉不靈、工匠急用物料,皆需臨時借貸。若一概嚴懲,恐致民間必要週轉窒息,反生更大弊病。

二、月息五分(5%)之限,於豐年或可,若遇災荒糧貴之時,糧商墊本購糧,風險倍增,五分息恐無人願貸。屆時災民無處借貸,或致餓殍。

三、草案未區分‘生息資本’與‘救急週轉’。豪門巨賈以錢生錢、盤剝細民者,自當嚴懲;然鄰里親朋間臨時週轉、小本商戶短期借貸,若一概以重刑處之,恐傷民間互助之義。

四、最可慮者,若此法過嚴,豪強或將轉為更隱蔽手段:或以買賣為名行借貸之實,或以抵押物低價強佔,屆時官府更難稽查,百姓更無申冤之門。

臣以為,當區分情形:對惡性高利貸、逼死人命者從嚴;對尋常民間借貸,宜定合理上限,留緩衝餘地,並鼓勵官府設立‘平貸所’,以官本低息借貸,方可疏導兼顧。”

司馬柬看完,將文書放在案上,手指輕輕敲擊桌面。

他想起去年秋巡視河東時,曾聽一個縣令說起過:當地農戶春耕時常需借貸買種、僱牛,若沒有民間借貸,許多人家根本無法及時下種。但利息確實是個問題,有的地主趁人之危,利息高得驚人。

“傳張華。”皇帝吩咐道。

半個時辰後,門下侍中張華入殿。這位年過五旬的老臣步伐沉穩,行禮時衣袖紋絲不動。

“張卿坐。”司馬柬指了指旁邊的坐榻,“你這封駁,朕仔細看了。你說豪強可能轉為更隱蔽手段,可有例項?”

張華略一沉吟:“陛下,臣在入京任職前,曾任豫州刺史六年。當地有過類似案例:前朝曾有嚴限利息之令,結果地方豪強改換名目——比如農戶借糧一石,立契時寫成‘購糧’,約定秋後還糧一石五斗,實則仍是借貸。更有甚者,以極低價格‘典買’農戶田產,約定三年後可原價贖回,但利息已暗含其中。一旦農戶還不上,田產便歸豪強所有。表面合法,實則盤剝更甚。”

司馬柬眉頭微蹙:“官府不管?”

“難管。”張華苦笑,“契約白紙黑字,自願畫押。農戶急用錢糧時,明知是坑也得跳。等秋後還不上,豪強拿著契約告官,官府按律只能判田產歸債主。臣在任時,曾想釐清此類‘陰陽契約’,但牽扯太廣,最後也只能嚴懲幾例特別惡劣的,無法根除。”

殿內沉默片刻。窗外傳來宮中桃樹上鳥雀的啁啾聲。

“你的意思是,不能一味嚴刑峻法,而要疏堵結合?”司馬柬問。

“正是。”張華正色道,“陛下,民間借貸如同水流,堵死一處,必從他處溢位,且可能氾濫成災。不如疏導:定一個合理上限,比如月息不超過八分;嚴懲逼死人命、強佔田宅的惡性案件;同時鼓勵各州郡以常平倉餘糧、府庫閒錢設立‘平貸所’,春貸秋還,息不過三。如此,百姓有官貸可借,便不會輕易陷入私貸陷阱;豪強見官貸競爭,也不敢肆意抬高利息。”

司馬柬頷首:“那草案中‘致人死傷以傷人罪論處’,你以為如何?”

“此條可行,但需明確:須有證據證明債主故意逼迫、致人死傷。若債務人因其他原因自盡,不應一概歸罪債主,否則易生誣告。”

“有理。”司馬柬提起硃筆,在草案封皮上批道:“重擬。區分情形,疏堵結合。令戶部、刑部、御史臺共議細則,半月內再呈。”

批完,他看向張華:“張卿在地方多年,此類見識甚深。今後若有涉及民間細務的敕令,門下省當多從地方實情考量。”

“臣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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