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第270章 南洋共和國刑法(1)

作者:兜兜鬧不鬧·5個月前

議長由前大律師李光前擔任。他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說:“南洋議會不是西方那種執政黨與反對黨吵架的地方。我們的任務,是把國家的意志轉化為法律,把人民的訴求上升為制度。”

議會的第一項立法,是《立法法》,規範了立法程式。法律規定,法律草案可由內閣、議員、最高法院提出,經議會三讀審議,表決通過後,由總統簽署頒佈。

但法律還有一個特殊的“前置審查”程式:所有涉及國家安全、軍事、外交的法律草案,在提交議會審議前,必須先送軍方總司令部審查。審查不透過的,不得進入立法程式。

這個程式沒有寫在憲法裡,而是以“內部工作規定”的形式存在。議會里有人提出異議,李光前只說了一句:“這是非常時期的必要安排。”異議者便不再說話了。

1951年至1953年,議會先後通過了《刑法》《民法通則》《行政法通則》《公司法》《土地法》《教育法》《能源法》等三十餘部基礎法律,初步搭建了國家法律體系的骨架。

司法體系的獨立建制,是這一時期最複雜的工作。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法官只服從法律。但誰來當法官?怎麼保證法官的判決符合國家利益?

虞嘯卿的解決方案是:司法獨立,但司法人員必須“政治上可靠”。

最高法院首任院長是原軍政府軍法處處長鄭紹良。他是虞嘯卿的老部下,跟著虞嘯卿從雲南打到緬甸,後來又隨虞嘯卿來南洋。

他懂法律——在軍政府時期,他主持編纂了《軍管條例》《戰時刑法》等一批軍事法規。

“紹良,”虞嘯卿在任命他時說,“你從軍法處處長變成最高法院院長,身份變了,但任務沒變。用法律維護國家穩定,打擊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鄭紹良立正敬禮:“總司令放心。”

最高法院之下,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基層法庭西級。高等法院設在大區首府,地方法院設在省城,基層法庭設在縣城。

法官的選任,採取“任命+考核”制。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議會批准;高等法院及以下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總統任命。

所有法官在任命前,必須經過國家安全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個人履歷、政治傾向、社會關係、經濟狀況。

“我們要的不是隻會背法條的書呆子。”鄭紹良在法官培訓班上說,“我們要的是懂國情、知民意、顧大局的法官。法律是死的,但適用法律的人是活的。”

“同樣一條法律,不同的法官能判出完全不同的結果。為什麼?因為對國情的理解不同,對政策的把握不同。”

他舉了個例子:刑法裡有一條“破壞生產罪”,規定破壞工農業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叫“重大損失”?損失一萬塊算重大,還是十萬塊算重大?一個工人因為不滿工資待遇,故意損壞了機器,是判三年還是判十年?

“如果你只看法條,你會說,按損失金額來定。但如果你懂國情,你就會考慮:現在國家正在搞工業化,每一臺機器都是花外匯買來的。”

“每一個工廠都是老百姓的血汗建起來的。破壞機器,不僅是財產犯罪,更是破壞國家建設。這個性質,就嚴重了。”

這就是南洋司法體系的底色:法律服務於國家發展,司法保障社會穩定。

三權框架的實質執行,很快在一次突發事件中得到檢驗。

1952年秋天,新加坡碼頭工人罷工。罷工的起因是工資待遇問題,但背後有外國勢力的影子。

美國中情局透過其在工會的代理人,煽動工人鬧事,企圖破壞新加坡港的正常運轉。

新加坡是南洋最大的港口,每天有上百艘貨輪進出,橡膠、錫礦、石油的出口全靠這個港。碼頭一癱瘓,整個國家的經濟都要受影響。

唐基內閣緊急開會,討論應對方案。勞工部長主張談判,滿足工人的部分訴求;內政部長主張強硬,派警察驅散罷工工人。雙方爭執不下。

唐基打電話給虞嘯卿。

”。理法依,者織組工罷,三第。資工漲,求訴理合的人工足滿,二第。人抓,手黑後幕出查,一第“:話句三了說只卿嘯虞

。元十二百一到高提元十九月每從資工低最的人工頭碼將意同,判談表代人工與部工勞。目頭會工的金資國外接嫌涉名三了捕逮局安國,後天三

。年五至二刑徒期有者織組工罷判,罪”序秩濟經擾、工罷煽“以院法

。轉運了復恢頭碼。了息平工罷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